“钦此”并非皇帝亲口所说,而是臣下代拟圣旨时所加的敬语,用以表明内容出自皇命;它最早见于元代,至明清成为定制。

在古装剧中,太监宣读圣旨常以“钦此”收尾,尾音上扬,煞有介事。然而,这二字并非皇帝亲笔所书,更非御口亲宣。事实上,皇帝本人从不写、也不说“钦此”。真正使用“钦此”的,是那些代皇帝拟旨或转述谕旨的大臣。
皇帝日理万机,哪有工夫逐字撰写圣旨?通常只是口授大意,或在奏折上朱批“知道了”之类简语。至于成文颁布,则由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代为润色、誊录。为示此乃天子之命,非臣下私意,便在文末添上“钦此”二字——“钦”者,敬也;“此”者,指代前文所载之事。“钦此”,即“此事乃皇上钦定”之意。
这恰如《礼记·曲礼》所言:“君命,大夫与士共之。” 臣子代传君命,须以敬语明其来源,既彰皇权之尊,亦避僭越之嫌。因此,“钦此”实为一种制度化的敬语标记,而非圣旨正文的一部分。
若溯其源流,汉代圣旨结尾多作“制曰:可”,简洁明了;隋唐典籍中亦未见“钦此”之例。直至元代初期,方始见诸官方文书。据载,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曾因鹰坊役侍混淆御用海东青,特颁旨曰:“百姓的诸人鹰鹘,脚上拴系的牵皮使用黑色皮子者,休用红紫杂色皮子,钦此。”——此为目前所见较早明确使用“钦此”的圣旨实例。
及至明代,太祖朱元璋整顿典章,强化皇权,“钦此”遂成诏敕定式。清代沿袭明制,不仅用于正式诏书,亦见于“廷寄”(即军机处密寄地方官员之谕旨)。如《红楼梦》第六十三回所引恩旨:“……追赐五品之职……钦此。”虽为小说家言,却真实反映了清代公文格式。
需特别警醒的是:凡皇帝亲笔朱批,如“知道了”“该部知道”等,绝无“钦此”二字。只有当臣子将此类口谕或批语转述为正式文书时,才可加“钦此”以示奉旨。例如,若转达“知道了”,当云:“奉圣谕,知道了,钦此。”——此处“钦此”实为句读之符,宣告皇命至此终结。
诚如古人所咏:“九重天上诏书来,万国衣冠拜冕旒。” 圣旨之威,不在辞藻华丽,而在“钦此”二字背后那不可违逆的皇权象征。然细究其本,不过是一套精密的政治修辞,用以维系君臣之分、上下之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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