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代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罪隶、买卖以及贵族沦为奴隶这四个方面。

战争中的俘虏,构成了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记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统称为“四翟之隶”。郑玄注释说这些是征讨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提到齐国“富擅越隶”,意味着齐国的奴隶中有一部分是从南方掠夺来的。
根据《春秋》与《左传》的记载,从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间,“齐侯伐莱”发生了三次,到公元前567年时“齐侯灭莱”,这一过程中俘获了大量莱人作为奴隶。莱属于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应该包括了莱夷。据《后汉书·西羌传》所述:“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可见战国时期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使用,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足为奇了。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了郑伯向楚投降时的话:“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这里的“臣”指的是男奴,“妾”则是女奴。郑伯的说法反映了春秋时期将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周礼·天官》指出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解称“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类,即后来所谓的奴婢。
罪人及其家属被籍没成为奴隶,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明确记载:“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司农对此解释道:“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
《周礼·地官》设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的职责是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食物等事务。其下属如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提到:“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这里“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指的是被罚作舂米或厨房工作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隶的做法,并非始于春秋时期。《尚书·甘誓》就有记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吕氏春秋·精通篇》讲述了钟子期夜闻击磬者悲的故事,其中提到了罪人之妻子成为奴隶的情况,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连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会被没收为奴。商鞅变法时就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即对从事商业活动但贫困的人进行连坐惩罚。
《周礼·地官·质人》提到:“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实际上指的是奴婢,它们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由此可见,买卖是奴隶的又一个重要来源。
早在西周时代,奴隶买卖就已经萌芽。《周易·旅卦·六二》记载:“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而《曶鼎》铭文显示,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时说:“我既买汝五父,用匹马束丝。”这表明当时奴隶的价格并不昂贵,五个奴隶才值一匹马加一束丝。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买卖更加普遍。《左传》昭公元年提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中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补充道:“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韩非子在其著作中也描述了一些相关情景,如《内储说下》记载卫国人祈祷时希望得到百束布以便购买妾室;《六反》中提到灾荒年份会出现“嫁妻卖子”的现象。
《国语·吴语》记述了越王命令官员宣布:“若不归顺,则身斩妻子鬻。”这是官方强制性贩卖奴隶的例子。关于春秋时期奴隶的具体价格,孟子曾说过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但实际上,奴隶的价格会根据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波动,孟子所说的价格应属特例。
《战国史》中还提到,在那个动荡不安的时代,由于频繁的战争和土地兼并,许多穷困人家的壮年男子因为无法承担沉重的赋税,被迫出卖自己给富裕家庭做赘婿,这种赘婿实际上具有家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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