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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井田制度的由来(井田制是啥,它是怎样瓦解的?)

华里士 2023-07-18 21:28:43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国有制度,起源于商朝,成熟于西周,最终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瓦解。

起源与演变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在西周时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及等多种原因,井田制逐渐走向衰败。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它是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记载:“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地官·小司徒》则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朝。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评价与瓦解

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其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井田制出现于商朝,完善于周朝,在春秋战国时衰败并被土地私有制替代。在井田制中,井田归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贵族不可以私自买卖或转让井田,同时还要再缴纳一定的税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但《孟子》上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及私事”,史家对《孟子》之说多表怀疑,盖因当时测量及户籍均未发达,欲将广大之土地划为一里之平方,整齐划一而九等分之,事实上殊不可能。且每一平分土地百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之都市附近,似亦无此大量之土地。但封建制度既为锡土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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