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离婚制度:从宗法束缚到法律保障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子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得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如今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犯"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对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原则,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第二,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第三,对婚姻的缔结有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子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第四,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惩治有妻更娶:"诸有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惩治乱妻妾位:"诸以妻为妾","徒二年"。
(二)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唐律规定出妻、义绝、和离三种类型。
1、出妻即"七出",唐律的"七出"自是源于礼制,但在内容上有变动,在顺序上也有较大的调整。《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而依唐代律令,七出的顺序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七出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置子女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权往往操之于男方父母,有时并不完全出于本人的意愿。下面分别介绍出妻的七个法定条件。
无子。在古代家族社会,血缘是联系族人的纽带,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价值被界定在"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宙,下以继后世"的范围内,在儒家经典中,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舜悖礼擅娶也不为过。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传宗的男性继承人,这也是妻的应有职责。这一礼制观念历代相沿,至唐未改。唐律强调妻的这一生育职责,将无子出妻列为七出首,实是将生育责任片面归于妻。
淫佚。淫佚即纵欲放荡。按照《大戴礼记·本命》的解释,礼设淫去,是因为其乱族,古代中国是一个血缘聚居的家族社会,它强调血缘的纯正和亲疏远近之别,由此决定家族内部的等级以至推衍出社会的等级。淫佚乱族,此为家族大忌。当然这一禁条仅仅是对妻而言的,对夫并无丝毫的要求,它标志着夫及其家族对妻的性专权。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弛、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唐律强调"父母之命"的权威性,将婚姻视为家族利益的载体。当子女尚未成年时,婚姻往往由长辈主导,"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这种制度延续至宋代,直到《宋刑统》仍保留"父母主婚"原则。即便卑幼已自行订婚,仍需遵从长辈安排,否则将面临杖刑。这种规定既维护了家族秩序,也强化了丈夫对妻子的控制权。
唐律对"七出"的排序进行了调整,将"无子"置于首位。这一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变迁带来的冲击。唐中期以后,农业生产力提升,人口增长,家庭结构趋于多元化。原本以生育为核心的家庭伦理开始瓦解,"无子"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但这种改变并未消除礼教对女性的压迫,反而加剧了性别权力的失衡。
唐律确立"三不去"规则,赋予丈夫无限的离婚权力。曾为舅姑服丧三年的妇女,即使犯了"七出"条款,仍无法离异;娶时贫贱后富贵的女子,即便有"恶疾"也难以离开;无家可归的妇女,更被视为不可再生的"弃妇"。这种制度实质上将婚姻视为财产关系,将女性视为可随时处置的资产。
唐律规定"义绝"包括殴杀、奸杀、谋害等严重犯罪。当一方犯下此类罪行时,另一方有权依法强制离婚。这种制度体现了法律对暴力行为的零容忍,但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历史上不乏因家暴导致妻离子散的案例,但法律始终未能给予受害者应有的救济。
唐律在维护宗法制度的同时,也展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的豁免权,为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基础。这种制度在唐后期逐渐演变为"收养制度",允许妇女在特定条件下获得新生。尽管如此,法律始终未能真正解决性别不平等的根本问题。
唐朝离婚制度折射出封建社会的深层矛盾。当法律试图通过规范婚姻来维护秩序时,实际上加剧了性别权力的不平衡。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借鉴唐律的智慧,建立更加公平的婚姻制度,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我价值。
本文地址:https://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86936.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特此声明:本站内容仅供读者参考,请理性理解、审慎对待,勿作为实际依据。
上一篇: 唐朝神龙政变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