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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妾乃贱流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姬妾制度的历史)

华里士 2023-07-20 18:55:43

《唐律》明确规定:“妾乃贱流”,“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这一规定意味着将妾升为妻的行为是违法的,两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并且服完刑后还要被迫离异。

姬妾制度的起源

在氏族社会时期,有一种称为“媵制”的婚姻制度,这是只有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当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这些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妾”这一身份正式出现。妾在家庭中承担着生儿育女的责任,却享受不到“妻”的待遇。原因很简单——妻的家庭出身高于妾。妾通常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可能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妾的地位与法律约束

因此,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谷梁传》云:“毋为妾为妻”。即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即使家中有再多的姬妾,丈夫若无妻仍是未婚状态。《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汇苑》解释道:“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礼记》亦载:“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如果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礼记》还规定:“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周礼》则记载:“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唐朝诗人白居易在其长诗《井底引银瓶》中描绘了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不仅蹂躏了这些误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男人以及她的儿子也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再换一个角度:姬妾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为什么同是私奔,女子便为妾,男子便安然无恙?此外,在这种情形下成为男子嫡妻的女人,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此外,在礼法中,妾的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天子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一百二十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他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皇宫更进一步:皇帝选中侍寝的妃嫔后,要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应允,便加盖皇后印。假如皇后坚决不盖此印,皇帝也往往没有办法。如想废后、更换嫡室,那往往要影响皇帝的身后名誉,除了昏君,没有谁愿冒这个风险。皇帝乃是天子,他的姬妾数目最多,天子以下,妾的数目便在礼法上锐减: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普通富民则要到嫡妻年过五十无子的时候才能纳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后,她便必须离开。这个规矩对帝王的妾也一样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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