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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中茶叶史料简析

品茶 2023-11-13 10:58:03

《金史》中茶叶史料简析

《金史》撰于元代,135卷,其中本纪19卷,志39卷,表4卷,列传73卷,是反映女真族所建金朝兴衰始末的重要文献。《金史》由脱脱主持编纂,前后不到一年时间,是元修三史(宋、辽、金)之中质量最高的。记载了阿骨打称帝至金哀宗天兴三年(1234)蒙古灭金,共120年的历史。

金建立于1115年,亡于1234年,是中国东北地区女真族建立的一个重要政权,创建人为金太祖完颜曼。1125年灭辽,次年灭北宋。后迁都中都,再迁都至汴京(今河南开封)。金国是当时中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强大政权,其全盛时期的统治范围东北到日本海、黑龙江流域一带;西北到河套地区;西至西夏;南以秦岭到淮河一线与南宋交界。

金国建立后,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尤其从原北宋地域内学习了种植技术,如松花江畔的肇州、冷山一带,不仅种植五谷和蔬菜,还从外地移植回鹘豆、西瓜、红芍药、桃树、李树等。同时,由于当时女真族的文化还很落后,对宋地存在与流行的诸多社会文化没有吸收利用,致使部分社会文化夭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研究者认为金朝统治时期对产业与茶文化的发展没有起到太大的推动作用,统治阶层对发展茶产业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本文通过简要考察分析《金史·志》之“第三十·食货四”中关于茶的相关内容,发现这种观点不免有片面之处。

一、内容简析

《金史·志》于“第三十·食货四”中关于茶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如下的记载:

茶。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谓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以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上以为不干,杖七十,罢之。

四年三月,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

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日:“朕尝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椿配于人,既日强民,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

五年春,罢造茶之坊。三月,上谕省臣日:“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七年,更定食茶制。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绵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日:“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宋金对峙之时,双方曾在边境处开设贸易区。茶贸易则在宋朝于边界处开设的“茶榷场”内进行。金世宗:完颜雍,谥号仁孝皇帝,大定是其年号,自1161年至1189年,共存29年。大定十六年即1176年。当时出现了较严重的私茶买卖,所以政府改定了赏罚标准加以控制。到章宗时(即完颜臻,谥号英孝皇帝,1189—1208),开始推进造茶运动。承安三年八月,即1198年设置专门官员主持茶叶制造管理。当时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视察河南造茶情况时,没有亲自品尝茶的味道,而是听百姓说并非茶叶,而是“温桑”,据此向章宗如实禀报。结果,刘成因此丢了官职,并遭受了皮肉之苦,杖责七十。这一定程度表明当时金朝政府对茶叶生产与管理已经非常重视。

章宗承安四年三月,即1199年又在淄、密、宁海、蔡州开设“造茶坊”,用来推进茶叶生产。每袋茶为一斤,价值600文钱,这种做法是通用的,但与4年后的价格2两银子相差很多。当时因为不允许平民百姓私自贩运,所以由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根据各路人口情况来分配茶叶,然后再分配至各县级政府,由政府公开出售。方法是欲购茶者先用钱或以物折钱买入茶引,再凭茶引购茶。这种做法与宋朝方法一致。表明当时茶叶流通与茶业管理方面宋与金已经有了诸多交流,或金直接学习了宋的做法。

同时,通过这一记述也说明当时茶生产与茶供应、销售是由金政府统一管理的,民间商业性的茶贸易流通受到严格控制。这也反映在下文的记载中。

在五月时,即在章宗颁布“统生产、统供应、统销售”政策后两个月,山东出现了私自制造、贩卖茶叶的案例,以侵害专卖物品入罪,比照当时“煎私矾”的判罪方法,对私自造卖茶的人判入狱2年。佐证了当时对茶叶管理之严格。

章宗泰和四年,即1204年,皇帝发现山东、河北等实行茶叶“统生产、统供应、统销售”的四路并未真正按袋进行分配,而是以“椿”冒充茶叶。椿是一种落叶乔木,嫩枝叶可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香椿。章宗的观点是,虽然造的茶味道不太好,但却是完全可以食用的,既然在四路制定了“茶配给”的政策就应该执行以茶强民的方针,所以以它物冒充茶的现象应当治罪,其观点是:无论是运司还是县官哪个所为,都应治罪,即使按察司也脱不了千系。按察司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官职,行使监察权。由此可见,章宗皇帝对此事是非常不满的,也反映了当时他对茶叶配给的重视。

通过上面的记载来看,当时章宗很重视茶叶在国家中的作用,也用了严厉的法治措施来管理茶叶的生产与流通,这大大促进了金国领土内饮茶之风的流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饮茶之风形成与盛行的同时,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从该政策制定的1199年至1204年出现大量假茶的5年时间里,其执行力存疑。

1205年春,由于假茶已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所以废除了“造茶坊”。造茶坊从1199年设立到1205年寿终正寝共存在6年时间。但明确要求,造茶坊内所植茶树不得砍伐,其内的土地可由农民耕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造茶坊停办的第二年,即1206年,原河南造茶坊内的茶树出现干枯死亡现象,章宗随即命令补植茶树。同年11月,尚书省提交了一份奏折,其主要内容为:“茶并非必用之物,也是饮食的次要之物,而近几年上下兴起饮茶之风(比岁上下竞啜),农民中更是盛行饮茶,市井茶肆也很多;商人们用丝绢之类的物品易茶,每年交易额不下百万之多,那么就成了以有用的物品换取无用的茶叶,如果不禁止这种现象,就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章宗听了这一番上奏下令:七品以上的官员家庭才可以喝茶,但不得买卖,也不得馈赠别人。有茶者不承诺自用的,以茶的重量立罪。1207年,由此改定“食茶制”。

这展现了当时章宗推行的“造茶坊”制产生的重要影响,以致社会饮茶成风。由于饮茶量的大增,促进了金宋茶贸易的发展,金国商人主要以丝绢换取宋朝的茶叶。所以当尚书省提交奏折时,章宗才设定了饮茶的严格限制。这对饮茶之风的延续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限制民间饮茶的执行程度并不理想。

章宗还颁布了其他方面的措施。1208年7月,上书者奏请章宗,认为茶只是宋朝的“土草芽”,所以用丝棉锦绢来换不值。由于制盐业较发达,取盐容易,所以可以用盐来换取茶叶。省臣上奏用来换茶叶的物品过于单一,所以奏令以各类杂物交易获得茶叶。

这一措施又加大了与宋朝的茶贸易往来,但自此后5年之内,主要的交易物仍然是丝棉锦绢之物。对此,宣宗时省臣的上书中有所体现。所以二者构成了一种矛盾现象,限制普通百姓饮茶,限制民间茶叶流通,却加大与宋朝的茶叶贸易。

这一矛盾现象一直维持着,经卫绍王完颜永济,到宣宗元光年间,又有省臣对这一情况上奏。元光二年三月(1223),省臣以国家困难、财力枯竭上奏表达了这样的观点:金钱与粮食一日不可缺,但茶本产自于宋朝之地,也不是饮食中最重要的,但一直以金银棉绢易茶,成为一种无用的消耗。泰和年间(1208)曾明令禁止这一现象,但宋朝方面的求和导致政策终止。双方兵事再起后,又禁止以金银棉绢易宋朝之茶,却屡禁不绝,而且民间走私,可能导致泄露军情,或盗贼入境。陕西、河南共50郡,每个郡日消费量大约为20袋茶,每袋价值白银2两,那么一年中就消耗掉白银30余万两。这何异于用已有用之物资助敌人呢?宣宗听了这番上奏后,命亲王、公主及五品以上官员储存有茶的不得出售也不得赠于他人,其他人同样如此禁止。若有人触犯,将治罪入狱5年,而告发者将给予重奖(宝泉一万贯)。

文中有一处需要注意,即关于陕西、河南50郡消费茶耗银的计算问题。在本部分注12中有对这句话的注解:“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按上文‘五十余郡,郡日食茶二十袋’,是每日千袋,袋直银二两则一岁妄费七十余万,如袋直银一两则一岁妄费三十余万,二字或三字必有一误。”即如果按每袋2两银的话,那么50郡一年的耗银量为:2×2050×365=730000两。而如果按每袋1两计算的话为365000两。所以文中如果袋值2两是正确的,那么年消耗就应为70余万两,而不是30余万两;如果是每袋1两,那么年消耗则为30余万两。由此推测,每袋的价格和年消耗总额之中必有一个是错误。这也是注释中所提出的观点。

这段文字记载了宣宗时陕西、河南饮茶的兴盛,暗示了从皇室到官员大臣再到平民百姓都广泛用茶,导致与宋朝的私茶贸易不能禁绝,也消耗了大量的金钱。但在章宗禁茶买卖后,实质并未能够真正取得实效,从而出现了民间持续的饮茶之风。宣宗听了这番上奏后,加大了茶叶流通惩治力度,由7年前的以茶的重量定罪转变为直接入狱5年,同时也重奖举报者。

二、结论

从《金史·志》之“第三十·食货四”中关于茶的这些记述中可以推断出金朝时茶叶贸易、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一些特征:首先,女真族很快接受了宋朝的饮茶风俗,尤其金入侵河北、陕西、河南等地后,当地的饮茶风气直接影响了女真族对茶的态度。其次,金朝曾开展了“统生产、统供应、统销售”模式,但“造茶坊”运行6年后停办,供应与销售也在1205年后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一变化对饮茶与茶叶流通起到了一定阻碍作用。再次,金朝政府对茶树比较注重保护,因此在政策几经变动的情况下没有伤及茶树的种植。第四,金朝的一些限制政策虽起到了一定消极作用,但未真正阻止金与宋民间的茶叶往来,这成为金地茶叶饮用与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金史》怎么记载声乐?

金代也有“散乐”。《金史》载:“散乐。元旦、圣诞称贺,曲宴外国使,则教坊奏之。”据史料载,金代的散乐似乎并不发达,因为“其乐器名曲不传”。散乐,历来有俳优戏谑的表演特点。这一点大概金代也不例外。不知是何原因,金章宗明昌二年(1191)十一月间,金代朝廷曾经下令禁止散乐表演艺人“以历代帝王为戏”,否则就要科以重法。这也许是因为金时的散乐在表演内容上比前代更加敢于贴近现实生活吧。金章宗泰和初年(约1201),由于散乐乐工人数太少,大概已经不能应付宫廷享乐的需要,所以曾经有过以渤海人、汉人教坊乐工及大兴府艺人“兼习”散乐以备用的历史。

《二十四史》是一些什么书,都是谁写的?

1 史记 西汉 司马迁 130
2 汉书 东汉 班固 100
3 后汉书 南朝 范晔 120
4 三国志 西晋 陈寿 65
5 晋书 唐朝 房玄龄等 130
6 宋书 南朝 梁沈约 100
7 南齐书 南朝 梁萧子显 59
8 梁书 唐朝 姚思廉 56
9 陈书 唐朝 姚思廉 36
10 魏书 北齐 魏收 114
11 北齐书 唐朝 李百药 50
12 周书 唐 令狐德棻等 50
13 隋书 唐 魏征等 85
14 南史 唐 李延寿 80
15 北史 唐 李延寿 100
16 旧唐书 后晋 刘昫等 200
17 新唐书 宋朝 欧阳修、宋祁 225
18 旧五代史 宋 薛居正等 150
19 新五代史 宋 欧阳修 74
20 宋史 元朝 脱脱等 496
21 辽史 元 脱脱等 116
22 金史 元 脱脱等 135
23 元史 明朝 宋濂等 210
24 明史 清朝 张廷玉等 332

二十四史,中国古代各朝撰写的二十四部史书的总称。它上起传说中的黄帝(前2550年),止于明朝崇祯十七年(1644年),计3213卷,约4000万字,用统一的有本纪、列传的纪传体编写。

1921年,中华民国总统徐世昌下令将《新元史》列入正史,与“二十四史”合称为“二十五史”。但也有人不将新元史列入,而改将《清史稿》列为二十五史之一。或者,如果将两书都列入正史,则形成了“二十六史”。

二十四史的历史

三国时社会上已有“三史”之称。“三史”通常是指《史记》、《汉书》和东汉刘珍等写的《东观汉记》。《后汉书》出现后,取代了《东观汉记》,列为“三史”之一。“三史”加上《三国志》,称为“前四史”。

历史上还有“十史”之称,它是记载三国、晋朝、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朝十个王朝的史书的合称。后来又出现了“十三代史”。“十三代史”包括了《史记》、《汉书》、《后汉书》和“十史”。

到了宋代,在“十三史”的基础上,加入《南史》、《北史》、《新唐书》、《新五代史》,形成了“十七史”。明代又增以《宋史》、《辽史》、《金史》、《元史》,合称“二十一史”。清朝乾隆初年,刊行《明史》,加先前各史,总名“二十二史”。后来又增加了《旧唐书》,成为“二十三史”。后来从《永乐大典》中辑录出来的《旧五代史》也被列入正史,经乾隆皇帝钦定,合称“钦定二十四史”。乾隆四年至四十九年武英殿刻印的《钦定二十四史》,是中国古代正史最完整的一次大规模汇刻。

在中国古代,“二十四史”被称为“正史”。“正史”这个名称见于《隋书·经籍志》:“世有著述,皆拟班、马,以为正史。”当乾隆皇帝钦定“二十四史”以后,“正史”一称就被“二十四史”所专有,取得了“正统”史书的地位。

1920年,柯劭忞撰《新元史》脱稿,民国十年(1921年)大总统徐世昌以《新元史》为“正史”,与“二十四史”合称“二十五史”。
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视历史的国家之一。我国民族有着忠实记载历史的优良传统,这种传统使得我国在几千年来能够保存下大量的历史资料,史料之丰富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不能媲美的。这部《二十四史》,就是从汉武帝时起,到清朝乾隆年间止,经过历代史学家们编著积累而成的。
这套史书,总共3249卷,约有4000万字。它记叙的时间,从第一部《史记》记叙传说中的黄帝起,到最后一部《明史》记叙到明崇祯17年(公元1644年)止,前后历时4000多年,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编年大史”。《二十四史》的内容非常丰富,它包含着大量的历史资料。它不仅记载了历代经济、政治、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事迹,而且还曲折地反映了社会的阶级斗争和人民的一部分真实生活情况;有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材料,更是触目皆是。
《二十四史》虽然具有许多优点,但是它都是出自封建史学家之手,存在很多问题。从隋文帝杨坚禁止私人修史以后,史书的编写完全由官府掌握。朝廷设官修史,一般都由当朝宰相监修。因此,歌颂帝王的文治武功,抹煞人民的作用和成就,歪曲阶级斗争的事实真相,丑化农民起义领袖的形象,用封建道德标准来褒贬人物等,比比皆是。历代的封建王朝,都妄图用修史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二十四史》里的史料,是被封建统治阶级挑选过的,有的甚至经过歪曲和篡改。我们今天利用这些材料的时候,必须谨慎,要加以分析和批判。

《金史》卷二十 志第一(2)

  世宗大定元年十月丙午,荧惑入太微垣,在上将东。丁巳,月犯井西扇北第二星。二年正月癸巳,太白昼见。闰二月戊寅,月掩轩辕大星;三月戊申,掩太微东藩南第一星;八月乙酉,犯井西扇北第二星;九月庚戌,犯毕距星。十月戊辰,有大星如太白,起室壁间,没于羽林军,尾迹长丈余。三年正月庚子,太白昼见,凡百有十日乃伏。五月辛丑,月入氐。七月庚戌,太白昼见,百二十有七日乃伏。八月丁未,月犯井距星。丙寅,太白昼见,经天。十月庚辰,月犯太微垣西上将星。十一月庚寅,太白昼见。经天。岁星入氐。凡二十四日伏。壬子,月入氐。四年正月戊子,荧惑、岁星同居氐。己丑,荧惑出氐。二月壬午,岁星退入氐,凡二十九日。九月丙午,月犯轩辕大星北次星。十一月丙申,月食,既。十二月辛卯,太白昼见经天。癸卯,月掩房北第一星。五年正月癸亥,月掩轩辕大星北次星;八月丁酉,犯井东扇第一星。十一月癸丑,荧惑入氐,凡二十一日。六年二月丙申,月犯南半东南第二星;三月己未,入氐。四月辛丑,太白昼见,八十有八日伏。六月辛巳,太白昼见;经天。九月壬子,太白昼见,百有三日乃伏;丙辰,经天;十月壬辰,复昼见,经天。十一月辛亥,金入氐,凡七日。庚申,太白昼见,经天;十二月戊子,复见,经天。癸巳,月犯上房北第二星。七年十月乙巳,火入氐,凡四日。十一月壬申,太白昼见,九十有一日伏。丁丑,岁星昼见,二日。八年正月癸未,月掩心大星;三月庚午,掩轩辕大星北一星。己丑,太白昼见,百五十有八日乃伏。五月丁卯,岁星昼见。八月甲午,太白轩辕大星。十月庚子,月掩荧惑;十一月庚午,犯昴。九年正月戊寅,月掩心后星;四月庚子,掩心前星;八月癸卯,掩昴;十二月丙戌,犯土。丁酉,太白昼见,十有六日伏。十年正月丙寅,月掩轩辕大星;七月庚子,犯五车东南星。八月戊申朔,木星掩荧惑,在参毕间。十一年二月壬戌,荧惑犯井东扇北第一星。八月癸卯,太白昼见,十二年五月辛巳,月犯心后星;

  八月癸卯,犯心大星。辛亥,荧惑掩井东扇北第二星。九月丁亥,太白昼见,在日前,九十有八日伏。十月己酉,荧惑掩鬼西北星。岁星昼见,在日后,四十有七日伏。十三年闰正月辛酉,太白昼见,四十有九日伏。二月己丑,荧惑犯鬼西北星;三月癸巳朔,入鬼;次日,犯积尸气。六月辛未,月犯心前星。十月乙丑,岁星昼见于日后,五十有三日伏。十四年三月辛丑,太白岁星昼见,十有八日伏;丙辰,二星经天,凡二日。六月己未,太白昼见,三十有九日;八月己卯,昼见,又百三十二日乃伏。庚辰,荧惑犯积尸气。十月丙寅,岁星昼见,六日。十五年十一月甲子,太白昼见,八十有六日伏。

  十二月乙丑,月掩井西扇北第一星。十六年三月庚申,月食。五月甲寅,太白昼见,五十有四日伏。庚午,月掩太白;七月丁未,犯角宿距星;甲子,掩毕宿距星。八月丙子,太白犯轩辕大星。九月丁巳,月食。十月丁丑,荧惑入太微。十一月甲寅,月掩毕星。戊辰,太白犯轩辕大星。九月丁巳,月食。十月丁丑,荧惑入太微。十一月甲寅,月掩毕距星。戊辰,荧惑犯太微上将。十二月己丑,月掩太微左执法。十七年春正月丙寅,荧惑犯太微西藩上相。九月庚戌,岁星、荧惑、太白聚于尾。十二月己巳,太白昼见,四十有四日伏。十八年七月庚辰,土星犯井东扇北第二星。九月己丑,荧惑犯左执法。十二月甲午,镇星掩井西扇第一星,凡十日。十九年正月甲戌,月食,既。三月甲戌,荧惑犯氐距星。四月丁巳,岁星昼见,凡七日。七月丙子,太白昼见,四十有五日伏;八月癸卯,犯轩辕御女。辛亥,荧惑掩南斗杓第二星。九月壬申,月掩毕大星。十一月辛未,荧惑掩岁星。十二月丁亥,月犯岁星。二十年二月己丑,月掩毕大星;三月丙辰,掩毕西第二星。二十一年二月戊子,月犯镇星。戊戌,太白昼见。三月甲子,太白昼见。四月壬申,荧惑掩斗魁第二星,十有四日。六月甲戌,客星见于华盖,凡百五十有六日灭。七月乙亥朔,荧惑顺入斗魁中,五日。(以下史阙。)

  二十二年五月甲申,太白书见,六十有四日伏。七月戊子,岁星昼见,二日。八月戊辰,太白昼见,百二十有八日,其经天者六十四日。十一月辛未,荧惑行氐中。乙亥,太白入氐。辛巳夜,月食,既。癸未,荧惑太白皆出氐中。十二月戊戌,荧惑犯钩钤。二十三年五月己卯,月食,既。九月甲申,岁星昼见,五十有五日伏。十月辛酉,太白昼见,百四十有九日乃伏。十一月丁卯,岁星昼见,三十有三日伏。闰十一月庚申,岁星昼见,九十日伏。二十四年四月己未朔,太白昼见,百四十有五日乃伏。甲申,月掩太白。九月庚子,岁星犯轩辕大星,甲辰昼见,凡五十二日伏。十月壬申,太白、辰星同度。二十五年三月乙酉,太白与月相犯,九月丁亥,月在斗魁中,犯西第五星。十一月庚辰朔,岁星昼见,在日后,凡七十四日。壬午,太白昼见,在日后,百十有一日乃伏。十二月己未,月犯荧惑。甲子,太白昼见经天。二十六年三月丙戌,荧惑入井。镇星犯太微东藩上相。壬辰,月食。四月丁丑,荧惑犯鬼西南星。七月丙申,月掩心前星。八月乙亥朔,日月五星会于轸。十二月乙未,月掩心前大星,又犯于后星。二十七年五月壬子,月犯心大星。六月庚辰,太白昼见,百七十有三日乃伏。癸巳,月掩昴;七月丙午,犯房南第一星。是日,太白昼见经天。十月己丑,太白入氐。十二月丁丑,月掩昴。二十八年正月己未,岁星留于房;甲子,守房北第一星。十一月丙申,镇星入氐。庚子,太白昼见,在日前,四十有九日伏。十二月壬申,月掩昴。二十九年正月丁酉,土星留氐中,三十有七日逆行,后七十九日出氐。五月庚寅朔,太白昼见,在日后。六月丙辰,月犯太白,月北星南,同在柳宿。十一月己未,荧惑守轩辕,至戊辰退行,其色稍怒。十二月辛丑,月食,既。

  章宗明昌元年二月丁亥,太白昼见。六月丁酉,月食,既。十二月乙未,月食。二年六月壬辰,月食。十一月乙丑,金木二星见在日前,十三日方伏而顺行,危宿在羽林军士、垒壁阵下,光芒明天。十二月戊子,木金相犯,有光芒。三年三月戊戌,荧惑顺行犯太微西藩上将。四月丁巳,月食。己未,荧惑掩右执法,色怒而稍赤。四年正月丙子,月有晕,白虹贯其中。八月己亥,卯初三刻,岁星见,未正二刻,太白见,俱在午位。其夜岁星留胃十三度,守天廪。十月戊申,月食。五年十月癸卯,月食。十一月癸丑,太白昼见,在日前,三十有三日伏。六年正月庚寅,太白昼见,在日前,百有二日乃伏。六月庚辰,复昼见,在日后,百六十七日,唯是日经天。

  承安元年四月,司天奏河津星象事,上谕宰相曰:?天道不测,当预防之。?八月壬戌,月食,九月壬午,太白昼见,在日前,百有七日乃伏。二年二月丁巳,太白昼见,在日后,百九十有五日乃伏;己未,经天。是夜,月食,既。三年正月甲寅,月食。七月庚戌,月食。五年五月庚午,月食,六月庚戌,月掩太白。

  泰和元年十一月辛酉,月食。二年五月己未,月食。三年三月癸未,月食。六月戊戌,太白昼见,在日后,百有十日乃伏。四年九月乙亥,月食。五年三月壬申,月食。闰八月己巳,月食。六年五月甲申,太白昼见,在日前,七十有六日;庚戌,经天。六月辛未,岁星昼见,在日后;七月戊申,经天。八月癸卯,月晕围太白、荧惑二星。辛亥,岁星辰见,至夜五更,与东井距星相去七寸内。癸丑,夜半有流星如太白,其色赤,起于娄宿。己未卯正初刻,太白昼见,在日前。其夜五更,荧惑与舆鬼、积尸气相犯,在七寸内。庚申卯正初,太白昼见,在日后。其夜五更初,荧惑在舆鬼、积尸气中。壬申,太白昼见,经天,在日后。十月丙午,岁星犯东井距星。十一月壬午,太白入氐。七年正月丙戌初更,月有晕围岁、镇二星,在参毕间。辛卯,月食。三月癸丑,月掩轩辕大星。七月戊子,月食。九月己卯初更,月在南斗魁中。旦,岁星在舆鬼中。八年正月丙戌,月食。七月戊戌朔,太白昼见,在日后。八月壬戌,太白、岁星光芒相及,同在张一度。十一月庚子未刻,有流星如太白者二,光芒如炬,几一丈,起东北,没东南。

  卫绍王大安元年正月辛丑,有飞星如火,起天市垣,尾迹如赤龙之状,移刻散。二月乙丑朔,太白昼见,经天。六月丁丑,月食。十月乙丑,月食荧惑。丙寅,岁星犯左执法。二年正月庚戌朔,日中有流星出,大如盆,其色碧,西行,渐如车轮,尾长数丈,没于浊中,至地复起,光散如火,移刻灭。二月,客星入紫微中,其光散如赤龙之状。三年正月乙酉,荧惑入氐中,凡十有一日乃出。二月,荧惑犯房;闰月,犯键闭星;十月癸巳,犯垒壁阵。

  崇庆元年春三月,日正午,日、月、太白皆相去咫尺。

  宣宗贞祐元年十一月丙子,荧惑入垒壁阵。二年二月庚戌,月食。八月丁未,月食。

  九月丁亥,太白昼见于轸。十一月庚辰,镇星犯太微东垣上相。辛巳,荧惑犯房、钩钤。三年七月庚申,有流星如太白,其色青白,有尾出紫微垣北极之旁,入贯索中。己卯,月入毕,至戊夜犯毕大星。八月辛丑,月食,既。十二月庚寅,太白昼见于危,八十有五日伏。四年正月乙卯夜,中天有流星大如十,色赤长丈余,坠于西南,其声如雷。二月己亥,月食。四月丁酉,太白昼见于奎,百九十有六日乃伏。六月丙申,岁星昼见于奎,百有一日乃伏。闰七月乙未,月食;辛丑,犯毕。十一月丙戌,月晕岁星,岁在奎,月在壁;己丑,犯毕大星;十二月戊午,复犯毕大星。

  兴定元年正月乙酉,月犯毕左股第二星。四月戊辰,太白昼见于井,百六十有二日乃伏。八月戊申,岁星昼见于昴,六十有七日伏。九月癸巳,月犯东井西扇第二星。十月癸丑,夜有流星大如杯,尾长丈余,自轩辕起贯太微,没于角宿之上。十一月癸未,月晕岁星、荧惑二星,木在胃,火在昴。丙戌,太白昼见。十二月戊午,月食。二年六月乙卯,月食。八月壬戌,有流星大如杯,尾长丈余,其光烛地,起建星,没尾中。一云自东北至西北而坠,其光如塔状,先有声如风,后若雷者三,窗纸皆震。十月庚申,月犯轩辕左角之少民星。十二月壬子,月食,既。三年五月庚戌,月食,既。壬子,太白昼见于参,三十有六日经天,又百八十四日乃伏。七月壬寅初昏,在星自西南来,其光烛地,状如月而稍不圆,色青白,有小星千百环之,若迸火然,坠于东北,少顷有声如鼓。八月丁卯,岁星犯舆鬼东南星。己巳,岁星昼见于柳,百有九日乃伏。十一月乙巳,月食。癸丑,白虹二,夹月,寻复贯之。四年正月庚子,月犯东井。三月甲寅,岁星犯鬼、积尸气。五月甲辰,月食;六月戊辰,犯镇星。己巳,太白昼见于张,百八十有四日乃伏。十一月壬辰,岁星昼见于翼,六十有七日,夜又犯灵台北第一星。五年正月辛丑,太白昼见于牛,二百三十有二日乃伏。司天夹谷德玉等奏以为臣强之象,请致祭以禳之。宣宗曰:?斗、牛吴分,盖宋境也。他国有灾,吾禳之可乎。?九月庚戌,岁星犯左执法。闰十二月戊子,荧惑犯轩辕。甲午,月犯荧惑。戊戌,镇星昼见于轸。己亥,太白昼见于室。六年正月辛酉,月犯荧惑;壬戌,犯轩辕。三月壬子,月食太白。癸亥,月食。丙寅,岁星犯太微左执法。七月乙亥,太白经天,与日争光。八月己卯,彗星出于亢宿、右摄提、周鼎之间,指大角,太史奏:?除旧布新之象,宜改元修政以消天变。?于是改是年为元光元年。九月丁未,灭。壬申,月食岁星。

  元光二年八月乙亥,荧惑入舆鬼,掩积尸气;十月壬午,犯灵台;十一月,又犯心大星。

  哀宗正大元年正月丙午,月犯昴;三月癸丑,犯荧惑。是月,荧惑逆行犯左执法。四月癸酉,荧惑犯右执法。乙未,太白、辰星相犯。三年十一月丙辰,月掩荧惑。丁巳,荧惑犯岁星;庚申,犯垒壁阵。癸酉,五星并见于西南。十二月,荧惑入月。四年正月壬戌,荧惑犯太白。六月丙辰,太白入井。七月丁亥,荧惑犯斗从西第二星。五年五月乙酉,月掩心大星。七年十月己巳,月晕,至五更复有大连环贯之,络北斗,内有戟气。十二月庚寅,有星出天津下,大如镇星而色不明,初犯辇道,二日见于东北,在织女南;乙未,入天市垣,戊申方出;癸丑,历房北,复东南行,入积薪,凡二十五日而灭。

  天兴元年七月乙巳,太白、岁星、荧惑、太阴俱会于轸、翼,司天武亢极言天变,上惟叹息,竟亦不之罪也。八月甲戌,太白、岁星交。闰九月己酉,彗星见东方,色白,长丈余,弯曲如象牙,出角、轸南行,至十二日长二丈,十六日月烛不见,二十七日五更复出东南,约长四丈余,至十月一日始灭,凡四十有八日。司天奏其咎在北,哀宗曰:?我亦北人,今日之事,我当灭也,何乃不先不后,适丁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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