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马司[Horse preserving and evaluating department] 官署名。
估计献马和回赐货币价值的机构。北宋咸平元年(998)置,后隶群牧司。掌诸州购买马匹,据良驽马定其价格,分给诸马监牧养事。设勾当官三人,以内侍押班、诸司使、诸司副使充任。
(本文来源:中国茶叶大辞典)古代茶马御史主管茶叶与马匹的贸易
茶马御史是明清时期的官职,负责管理茶叶与马匹的贸易。此外,朝廷还设置了茶马司正副史等官职,建立了茶马司、茶仓、批验所、转运所,形成了完备的茶马管理运行系统。茶马道即茶马古道,是进行茶马贸易的道路总称。
以茶易马,是我国历代统治阶段长期推行的一种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产地和靠近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制订“茶马法”,专司以茶易马的职能。
宋朝以后,除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茶马互市”以外,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设立专门的“茶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云南西部增设北胜州茶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废止。
以茶易马
边区少数民族用马匹换取他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据史籍所载,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经略安抚使王韶在甘肃临洮一带与人木征作战,需要大量战马,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并在四川四路设立“提兴茶马司”,负责从事收购和以茶易马工作。
并在陕、甘、川多处设置“卖场”和“买马场”,沿边少数民族只准与官府(马司)从事以茶易马交易,不准私贩,严禁商贩运到沿边地区去卖,甚至不准将籽、苗带到边境,凡贩私则予处死,或充军三千里以外,“茶马司”官员失察者也要治罪。
明朝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确定课额,并设巡察御史以惩办私茶;设茶课司、茶马司办理征课和买马;设批验所验引检查真伪。其茶法分商茶和官茶。榷茶征课曰商茶,贮边易马曰官茶。商茶行于江南,官茶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商茶允许商人买引贩卖,官茶必须保证买马需要。
商茶均实行引法。中央户部将茶引付产茶州县发卖。凡商人买茶,赴官具报所卖斤重,行茶地区,纳钱买引,许向茶户买茶出境货卖。每引茶一百斤,不足一引者,谓之畸零,另发茶由,许行茶六十斤。官府按行茶地区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茶与引必相随,有茶无引,多余夹带,按私茶治罪,许人告捕。茶园户将茶叶卖给无引由的商人者,倍追原价没官。商人将茶运至卖茶地,还需向税课司按三十取一缴纳销售税。买茶完毕,即以原给引、由向所在州县官司缴引,封送原批验所、汇解户部查销、若过期不缴引者,批验茶引所于每季查出商名贯址,引、由数目,转所在地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提问追缴,送户部注销。四川商茶,政府还按不同的销售对象、范围,以及茶叶的品质、制法和传统的供销关系,将茶引分为边引和腹引。边引行销今四川甘孜、阿坝、青海果洛和西藏等藏族地区,腹引行销内地,形成了川茶的“两边一腹”的引岸制度。
官茶贮边易马是明朝茶法的重点。“国家重马政,故严茶法”,设茶马司以主其政。政府曾先后设置秦州(后迁西宁)、河州(今甘肃临夏)、洮州(今甘肃临潭)、庄浪(今甘肃水登)、岷州(今甘肃岷县),永宁(今四川叙永)、雅州碉门(今四川天全)茶马司,而以西宁、河州、洮州、碉门茶马司为主要茶马贸易机构,垄断与藏族的茶马互市。政府对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走私茶叶防范极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关隘,捕捉私茶。对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都处罚极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驸马都尉欧阳伦由陕西运私茶至河州,就被赐死伏诛,茶货没收。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才减私茶通番之罪,止于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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