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茶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文化推广、产业扶持与服务等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
茶产业发展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六条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业整体质量。
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普及,扩大茶品牌的影响力。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第九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第十条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第十一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
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第十三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划定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开展论证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确定责任主体。
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一条 为了保护、利用惠明茶资源,促进惠明茶产业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惠明茶生产经营以及相关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惠明茶,是指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本地种植的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制成的具有景宁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茶叶。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惠明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惠明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惠明茶产业发展政策和具体措施,解决惠明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惠明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逐步培育成自治县的主导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惠明茶产业发展提供保障,设立惠明茶产业发展资金。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惠明茶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惠明茶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惠明茶产业发展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惠明茶产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开发、生产、管理、宣传、营销等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特、珍、稀惠明茶树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工作,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
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工作。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通过补助等方式,鼓励惠明茶生产经营者采用绿色防控技术防治病虫害。
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绿色的生产技术,组织对惠明茶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设立惠明茶农资服务网点,指导科学生产经营。第九条 支持惠明茶叶企业应用现代加工技术,利用茶树资源提取茶叶功能成分并加工成终端产品,推进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终端产品市场化推广,提高茶叶附加值。
推进惠明茶加工机械的现代化,提高加工专业化水平。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惠明茶生产经营主体用电保障和服务工作。茶叶种植、初加工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第十条 惠明茶产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加强惠明茶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惠明茶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规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志等专用标识的使用管理。
茶叶生产主体应当依法建立惠明茶生产记录制度,不得伪造惠明茶生产记录,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
茶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惠明茶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茶叶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惠明茶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惠明茶批发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性茶叶交易市场建设,规范茶青市场管理,完善信息平台、营销网络和茶叶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惠明茶经营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开设惠明茶销售专柜、专卖店。
鼓励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参加各类茶叶展示展销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自营出口惠明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惠明茶产业招商引资政策,引进和支持规模企业来景宁投资发展。第十二条 依法加强惠明茶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和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各级各类惠明茶名牌产品,培育惠明茶企业品牌。鼓励开发使用惠明茶品牌包装。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茶叶企业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在全国重点城市和著名媒体开展惠明茶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加大对惠明茶市场宣传的投入力度。有计划地安排重点媒体、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惠明茶公益性广告。
1996.01-2000.12,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子专题三峡库区种质资源收集与利用研究, 参加
1996.01-2000.12, 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子专题茶树优良种质评价利用研究, 参加
1996.01-1998.12,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茶树休眠过程 内源激素和可溶性蛋白质的变化, 参加
1996.01-2000.12, 九五农业部重点项目子专题绿茶新品种选育和配套技术研究, 参加
1999.01-2000.12, 浙江省成果推广项目名优茶综合技术研究与推广, 参加
1996.01-2000.12,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子专题三峡库区种质资源收集与利用研究, 参加
2001.04-2001.12, 科技基础性工作子课题“编写《国家种质茶树圃资源名录》”, 主持,第一副主编。
2004.01-2006.06, 浙江省科技计划一般项目“茶树新品种中茶108适应性及配套技术研究”, 主持人
2006.01-2008.12, 科技部社会公益研究项目“西部茶叶优质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究”子课题“新品种引进与配套技术研究”, 主持
2006.01-2008.12, 科技部社会公益研究项目“西部茶叶优质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究”子课题“茶园土壤改良技术研究”, 主持
2006.07-2009.07,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计划“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示范推广”, 主持
2003.09-2009.12, 第三轮全国茶树品种区试杭州区试点试验, 主持
2002.01-2004.12, 浙江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茶树新品种快速繁育体系创新研究”, 第二主持人
2003.06-2005.06, 浙江省农业成果转化项目“中茶102原种繁育与配套技术中试示范”, 第二主持人
2003.09-2005.12, 国家星火计划重点项目“茶叶专家大院良种繁育与配套技术示范”, 第二主持人
2000.05-2002.06, 科技部重点项目“降低砖茶氟含量技术的研究”, 参加
2000.08-2002.02, 科技基础性工作子课题“茶树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 参加
2001.01-2005.12, “十五”国家攻关“茶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参加
2001.12-2004.12, 863子课题“茶树高效育种与繁种技术研究及优质、专用新品种选育”, 参加
2002.04-2003.12, “国家茶树保存中心”, 参加
2004.01-2005.12, 浙江省科技计划一般项目“设施栽培条件下茶树无性繁殖的光合生产调控研究”, 参加
2000.01-2002.02, 开发项目“茶树无性系良种繁育与推广”, 参加
2002.03 -2006.12, 开发项目“茶树无性系良种繁育与推广”, 主持
2000.01-, 开发项目“‘中茶早’叶面肥开发”, 主持
2004.07-2005.12, 横向合作项目“临海万亩生态科技茶园规划”, 主持
2003.03-2007.12, 横向合作项目:“茶叶生产加工规范技术服务”, 主持
2005.03-2008.03, 横向合作项目“联合发展北川茶叶产业的技术合作”, 主持
2002.06-2005.12, 横向合作项目“复合肥微生物无公害茶树专用肥技术服务”, 主持
2005.10-2006.12, 横向合作项目“茶树品种资源技术服务”, 主持人
2003.07-2007.08, 横向合作项目“俞源茶园基地建设与生产技术服务”, 参加
2002.02-2003.09, 横向合作项目“紫阳富硒茶开发”, 参加
2006.07-2009.07, 横向合作项目“宁海桑州镇技术服务”,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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