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qs茶叶怎么赔偿?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你买到的是正品qs茶叶,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因为qs茶叶是国家认证的,所以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qs标标志,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买到的是正品。如果你买到的是假冒伪劣的qs茶叶,那么你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所以大家在购买茶叶的时候一定要擦亮亮眼睛。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辨别真假茶叶。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qs标志。
编者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立法层面上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执法和司法层面上来说,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十倍赔偿”已屡见不鲜。但在具体案件判定上,对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等确认还需要具体分析,理顺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担。
喻某诉某百货公司、林某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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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登记字号,林某自某百货租赁一摊位出售茶叶。2015年6月15日,喻某自林某处购买铁观音茶叶5盒,每盒850元。同日,某百货向喻某出具发票,2015年6月26日,喻某再次自林某处购买铁观音茶叶25盒,每盒850元。喻某刷卡支付了21 250元。同日,某百货向喻某出具金额为8500元的发票。2015年7月1日,某百货向喻某出具金额为12 750元的发票。2015年7月9日,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就喻某在2015年6月26日某百货一层茶叶专柜购买铁观音茶叶的过程出具(2015)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喻某提出茶叶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违反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据此提交茶叶包装外观的照片及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该信息显示证书编号为QSXXXXX的茶叶的发证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喻某表示其第一次购买茶叶的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第二次的茶叶在购买时未取得生产许可,且生产地址与产品包装标注地址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1、某百货、林某负责退货并返还其购物款25 500元;2、某百货、林某向其支付赔偿金255 000元;3、某百货、林某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某百货、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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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一、本案应适用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2015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林某两次出售的茶叶是散装零售茶叶还是预包装的盒装茶叶;三、喻某自林某处两次购买的茶叶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四、某百货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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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与林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适用的法律应为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林某两次向喻某出售的茶叶均为预包装的盒装茶叶。喻某于2015年6月15日自林某处购买的五盒铁观音茶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喻某于2015年6月26日再次自林某处购买的25盒铁观音茶叶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加之喻某购买茶叶后并未开封及食用茶叶。据此,喻某主张其第二次自林某处购买25盒铁观音茶叶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并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百货虽开具了发票,但其只是在市场内代开发票,并不参与实体的经营。故喻某要求某百货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一审判决:
一、林某退还喻某购物款四千二百五十元,喻某返还林某其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购买的铁观音茶叶礼盒五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喻某赔偿金四万二千五百元;
三、驳回喻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喻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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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而本案中,喻某第一次购买的五盒铁观音茶叶未标明上述规定的事项,根据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林某应当返还茶叶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喻某第二次购买的25盒铁观音茶叶包装上标明了上述事项,林某提交证据也证明了该批茶叶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百货公司之所以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喻某未食用过茶叶,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并且,虽然发票是百货公司所出,但喻某实际将货款交付至实际经营者林某,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百货公司只是代开发票,并不参与实体的经营。因此,百货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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