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茶叶进口农药残留标准的规定,欧盟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为每公斤不超过0.05毫克。这意味着,如果一款茶叶中含有超过这一标准的农药残留,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在中国市场上,有些茶叶的检测结果显示,其中的农药残留含量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比如,有些茶叶在包装上“不添加任何防腐剂”,但实际上,这些茶叶的防腐剂成分,大多来自于食品添加剂。
一:欧盟茶叶进口农药残留标准
欧盟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法规EU0001/2016已于2015年12月3日公布,并实施。新的标准中涉及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数目为493个,对未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仍旧按照最低检出量默认标准(0.01mg/kg)进行限定。二:欧盟茶叶进口数据
欧标茶,简单来说就是欧盟等国际组织为维护欧盟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制定的一些进口茶叶安全的标准法则。
欧盟进口茶叶对茶叶表面及内部农药残留检测的项目之多,以及最高农残限量要求之严,是世界上世界上(茶叶)农药MRL标准制定最严格的地区。而且欧盟茶叶农残限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农药种类的增多,同时由于一些物质在无菌条件下的代谢产物的产生,欧盟茶叶农药残留物的种类和限量要求也会不断调整。欧盟几乎每年都会增加或调整几类茶叶农残项目。
三:欧盟茶叶进口农药残留标准文件
茶叶质量安全是茶叶质量和茶叶饮用安全性的总称, 主要包括农药残留、有害重金属残留、有害微生物、非茶异物和粉尘污染、茶叶陈变和质变等因素, 涉及茶叶栽培、加工、运输和贮藏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 并与茶树生长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农药残留、重金属元素、非茶异物、微生物, 以及其他化学污染物均是制约茶叶出口的最主要的风险因素。目前世界各国在农业生产中基本都要用农药进行有害生物防治, 完全不用化学农药的农产品占的比例很少, 因而茶叶农药残留问题是实际出口贸易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输欧茶叶因其利润高, 受到国内出口茶企的青睐和重视, 业已成为国内出口转型升级中转市场的主攻方向之一。但近年来, 欧盟对中国输欧茶叶农残要求日益严格, 口岸管控措施也日趋加严, 使得中国输欧茶叶面临极其严峻的形势。
一、欧盟颁布农残限量标准背景
欧盟具有一套堪称世界上最为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法规众多, 且不断进行有计划的更新和完善。其中, 与茶叶相关的主要有两部法规, 一是关于加强进口饲料和非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水平法规[ (EC) No.669/2009], 二是动植物源性食品及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规定[ (EC) No.396/2005]。
为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明确农残限量标准制定、修改等相关原则, 欧盟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动植物源性食品及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规定[ (EC) No.396/2005], 建立了统一的农残标准体系。由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 (SANCO) 负责制定。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实施统一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实施0.01 mg/kg的一律标准。
该法规一共包括7个附录, 其中附录II为所制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 (MRLs) 的清单;附录III为欧盟暂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 (MRLs) 的清单;附录IV为由于低风险而不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值的农药清单;附录V为残留限量默认标准不包括0.01 mg/kg的农药清单[ (EU) No.899/2012于2012年9月21日公布并实施]。
截止到2017年9月底, 最新颁布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7/1777, 有关于茶叶的附录II、III、IV、V, 实际已经经过151次修正, 当前农药项目高达530项;在历次补充和修正过程中, 其中对中国输欧茶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蒽醌、灭菌丹总量、高氯酸盐、唑虫酰胺等。
二、欧盟官网通报信息
欧盟委员会使用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 (RASFF) 来评估进口物品的风险以及决定相关的检查与限制。它记录了所有在欧盟内与边境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警报。欧盟各成员国对于不符合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规定[ (EC) No.396/2005]的输欧茶叶公布在RASFF平台上, 本文就2012—2017年, RASFF的茶叶通报记录进行梳理和分析。
从表1可见, 历年欧盟通报中, 依旧以法国、比利时、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居多。
马耳他:2017年通报1批, 这是马耳他历年来首次通报。
葡萄牙:历年通报多与中国香港的转口贸易有关。
西班牙:西班牙近几年监控趋严。
意大利:2012—2017年合计通报21次, 其中2016年全年通报8次, 均是炔螨特问题。
法国:2012—2017年合计通报40次, 2013、2014、2015年均是欧盟通报国家首位, 在2015年之后迅速降低, 可能是由于摩洛哥转口到法国常规茶减少。
奥地利:集中在2014年爆发, 2014年9次通报中, 中国4批, 斯里兰卡2批, 德国2批, 荷兰1批。
表1 2012—2017年欧盟各成员国进口茶叶不合格通报信息
比利时:2012—2017年通报25次, 近5年, 比利时同比其他国家检测批次明显升高。
荷兰:虽然只有2015年1次, 但其他欧盟国家通报信息显示经过荷兰进行转口被通报批次较多。
德国:2012—2017年通报23次, 根据德国通报情况分析, 德国作为欧洲茶叶集散地, 2017年只通报1批, 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 可以作为欧盟茶叶市场的一个特例进行分析:中国出口德国茶产品确实在农残方面把关更可靠;根据各个国家通报情况走势看, 德国通报批次减少, 海运同样发达的法国、比利时等国家通报批次增多, 或许从侧面反映德国茶叶集散地地位正在受到冲击。
捷克:2012—2017年通报12次, 2014年明显偏高, 通报均是中国茶。
波兰:2012—2017年通报20次, 总体平稳, 但近几年随着波兰进口量的增加, 确实加强了进口监管。
英国:2012—2017年通报0次, 但其他欧盟国家通报信息显示, 经过英国进行转口被通报批次较多。
瑞典:2012—2017年通报10次, 2016年5批中4批是中国茶, 且均是蒽醌。
芬兰:2012—2017年通报9次, 2016年主要是中国台湾和日本的茶叶, 且是呋虫胺出现问题。
三、美国和日本进口标准简介
1. 美国
美国农药残留允许量标准主要由美国环境保护局 (EPA) 负责制定, 美国EPA决定从2002年起, 对新注册的农药每隔15年重新评估1次。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对食品和饲料中的不可避免的农药残留制定了行动水平 (Action level) , 在FDA符合性政策指南 (CPG sec.575.100) 中公布。至2016年8月15日, 美国对茶叶中有限量规定的农药有26项, 没有限量规定的为不得检出, 也就是检出即违规。
近年来, 美国对于中国茶叶的通报主要集中在“未标注配料的常用或通用名;无营养标签;未标注生产商、包装商、经销商的名称地址;未声明产品的重量、尺寸、数量”, 并未因农残问题发生重大通报事故。
2. 日本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 将茶叶分为茶 (AFA01) 、发酵茶 (AFA02, Fermented tea) 和非发酵茶 (AFA03, Unfermented tea) 。更新至2016年8月15日的数据显示, 肯定列表对茶制定的农业化学品限量项数为235项, 根据茶叶发酵和未发酵, 部分项目有差异。凡是未在限量标准中列出的农药全部采用“一律标准”, 即0.01 mg/kg实施。日本法律规定:如果茶叶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将禁止进口。
近几年, 日本茶叶进口通报主要是氟虫腈, 要求的进口标准是小于0.005 mg/kg, 浙江和福建是出口日本的主要省份, 面临农残限量进口标准压力特别大。
四、应对措施
1. 当前出口欧盟所面临的项目:蒽醌、灭菌丹总量、高氯酸盐等项目, 暂时还没有确认其
2. 严把检测关, 设立检测管理体系, 对于茶叶是否合格, 是否同意出口的判断标准, 以检测数据为准, 以此尽量减少出口风险。
3. 选择实力强大, 检测精确的农残检测机构, 作为企业出口的检测标准;并请相应检测机构推荐相应的检测服务, 持续提高检测精度, 定期告知目标市场的最新农残变化情况。
4. 欧盟可能会再提出新要求, 需要密切
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对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和生产环境的质量要求两个方面。
(一)对农产品本身的包装、检验、安全、卫生等要求愈来愈高,从而形成阻碍贸易的绿色非关税壁垒。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对农产品中农药化肥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突如其来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出现了农产品出口的危机。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最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因农药超标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都有五、六百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70亿元,农药残留超标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个瓶颈。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官员、联合国粮农组织顾问鲁宾透露:2000年8月到2001年1月,仅数月间,美国FDA扣留了634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农药残留、食物添加剂和杂质的含量过高。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整个欧盟、挪威及俄罗斯先后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2002年2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建议英国商店停售所有产自中国的蜂蜜以及混合蜂蜜。此后,欧盟各成员国对其市场上的中国蜂蜜进行强制检查,对不合格货物予以查封、退货或销毁。随后,挪威、沙特等国也纷纷效仿。日本、加拿大、美国以及香港等市场也加强了对来自中国大陆的蜂蜜的检验。在茶叶贸易方面,欧盟一方面成百倍地提高了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同时,把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这使得中国去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减少了37%,很多无法达标的中国茶出口企业面临着被赶出欧洲市场的尴尬局面。欧盟甚至提出要检验包括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环境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前,仅中国出口日本的蔬菜就有96批次被日本海关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在全球有机产品市场以年20%-30%的速度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却累累受阻。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可喜的是我国的绿色食品目前还没有一宗出口受阻的记录,但我国去年绿色食品的出口额仅3亿美元。
(二)绿色壁垒也体现在生产环境或生产过程方面。有些产品即使其质量符合国际或地方性的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类产品也往往被某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所封杀。这类绿色壁垒有的也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但如果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因环境意识的提高自觉抵制这类产品,产品即使进入了这些国家的国门也没有市场。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名目繁多且日益增多的TBT正在对国际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等方面。也有一些是审查程序上的要求,如联合国贸发会的一个研究报告指出,海关程序和相关的活动所占成本占贸易总额的7%~10%,对此进行协调并简化可减低这些成本的25%,相当于贸易总额的1.75%~2.50%。因PVC增塑剂对肾和肝脏有副作用并会损伤心血管,欧盟1999/815/EC指令2000年3月8日开始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含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氯乙烯软塑料(PVC)玩具及儿童用品。截至1999年底,已有9个国家立法禁止销售上述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禁令规定邻苯二甲酸酯限量为0.1%。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有许多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连美国出口厂家也遭遇到越来越多的进口商要求执行国际标准的要求。在美国出口产品中,约1/5与标准有密切相关性,同时标准方面的问题已造成40亿美元出口障碍。当然,发展中国家出口因此所受的影响更大。
3.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
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被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目前主要有三个安全体系:欧洲安全体系以IEC和EN——欧洲标准为基础,由欧洲电器科技标准委员会颁布—CNELEC。欧盟对玩具、锅炉、建筑用品、通信设备等20多类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并要求加贴CE安全合格标志,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北美安全体系主要有美国UL认证——CSA——加拿大标准协会认证。日本安全体系由强制性(电器甲类产品)T标志和推荐性(电器乙类产品)S标志组成。日本的JIS认证涉及土木建筑、机械、电器、汽车、铁道、船舶、钢铁、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还有对产品实行合格尤其是质量进行认证,这种认证是自愿基础上的。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社会责任管理系统”(SA8000)认证,把人权标准与进口贸易结合起来。一些国家还实行使馆认证,由外交官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其在本国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签字。经过认证的证书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国有关*所承认。由于所需时间长(阿根廷20天、沙特25天等)费用较高,加上缺乏相应国际协定监督,使馆认证已经成为TBT而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除中东、南美、非洲等地区一些国家外,一些欧美国家也正在加入这一行列中来。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凭借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很容易使所实施的TBT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出口国望之兴叹,其具体体现在: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际不胜防;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如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利用各国的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技术标准、法规不仅在条文上可以限制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如英国规定,日本销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英国技术安全的,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但日本规定,英国销往日本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英国则须雇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种做法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客观上较大地妨碍了英国小汽车进入日本市场。
根据美国商务部1998年的报告和欧盟的研究,受技术法规影响的出口产品的价值约占25%,出口因此减少15%~25%,因标准和认证减少的出口相当于出口总额的3.75%~6.25%。
二、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
动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保护人类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保护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保护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而造成危害的措施;与上述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标准和程序。
检验的商品分为法定检验商品和临时检验商品。受此影响的产品是食品和药品。食品方面主要是农药、兽药残留量的规定;加工过程添加剂的规定;对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生产、加工卫生、安全的规定等。
近年来,欧盟接连出现食品危机。“疯牛病”、“二恶英污染”、“可口可乐污染”、“李斯特杆菌污染”、“口蹄疫”等震惊世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也引起欧盟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决定争取在2002年成立“欧洲食品权力机构”,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随着欧盟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护,发展中国家对其出口食品难度越来越大。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允许残留量标准。部分产品农残的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100~1/200。欧盟对中国输入的茶叶检测结果显示,农残超标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氰戊菊酯的超标率,1997年红茶16.4%,绿茶27.5%,1998年分别为42.7%和37.9%。若不采取积极措施,中国茶叶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只有达到A级绿色食品标准才能迈进欧盟的“绿色门槛”。
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每月被FDA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左右。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人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
有些不仅有加工工艺、加工设备方面的规定,而且还有加工周围环境条件方面的规定,如美国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食品出口厂商的监督。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都采用HACCP体系。
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对农药、化肥和其它有害物质在食品中允许的残留量制定限制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技术标准之一,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是以“食品中相关物质的残留量对保证人体健康安全毫无疑虑”为前提。农产品的高产丰收往往和食品的安全保障呈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料表明,农产品的增产因素中,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贡献率占全部收成的70%,对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功不可没,但农药和肥料的错误使用会危害人和动物健康、危害生态系统。化学农药的使用除了可带来直接危害外,还可通过生物富集在体内形成较高残留,再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残留的“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癌症发病率上升了69%,死亡率增长了29.4%,畸形儿数量增加。因此,制定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健康,建设“放心菜篮子工程”的重要举措,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从市场准入着手公平地守卫食品安全关。
二、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守主义的“绿色壁垒”。虽然WTO的一个重要宗旨是“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在遵守WTO的各种协议的情况下,都从维护本国的利益出发把协议条款用好用足。由于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等属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根据WTO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以保护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环境。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削减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常采用非关税的高要求的技术标准。从某种意义说,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壁垒已演变成以“环境标准”和“食品标准”为主导的“绿色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这是贸易保守主义的死灰复燃,是以“绿色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新贸易保守主义的抬头。“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是最常用的“绿色壁垒”标准,发达国家经常利用这类标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免受外来冲击。
面临“人世”(WTO)的新条件,我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研究和掌握国际农产品主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十分重要。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组织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如近年来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大量滑坡,主要原因是氰戊菊酯(Fenvalerat和Es—fenvalerat)严重超标,欧盟现行标准中其残留最高限量值为0.05mg/kg,比较发现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的残留最高限量值较高,分别为5.00mg/kg和0.50mg/kg,以这两种农药取代氰戊菊脂的使用,既能达到同样的植物保护效果,又易通过欧盟标准,此办法已成为我国茶叶出口欧盟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可作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标准的借鉴,通过对贸易伙伴和我国常用农药的比较,对“他有我无”、“他多我少”、“他重我次”的农药从高从严地确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残留最高限量和检测方法,可有效地把超标农产品拒于国门之外,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
三、不断增高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等已成为新的“贸易战争”的主要手段。
国际贸易竞争中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和食品卫生标准日趋严格,而且实用的技术壁垒越筑越高。现在,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不仅检测相关物质的残留量,而且生态环境标准和生产条件标准也已成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因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茶叶出口受挫,与茶叶进口地更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有关,欧盟自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实施新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检查项目由20世纪80年代的6种扩大为现在的62种,严重限制了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
四、不断完善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在贸易需求和社会需求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国际农产品市场已发展成为“买方市场”,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符合WTO原则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严。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对残留危害的新研究、新认识都迫使技术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以保证残留物限制种类和限制量值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起步较晚,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农产品数量增长,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未放在重要位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近10多年来关于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等标准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颁布了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使用准则,农药合理使用准则,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等。但我国的残留物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不够协调和系统,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尚有21种农药未提供检验程序和方法,无法检测残留量,也就无法评价是否超过最高限量标准。所以,在修订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时,要注意“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的配套协调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实施我国的环境战略,系统地建立健全能够真正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体系;要尽快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尽快和国际接轨。
并不是,还是要看哪一个农作物,即使同一种作物不同农的标准都不同。因为风土不同,有一些在国外常用的农,在中国压根不常见。中国人常有的自卑迷思是 欧盟、美国的标准就是比我国高,然额并不是这样的。日前2016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才刚出炉,你看看就知道。
这一农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此次发布的新版农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184项农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残留标准的科学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了配套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新国标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油脂、糖料、饮料、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特别是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留限量值,基本涵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残留多发的问题,新国标为115种蔬菜和85种水果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新增的蔬菜水果限量占新增总限量的67%。 据悉,新国标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约91%的国家标准等同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共18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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