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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茶叶过度包装有关要求解读(一)

品茶 2023-06-23 10:17:14

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食品和化妆品》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针对茶叶过度包装现象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为便于广大企业对标准要求进一步了解,并及时开展自查整改,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对标准进行系列解读和案例分析,敬请关注。

(一)范围

GB 23350-2021规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检测和判定规则。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不适用于赠品或非卖品

(二)术语和定义

1. 过度包装 指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2.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内装物 包装件内所装的食品或化妆品。

4.综合商品 包装内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食品或化妆品的商品。

注:形成综合商品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商品,必须是同为食品或同为化妆品。综合商品的包装空隙率应以单件净含量最大的产品所对应的空隙率为准。

(三)要求

1. 包装空隙率

指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注:为了保护商品在储存和运输以及陈列保管的环节中不受到损坏,避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必要空间保护商品,这就是必要空间容积。必要空间容积=内装物体积×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商品必要空间系数(用k表示) 用于保护食品或化妆品所需空间量度的校正因子。

注:考虑到食品和化妆品的形状、形态(液态或固态)、密度不同,需要的空间大小不同;同时,包装需要实现保护产品、方便携带等功能,因此在标准中对每类产品设置了合理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必要空间系数是包装空隙的核心指标,反映了包装紧凑程度,数值越小表示包装空隙越小。

包装空隙率要求(见GB 23350-2021 4.1)。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符合表1的规定。

注:单件的确定。查看外包装或最小独立包装是否标注净含量?只要有一处标注,此包装即为单件。包装空隙率要求不适用于销售包装层数仅为一层的商品。

包装空隙率计算:

内装物体积以商品标注的净含量进行换算,1mL或1g内装物换算为1000 mm³计算。如质量250g换算成内装物体积是:250g×1000=250000 mm³ ;

茶叶包装空隙率计算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1)茶叶K值确定为13。(GB 23350-2021表A.1)

(2)茶叶及其制品多数不需借助冲调机冲调,所以不适用于冲调机冲调的产品条款,不适用于“单件净含量小于10g产品k值为同类产品的5倍”条款;

(3)充气工艺不是茶叶加工中的必要工艺,所以不适用充气条款;

(4) 茶叶及相关制品按照GB 7718相关规定,不存在不标保质期的情况,不适用于注g 免除标识保质期的条款。

计算举例:

2. 包装层数

是指完全包裹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

注:完全包裹指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

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茶叶及其制品)不应超过四层。

注:直接接触内装物的属于产品固有属性的材料层(如粽叶、竹筒、天然或胶原蛋白肠衣、空心胶囊等),以及紧贴销售包装外且厚度低于0.03 mm的薄膜不计算在内。

3. 包装成本

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包装成本计算方法:

以上就是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茶叶限量部分的要点解析。提醒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限制茶叶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时间紧迫性,认真及时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主动整改问题,尽早贯标、用标,确保标准实施时达标。

探讨!如何适用法律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行为?

202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该《通知》一方面提出,“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那么,这里所说的“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是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等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后,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等相关商品的,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确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改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之行为,并未直接设定行政处罚而是在第三十七条作了转致适用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以假充真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等质量标识违法行为,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指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即,不合格产品是指:(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产品;(2)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显然,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过度包装商品仅仅是产品包装过度,并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不影响该产品本身的使用性能,产品本身质量并不存在不符合其明示质量状况的问题,因此,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以假充真产品、明令淘汰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更不能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同样地,过度包装商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并未设定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之行为,难道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设定行政处罚吗?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修订。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来看,对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作罚款处罚。个人认为,从该第一百零五条的法条表述及其递进逻辑来看,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是指当事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

为什么铁观音茶的包装分三种颜色?

这是为打破茶叶季节性或者时间性的销售习惯而采用的对策,中秋节和国庆节铁观音红色包装市场热卖。从而用不同的包装颜色,迎合消费心理。包装袋是市场通用的,所以不能从包装袋来区分茶叶的好坏,茶叶的好坏还是需要品了才能知道。

对铁观音茶叶产品而言,茶叶包装及其重要,但没有颜色要求。近年来,伴随着茶叶市场的火热升温,茶叶包装市场也开始逐步繁荣。茶叶包装从无到有,从有到精,渐趋复杂化、奢侈化,茶叶包装市场依附着茶叶已经形成规模化产业,进入大众化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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