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我好朋友小莉怀孕时,她对产前诊断充满了困惑。她担心检查会不会对宝宝有影响,也想知道产前诊断到底能查出什么。在医生的耐心解释下,她逐渐明白了产前诊断的重要性。✨
产前诊断主要是通过对孕妇进行一些医学检测,来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它可以检测出胎儿是否患有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或其他潜在的健康问题。这些检查不仅可以帮助家庭做好充分的准备,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为胎儿的早期干预和治疗提供可能。
产前诊断不仅是对胎儿健康的保障,也是对家庭幸福的守护。它让我们能够在宝宝出生前,就尽可能地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为他们的到来做好充分的准备。
产前诊断检查项目:
1️⃣产前血液检查:包括血型和Rh因子的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梅毒等感染性疾病的筛查,以及糖尿病、贫血和甲状腺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2️⃣羊水穿刺:通过穿刺取得羊水样本,进行染色体分析和遗传病筛查,以评估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病风险。
3️⃣羊水标本检查:通过分析羊水中的生化指标、神经管缺陷标志物和胎儿肺成熟度等指标,评估胎儿的发育状况。
最后,我想对所有即将迎来新生命的家庭说:产前诊断是宝宝健康的一道重要保障,不要害怕,不要逃避。相信医学,相信专业,让我们一起为宝宝的健康保驾护航!
产科护理工作的主要是以保证产妇与婴儿的安全、健康,防止因外界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对产妇或者婴儿损坏的情况发生。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篇1:《产科隐私护理》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 文化 水平的普遍提高, 医学知识 的普及及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护理纠纷的发生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达到患者满意的高质量的护理,是目前护理工作者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产科常见护理纠纷的因素,提出有效地防范 措施 ,从而增强产科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减少护理纠纷,提高产科的护理质量。
关键词:产房隐私 护理 相应措施
1 产房隐私内涵
隐私通常被人们理解为身体的隐蔽部位,而据资料记载隐私的标准定义最先是由美国法学家沃伦(Ssmtiel D.Warren)和布兰德斯(LouisD.Brandeis)于1890年提出的,后来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隐私是指患者不妨碍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它主要包括个人身体秘密、身世及历史秘密、有关家庭生活秘密、财产方面的秘密等。妇产科是个特殊的环境,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病史采集、体检和护理操作中,常涉及患者方面的隐私问题,如生殖器官的暴露、未婚先孕、性传播疾病、异常婚育史、婚外性伴侣、生殖器畸形、不孕不育等,多患者对此存在不同的情绪反应和心理变化。所以,注重产房个人隐私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2 产房隐私被暴露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隐私被暴露的原因之前,我们很有必要先研究一下患者对隐私的认识。
在进行妇科检查时,需暴露隐私部位,很多女性患者,特别是年轻未婚女性,怕被男性看到,怕男医生检查,不愿有男实习生在场,觉得在男性面前暴露生殖器很难为情,同时也存在怕被家属不理解的顾虑。有某些隐私的女性患者,例如:生殖器畸形、有性传播疾病、未婚先孕等,在接受妇科体检和询问病史时,是抱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怕隐私被暴露而受到歧视或影响夫妻感情和正常生活,造成夫妻家庭不和,心里充满矛盾和不安。
2.1 病房、妇科检查室的布局因素
病房、妇科检查室的布局不当会导致患者的隐私暴露。如病房较大,设施不齐全,病室环境差,个房间住7~9位患者甚至更多,中间没有隔帘;某些常用无菌物品放置在妇科检查室内,以至于患者在做妇科检查时,常有医护人员闯入检查室取物。
2.2 医护人员素质因素
医护人员直接面对、接触患者隐私,医护人员认识隐私意识淡薄、观念不正确、素质低下等也会直接导致患者隐私被暴露。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隐私和隐私权的含义,以及保护患者隐私是医务人员的主要义务之一等,也就无法从根本上重视保护患者隐私,并从言语和行为中反映出来。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尽管医学模式也由过去的以疾病为中心阶段转变到了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中心的阶段,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着你是患者,我是医生,我只要医好你的病,而你只要配合我的检查治疗就行了的思想,从而忽略了患者的心理感受。
(3)服务意识较差,对患者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不了解,或不能很快适应。不能主动为患者服务,而是按照操作规程机械地进行着每一次操作,单纯地用手和用脑做事,而没有用心去做。
(4)不尊重患者。如让进修、实习医生、护士查看患者时,不事先做好解释工作,或未征得患者同意就执行操作,或检查时不分时间、地点等。
(5)职业素质较低。如在办公室、走廊等地方,随便谈论患者病情、隐私,进出病室不随手关门,在进行操作时接操作前要评估环境,符合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但实际上,为了省时间或怕麻烦或自认为没有必要等而被忽视听电话、接待同事或来访者等。
(6)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现在很多诊疗操作都明确规定操作前要评估环境,符合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但实际上,为了省时间或怕麻烦或自认为没有必要等而被忽视。
2.3 医院管理方面因素
医院管理不当也是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的原因之一。如诊室秩序混乱,表现为患者、陪人多,甚至妇产科诊室里有男陪人等。探视制度不严格,探视人数多和探视时间长,有的病床24小时都有陪护,有时甚至有多人陪伴的现象。一览表上写明疾病诊断,来人通过查找便可知道该患者到底得了什么病。病历资料管理不善,病、陪人趁机私自翻阅等。
3 对象与 方法
3.1 调查对象
随机抽取2009~58月份产科患者116人(其中包括大月份引产15人),发放问卷116份,回收有效问卷110份,有效回收率94.8%。110例患者年龄18~36岁;97例已婚,13例未婚;文化程度,小学22例,初中38例,高中29例,大专及以上21例。
3.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问卷,内容包括一般资料: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隐私认知、个人隐私有无被泄露、主要由哪些途径泄露、泄露后的心理状况。答案可多项,由患者自己填写或口述。
4 结果
患者对隐私的认识:56例(50.9%)认为病情属于个人隐私;69例(62.7%)认为身体某些部位属于个人隐私;32例(29.1%)认为婚育史属于个人隐私;27例(24.5%)认为其他如心理活动属于个人隐私。
5 提高产房隐私护理的相应措施
3.1加强医护人员隐私保护意识
由于产科患者有别于其他科室,入住产科,都无可避免的要面对医护人员对婚育史、孕产史的询问,以及身体隐私部位的暴露,如会阴部备皮,腹部监测胎心音,分娩时的截石位、不可缺少的肛检与阴查、哺乳时乳房的暴露等,针对产科患者的特殊情况,医院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隐私 教育 ,加强其法律意识,注重患者隐私保护。
3.2 改善就医环境
门诊设分诊台、诊疗室改造成“一医一患一室”,并请家属或亲友在诊室外等候,避免了患者尴尬解除心理顾忌,以便能详述病情。病房改装成单人或双人房。
3.3 提高医护人员服务意识及水平
(1)急诊入院时,先把孕产妇安置人诊疗室,查看产前检查情况。避免当着家属或亲友的面询问病史及既往史,特别是孕产史,以防揭穿孕妇的隐私而引起家庭和社会问题。如果是未婚先孕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阴道出血、外阴裂伤或性病引起的生殖器官炎症患者护士应做到一视同仁,不冷漠轻视。
(2)检查、治疗及护理操作时,特别是在做肛检、阴查及会阴冲洗时,应该关上房门或用屏风遮挡。操作时尽量避免与患者面对面,可采用侧卧位导尿法。对手术患者,应做好隐私部位的遮挡,避免不必要的暴露,操作期间不谈论患者隐私,操作结束后应该帮助擦净血污,穿好衣服,适当遮盖后送回病区休息。
(3)由于目前产时服务模式的改变,提倡导乐分娩及家庭式分娩,大部分孕妇分娩时都有家属或丈夫陪伴,因此,在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技巧,并告知家属不得乱窜产房,以免泄露和侵犯其他孕产妇的隐私。孕妇待产及检查时,适当遮挡腹部及会阴,特别注意防止接产过程中不慎泄露产妇隐私。
(4)对于妊娠合并性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患者,直接安排住单人房间,做好保密和消毒隔离。一览表及床头卡上只写姓名及床号,不写诊断。现在很多医院的护士站均为开放式的,医嘱的录入转抄与病历书写完善都在这里完成。因此,对病历资料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应防止无关人员随意翻阅病历及治疗本,以免泄漏隐私,电子病书写后随时退出界面或予以加密。但护理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保护也不是无条件压倒一切的,当患者隐私和诊疗信息的保密会损害第三者生命健康利益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时,这时的保密必须让步。
4 结论
护理工作性质决定了护士在工作中与患者的特殊关系。而产科患者诊疗及护理的特殊性,更容易导致患者隐私不慎的泄漏。因此,如何提高服务技巧和水平,强化法律意识,做好孕产妇隐私保护是每个产科护理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我们应持慎重的态度,自觉维护患者的隐私权,避免无意的侵权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王湘,邓瑞姣,保护患者隐私在护理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61:88-89。
[2]戴慧萍,妇产科患者隐私保护的调查分析冲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7A(20):1846。
[3]潘孟昭,护理学导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38。
[4]秦美珍,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7,4(18):1693。
[5]张新宝主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1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610。
[6]蒋建设,潘伟民,丁淑君,等,女性患者卧位导尿的观察,实用护理杂志,2003,19-48。
[7]施卫星,杨廷忠,护士应如何看待患者的隐私权,中华护理杂志,2004,36:312-314。
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篇2:《妇产科护理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体制的改革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者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由于人们对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医疗服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提升护理质量,势在必行,我们必须实施全面、规范的现代化护理管理模式,积极调动护士的潜能,为患者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管理;探讨
护理管理对妇产科来说至关重要,高质量的护理管理可以给妇产科患者带来福音。特别是妇产科工作复杂、繁琐、危重、疑难的病例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的妇产科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改革,因此本文首先分析妇产科护理管理的自身特点,最后针对妇产科护理管理模式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便更好地指导以后的妇产科护理工作实践。
1、存在的问题:
1.1 护理人员观念及专业水平问题
现在的妇产科产室中存在着许多基本医疗服务不到位专业水平相对落后的护士医师。这样从本质上就影响了我们整体的工作质量。并有可能造成患者家属对医院的不信任。其次,这也会对刚出生的婴儿造成不良的影响。并且现在许多医护人员在诊治及服务中对患者耐心不够,没有足够的热请去为患者服务;在现在的医护管理中,一些检查过于流程化,落不到实处,于是一些医务工作者就随便应付了事,一些人员更是草草了之。对待一些评比也就是当时认真,过后不当回事。
1.2 病患沟通问题
从医院的角度出发,现在有许多医院所设立的护理评价机制与患者的需求非常的不符,这样使患者的诉求非常难传播出去,也不利于医院自身的完善和对医护人员的要求。同时这也与患者的家属产生了非常大的隔阂。这样的结果就最终导致了在孕妇生产时,由于对医师护士的不信任而产生的紧张。对胎心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影响到胎儿。如果长此以往下去,我们医患之间的隔阂就会日益加深。如果这样,就会引发十分严重的影响。
1.3 制度缺陷
从一个问题的完整程度上想,想要究其根源不应该简简单单只存在于表层上,而应在本质上寻找问题的根源,是不是在制度上存在着缺陷。现在助产室中有编制的人员不在少数,这也就使得一些助产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上不够积极不够热情,尤其是妇产科的护士,工作量明显超负荷,每天夜班工作繁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对待工作的积极性。如果这样常此以往的话,对护士的本身健康也有非常不利的地方。
1.4 缺少实践 经验
近些年,国内大批高层次护理人才进入临床,这批新生力量拥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基础,但缺乏实践经验。妇产科作为基础科室,工作负荷过重,患者进出频繁,并且较单一的流程及繁重的工作使护士容易产生职业倦怠。
2、建议及对策
2.1 护理管理者要重视自我管理,提高团队凝聚力
护理管理者是医院护理管理层最基层的管理者,是护理管理中的重要角色,是病房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完成病房管理和基础护理技术管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尤其在基层医院妇产科,护理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助产技术持续改进,还承担对病房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更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调者。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护士长要重视自我管理,并着力提高整个护理团队的凝聚力,培养且使用专业护士。
2.2 护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主动去观察病人,给予产妇心里的安慰鼓励,让患者感到惬意和舒适,而不是被动的单纯的查房。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以德治医。护理人员要与病患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体系,及时了解病人所需。做好护理人员的管理,对护理服务的提升、护理队伍的稳定、护士素质的提高、护理专业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护理管理者要坚持科学的护理管理,通过不断的学习,持续的改进,灵活的运用,将人员管理的效能发挥到最好。
2.3 加强监督管理
大力开展医护工作的检查工作,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每个季度一次彻底查。在检查的过程中要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这样才可以有效地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如果有条件可以设立开放日,让每一个患者都参与到医院的建设当中来。同时要求每一位医护人员在医院检查中找到自身不足完善自己,全心全意把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把每一位患者当作自己的家人。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们应当从源头上,对医护人员的素质做一个有效并且严格的筛选。通过严格的笔试,来择优录取。作为整个医院的最特殊而又最敏感的地方,妇产科的医护配备应该是最先进并且也应该是学习性最强的,对妇产科的医护人员多外派学习,学习新的理念新的知识。同时,也应该多多了解并学习产后的一些相关护理知识,例如:母乳喂养和新生儿的养护。
2.4 加强妇产科护理管理实践
首先,要加强妇产科病房管理,增加晨间护理的力度,做到护理单元的整洁,努力为妇产科的患者创造一个清洁、整齐和舒适的住院环境。其次,要深入开展整体护理,积极发挥妇产科责任护士的主观能动性,认真组织整体护理查房、健康教育指导,特别加强入院介绍、康复指导、出院指导等健康教育工作,使得患者对健康教育知识的知晓程度高,从而提高妇产科患者的满意度。再次,加强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安全措施和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缺点与差错,及时进行认真分析、 总结 与改进。增强护理人员的 法律知识 和相关安全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妇产科住院患者的安全管理,杜绝突发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最后,加强妇产科危重患者的管理,对年轻而缺少经验的护理人员进行抢救技术的相关培训,提高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另外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医嘱要做到班班查对,切实杜绝严重差错及电脑信息与医嘱不相符合的现象,加强妇产科护士对患者的基础护理知识的积累,提高妇产科护理人员的基础护理合格率。
3、总结
通过本文分析可得知,由于妇产科护理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要求护理人员要把精湛的专科技能、高度的责任心和优秀的道德品质、认真的工作态度、敏锐的观察力贯穿于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加完善地为广大患者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明慧.产科护理工作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J].中国中医药咨讯,2012,4(4):55.
[2]佟丽芳,林春敏,石丽.护士长在护理安全中的管理作用[J].吉林医学,2005,48(9):934―935.
[3]黄琼.论妇产科护理管理[J].中国医药指南,2011,99(13):149.
[4]吴慧群,胡杰,张明英.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08,5(10):25.
[5]刘兰珍.以人为本概念在妇产科护理管理中的运用[J].医学信息,2011,24(5):2101.
[6]谭有妙.护理查房在提高妇产科护理质量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08,5(20):48.
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篇3:《产科心理护理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开始提高精神上的要求。医学模式的变革,护理也开始从对患者身体护理,发展到兼顾心理护理,临床护理更加人性化。本文主要对产科心理护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 护理;产科;心理护理
在分娩这一生理过程中,产妇的心理和生理都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产科心理护理非常重要。如果在不良情绪刺激下,抑制宫缩,出现宫缩乏力,就会延长产程。体内肾上腺素因为紧张情绪也会增加分泌,血压升高导致子痫。可见对产妇的心理护理非常重要。
一种新型的 “生物-心理-社会” 医学模式的确立,使得心理护理被人们更加认可。心理因素直接影响到人的生理活动,影响到病程的长短,影响到患者疾病痊愈程度。研究患者心理,做好心理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势在必行。产科患者大多是妊娠、分娩的女性患者,患者状态的改变会给她们的精神上增加很大的压力。这一变化会使产科患者处于强烈应激状态,难免会出现紧张、焦虑和恐惧或者抑郁的情绪出现。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让产妇思想上有充分准备,调整心态和必胜的信心,会给接生带来困难。从事产科护理工作多年,现对我院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31例产科患者心理护理情况做深入研究。
我院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31例产科患者,年龄22-37岁,平均年龄29岁,孕周(35±3)周。
1 孕产妇人患者独特的心理特点
产科患者大多是妊娠、分娩患者,分娩对孕产妇而言是最重要时刻,既有盼子出生的喜悦,又有担心新生儿出现不良情况的恐惧。妊娠会加重孕产妇的身体负担,造成一系列生理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没有耐心,精神脆弱,哭泣叫喊等。这些急躁的情绪变化会加重患者的疼痛,这时的医护人员的护理态度和医疗服务质量对她们很重要。生疏的待产环境,加上持续的阵缩,使得患者的体力消耗很大,难免会引起大脑皮层功能紊乱,就会造成产妇患者的宫口扩张变得缓慢,无形中就会延长产程,产程的延长会危害到产妇更会危及到胎儿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
2 根据产科患者的特点,实施临床心理护理
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根据心理学理论,根据产科患者的特点,主动通过行动影响和改变患者的心理状态,促进患者康复,主要措施如下。
21 优质病房环境便于患者心理调适为最佳状态 产科病房设置在安静的地带,通风采光好,室内湿度适宜,环境干净整洁。病房内有标准间和套单人间,卫生设施齐全,利于孕产妇心情舒适平静。每层的产科病房都配备责任护士,便于对病房内孕产妇的心理护理。
22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便于消除产妇恐惧感 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说过:“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护士与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可见护患关系的重要作用。护患关系也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真诚和温暖的态度有利于建立关系,理解和接纳有利于推动关系的深入,经常见面也有助于关系的推动。护患关系贯穿于医疗护理活动的全过程,孕妇入院后,护士安排好床位,稳定孕妇情绪,消除产妇的陌生感和恐惧感,营造一个轻松、舒适的环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可以缩短护患距离,便于患者配合完成各种治疗,早日康复。
23 妊娠期妇女产前心理护理 妊娠期妇女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生理上,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是在各项指标都正常的情况下,属于女性特殊的生理阶段。对于这一阶段的产科分娩患者在心理上的护理,关键在于提供临床分娩知识教育与咨询答疑,对胎儿出生前的保护和孕产妇的自我监护方法,提前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讲工作。对于个别妊高征孕妇必要时进行吸氧,降血压,定时监测胎动。胎膜早破的孕妇,帮助卧床抬高臀部,观察羊水性状,孕妇出现阵痛不要恐慌,这属于生产征兆,帮患者讲解宫缩性阵痛,给患者增加自然分娩的信心,做好迎接宝宝出生的心理准备。
24 产程中三个阶段的心理护理 孕妇随着生产过程的临近,身体上会出现更多的变化,比如宫缩性阵痛频率的加强,体力消耗不断增大,无形中给产妇在心理上增加了很大的负担,难免会出现从未有过的恐惧与情绪上的不安。护理人员需要及时对产程中的产妇的生理与心理做出准确的预测,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护理。
初产妇第一产程时间较长,缺乏分娩知识,对宫缩疼会产生焦虑、恐惧心理,易导致宫缩乏力,产程延长,宫颈扩张缓慢或水肿,应向产妇讲解分娩知识,稳定情绪,利用宫缩间歇期休息,学会放松与呼吸相结合的技巧,如抚摸产妇的额头,对其讲述顺从的生理知识,握住产妇的手,给产妇心理上的力量。将话题转移到即将出生的婴儿,分散产妇患者对阵痛的注意力。对于待产时间较长的产妇,由于患者的体力消耗很大,这时护理人员需要陪伴身边。在宫缩间隙让产妇积极休息保证体力,能进食的要及时补充营养迎接分娩的到来。耐心解释,安慰和鼓励产妇,按摩腰骨部,转移注意力,缓解其无助的心理,心态放松顺利完成分娩,充分享受分娩的难忘时刻。对于情绪极度紧张的患者需要播放舒缓的轻音乐,安抚患者紧张的心理,让平时最亲近的人来身边陪护,增强患者迎接分娩的信心。
第二产程阶段,患者会出现反应强度增大、阵痛间歇时间缩短的现象。在这一阶段,护理人员需要鼓励产妇吃一些易消化的食物。帮助患者减少因为分娩阵痛带来的顾虑,相信医护人员,并努力配合,正确运用腹压娩出胎儿。
第三产程阶段,胎儿娩出后,初产妇极度疲倦。此时要告知产妇婴儿健康无畸形,保证产妇思想放松,充分的休息。对患者家属也要进行不要的产妇妊娠情况与情绪介绍,给产妇最大的心理上的支持,缓解焦虑,避免出现产后的抑郁情绪。
25 对产后产妇心理障碍的护理 部分产妇在产后会发生心理障碍,主要有产后沮丧即产后心绪不良,是短暂的抑郁;产后抑郁即非精神病性的抑郁症状群;产后精神病,即一种严重的精神错乱状态。产后沮丧的发病率约为60%左右。产妇出现情绪激动,如易哭、因孤独而委屈、疲劳、失眠等状态,会在产后持续3-14天内出现率较高。产后抑郁产妇患者一般出现乏力疲劳、失眠、自责、担心自己或婴儿受到伤害等行为。产后精神病,起病急,症状呈现多样性如乱语、出现幻觉、兴奋躁动、缄默少语,严重的会出现意识障碍和自杀倾向等。
产后心理障碍治疗护理,主要是让产妇患者,解除产妇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减轻心理负担和躯体症状。安静修养避免不良精神刺激,减轻生活中的应激压力。倾听产妇诉说心理问题,做好产妇心理疏通工作,产后的沮丧情绪不需特别治疗,给予心理护理,促进和帮助产妇适应母亲角色;重症产后抑郁或精神病病人需住院给予抗抑郁、抗分裂等治疗。对于存在抑郁症高危因素的产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高度警惕产妇的伤害性行为,必要时请心理医师或精神科医师给予治疗。
综上所述,通过护士的心理护理,调动患者积极自我护理保健能力,早日恢复和增进健康。满足人们 健康知识 需求,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降低产科并发症的发生几率。
参考文献
[1] 佘树梅孕产妇的心理护理[J]泸州医学院学报,2011,(01)
[2] 张卫红52例高龄初产妇围生期心理护理[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9,(11)
[3] 师丽卿,王芬浅谈心理护理在高龄初产妇自然分娩的作用[J]中外医疗,2010,(16)
[4] 弓丽琪,唐素华孕产妇心理护理及对照性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医学版),2007,(03)
[5] 张平223例高龄初产妇的围生期心理护理[J]现代医药卫生,2009,(09)
[6] 郇仪花,高慎霞分娩产妇的心理护理[J]泰山卫生,2004,(02)
猜你喜欢:
1. 护理案例分析范文
2. 专科护理小组工作总结
3. 妇产科护士演讲稿
4. 护理个案研究论文范文
5. 内科护理个案论文范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和相关技术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与母婴保健有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网络,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母婴保健知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等方式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新闻媒体对母婴保健事业的公益性广告,应当无偿播放或者刊载。第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七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民政、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扶助、支持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十条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者《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
(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生殖健康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分地区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以上证明。
分地区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一)患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的贫困户,可以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把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纳入服务范围。第十八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
无论是顺产的妈妈还是剖腹产的妈妈们,产后经过休养阶段就应该去医院再次检查。因为产后恢复的成果究竟是什么样的,不检查谁都不知道实际的情况。那么,产后40天一定要去检查吗?我们一起来看看隐藏在产后复查的小秘密吧!
产后40天一定要去检查吗 可以在40天的时候去,早两天迟两天都不是大问题。产后42天检查的项目包括:常规体格检查(体温、脉搏、血压),妇科内诊,妇科超声检查,血常规检查,盆底功能筛查等。妇科内诊:查软产道及子宫恢复情况,盆腔有无压痛,有无生殖道感染情况,会阴侧切口愈合情况;
妇科超声检查:是查子宫恢复情况,宫腔有无残留组织,盆腔有无占位病变。血常规检查:根据各项指标,判断有无合并贫血及炎症;盆底功能筛查:通过仪器评估盆底肌肉组织恢复情况,如果盆底肌肌力达不到五级或有疲劳度,应及早给予盆底康复治疗,以免因盆底组织松弛引起盆腔脏器脱垂及压力性尿失禁。
产后42天也就是产后6周,就是刚结束产褥期。这时候产妇应该去医院做常规随诊,包括全身检查以及妇科检查。前者主要是测血压、脉搏、血常规、尿常规,了解哺乳的情况。如果是孕妇有内科合并症或是产科合并症,应做相应检查。妇科检查主要是观察盆腔内生殖器是否已经恢复到原来非孕的状态,同时也应该带着婴儿在医院做一次全面检查。这个科室应该是产科门诊随诊,当然有的医院也可能是妇产科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做一个常规的产后检查。
产后42天可以上班吗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产假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产假时间,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90天,只要有医院证明,单位可以申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至于产假,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少于90天。此外,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产假补充规定。
2 .女性雇员的产假为90天,包括15天的产前假期。难产时,产假增加15天。如果多产,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nvxingys/233334.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试管移植成功揭秘:只需这么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