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 健康生活

明年基药配送实施电子监管,遏制恶意低价竞标

妙手生春 2023-07-27 08:54:00

2011年12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召开2012年工作会议,局长邵明立介绍,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经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药监局此举意在彻底遏制恶意低价竞标基本药物、中标后不生产药品的行业乱象。

据某药监人士透露,今年安徽在基本药物招标时药价下降幅度达50%多。此次招标后,部分药企人士就曾议论,“低价药品会一招死。”因为,有些药品中标价格太低,生产成本都不够,但为了扰乱市场,产品竞争,及促使旧产品早夭更替高价新产品,部分药企恶意竞标。中标后,企业以各种借口停产该药品。

某研究机构调研称,安徽的基本药物招标后,大约接近50%的产品随后消失。名义上虽然药价出现大幅下降,但老百姓仍然用不到便宜药。

明年及“十二五”期间,仍是深化医药改革的时期,为了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药监局要求企业,在在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经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而且,在2013年2月底前,各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

据邵明立介绍,在完善电子监管生产、配送的同时,要继续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尤其对中标价格异常偏低的品种要严密监测其产品质量,把握药用原辅料来源追溯和生产过程中物料平衡两个关键点,严查弄虚作假行为。选择高风险品种药品纳入国家评价抽验计划,进一步优化抽验模式。建立药品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和标准提高的联动机制。加大对配送企业的检查力度。

恶意低价竞标建筑工程介绍?

恶意低价竞标是不法供应商逐利的典型手段之一。中达咨询和大家一样非常厌恶这样的事情发生,下面和大家简单讨论一下。
所谓恶意低价竞标,是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无意诚信履约,只是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低价为手段,以占据低价优势或牟取中标为条件,以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通过贿赂、胁迫、私下交易等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行为。
恶意低价竞标的形式特征是报价畸低,通常不足政府采购预算的70%,有些甚至低至政府采购预算的40%,根本不能承载诚信履约的责任;本质特征是以优惠让利为名,行损人利己之实,其利益不是因诚信履约获得,而是从不法途径牟取,危害性极大。笔者总结多年招标工作经验,就提几点建议。对异常低价设防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将低于采购预算一定比例(例如80%或以下)的报价设定为异常低价,并赋予异常低价报价人一项附加义务,即异常低价报价人必须对其价格构成做出合理解释,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所取得的10%的综合节资率,可以作为界定异常低价的参考。强化价格评审即要强化对报价合理性与完整性的审查,而不是只评不审,对任何报价都不加质疑地盲目接受。严谨的报价是经过周密的核算得出来的,应当包括货物的进货或原料成本,加工、仓储和运输成本,材料损耗和设备折旧成本,安装、调试和维护成本,投入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人工成本,企业税负和财务成本,风险准备和合理利润等多种构成因素。在评标办法中,应当设置价格审查的专项条款,列举需要审查的价格构成要素,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给予重点审查。
凡不能合理解释价格构成因素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剥夺其中标资格。低于成本报价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应当依法受到追究,不应成为竞标优势和质疑中标价格的理由。
设定弃标赔偿责任中标人的任何弃标行为都是违约行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都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标人放弃中标后,为了避免重新招标导致的时间延误和社会成本增加,顺延中标应当是采购人的首选。顺延中标如果导致合同价格抬升,采购人将蒙受合同价格损失。招标文件可以将顺延中标人的报价高于弃标人报价的部分,界定为弃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的合同价格损失。恶意弃标行为出现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弃标人依法承担赔偿合同价格损失的责任。设定弃标赔偿责任,弃标人不仅要损失投标保证金,还要赔偿合同差价。端正认识依法监管在价格评审不能突破采购预算的制约下,任何中标价都不可能是绝对意义上的高价。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违规情节,“高价”中标无可置疑。低价并不代表廉洁和正义,其背后可能隐藏罪恶。对于涉及“高价”中标的质疑、投诉或举报,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处理。在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有效证据的前提下,不做项目可能存在问题的判断,不做暂停项目实施的决定,让恶意低价竞标者的诡计无机可乘。对于恶意投诉要坚决予以驳回,对于可以认定的不法行为要果断追究,严肃惩戒。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恶意低价竞标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恶意低价竞标是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无意诚信履约,只是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低价为手段,以占据低价优势或牟取中标为条件,以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通过贿赂、胁迫、私下交易等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jiankang/104191.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