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要点,最重要的是病人病史的询问,如工作环境中有无暴露于可能致病的因子,工作同事中有无类似的皮肤疾病,以及是否离开工作环境后,症状便得以缓解;而基本的血液、尿液或影像学检查亦为必须的。其它的辅助诊断方法如贴布试验(patch test),可用来诊断是否为接触性皮肤炎(特别是过敏性皮肤炎);皮肤生理检查可用来检查皮肤的温度、酸碱度、含水量及油脂多寡,以了解皮肤生理机能是否异常,而皮肤血流测试及微血管显微侦测,则可了解患者的末梢血液循环有否变异。甚至需做病理切片检查者,可至大型医院做进一步的处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2. 电光性眼炎、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一,接触性皮炎是不是属于职业病,要看当事人具体从事什么职业来判断,如果从事的工作有引起过敏性疾病的因素存在,那就属于职业病,否则就不是职业病。
1, 接触性皮炎属于过敏性疾病,可以由于职业因素引起,也可以由于非职业因素引起
2,该病原因较多,必要时可以做一下过敏原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积极治疗。
二,职业病:
1,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3,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
4,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5,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6,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7,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职业史、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和生物监测资料等。
2.症状、体征和常规实验室检查、物理学检查、生化检查、其他辅助检查等的结果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三、法定职业病
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经过修订并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
同时,还规定了这类疾病需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被确诊认为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高原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如炭疽、布氏杆菌病等,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一般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职业病的检查: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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