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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改名有过渡期,过渡期加括号用老药名

佚名 2024-05-21 05:02:25

中成药改名有过渡期,过渡期加括号用老药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8日就规范中成药药品名称问题表示,下一步,对于已上市的中成药中根据有关规定确需修改名称的产品,食药监总局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加括号的方式允许老名称使用,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此前,食药监总局就《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各界热议。意见稿提出,中成药命名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速效”等,以及“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食药监总局药化注册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中成药夸大式命名是中成药行业乱象的集中体现,如“宝”“灵”“精”“强力”“速效”等字眼,带有明显夸大医疗效果的成分,而诸如“御制”“秘制”等则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如此命名,显然与广告法中相关规定相违背。该负责人强调,中成药命名新规的出台,重点是清理带有明示或暗示疗效成分、存在低俗迷信的中成药名称。药品名称作为药品标准的一部分,是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规范,严格管理,不能给公众造成误导。药品名称不能明示或暗示疗效,是药品名称的基本要求。

伊曲康唑 斯皮仁诺 是两种药还是一种药,为什么网上这两个药名总是并排着,有的加括号有的不加?

itraconazole=伊曲康唑(英文音译) ,是药物的通用名称,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化学名称。

斯皮仁诺(Sporanox)是西安扬森对该药取的商品名称。

药品一般2个名称,就是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咱中国药品名称不规范,按国际惯例,只有原研产品才允许有商品名,中国没有原研产品(全是仿制品),取商品名的唯一目的是促销方便,免得花钱为别人做广告、宣传等。

中成药迎来“改名大战”将对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准确的说,应该是中成药改革,而不是所谓的“改名”大战!
从发展战略眼光看,是国家在积极为我国中医药的长期发展做必要的“战略部署”!
去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这个白皮书明确提出中医药未来发展的战略刚要。
所以,这一次中成药名称中华民族文化“规格”化,中医特色“规格”化,只是改革伊始,我国中医将迎来一次“划时代”的改革!!

不过,单看《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不免让人会有好多担忧和疑虑:
1.凸显中医特色,为什么却无法做到中医理论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
中成药是药没错,名称自然必须科学合理,但是他依然是产品,让“云南白药”割舍“云南”,岂不是舍去了中医“传统”的“根本”呢?
还有,所谓的“精”也不应该“以偏概全,一概而论”,因为中医本就“萃万物精华,医世间百病”,“剔除”所有的“精”字,岂不是“舍弃”了中草药“精细考究”的“炼制”过程呢?中药走向世界,别人怎么“一眼”就看出中药的这个特点呢?
所以,既然是是改革,就必须继承式发展;既然是突出特色,就必须恪守中医“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特色本质准则!
2.彰显中华文化内涵,为什么不能更加“意蕴深远”?
中医药提倡“三因制宜、辨证论治”,所以个人认为,中成药名称改革,万不可搞“一刀切”,应该“综合制宜”,积极提倡命名一些彰显“中华文化”特色的名称来!
个人觉得取材精,功能好的中成药名称,更加应该凸显取材,表现中医“固本培元、壮筋续骨”,“大医精诚、仁心仁术”等等特色,真正彰显中华文化和中医特色。

3.同一个名称中成药如何处理?
名称虽然不等同于商标,但是却是字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应该倡导名称中华文化和中医理论特色的同时,彰显其个性化。
这也符合不同地域,不同时令中医药材不同功效的特点。从这一个意义讲,“云南白药”一类的名称更加应该“倡导和发扬”。

名称,只是一个代号,用以突出中华文化特色,彰显中医理论,不应该“搞”成“战争”,更不应该改革准则“教条”化,搞的“乌烟瘴气”。
名称改革,是制造更好中医发展的机遇,不可“因噎废食”,因此而影响中医药的发展。

所以,个人觉得问题中的“将对中医药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表达非常准确,而且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名称改革是科学健康发展,不是条条框框的“束头束脚”。

我国中医药好不容易迎来了“白皮书”,好不容易盼来了改革的春天,改革伊始,更应该倍加珍惜,不应该现在医药行业存在“名过其实”的形象,就所有的“一棍子打死”,我们是在搞改革,搞建设,不是在“搞文化大革命”“乱扣帽子”,没有科学,客观,发展的态度和理念,那么改革带来的就不是发展机遇,而是毁灭性的“灾难”!
前些年因为“从业资格证”没有科学过度,使好多“传统”中医成了“非法”行医,搞得整天“人心惶惶”——这样瞎折腾,他们哪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医药的研究!
还有曾经的“中药材”改革,因为“一纸政策”好多药农经营了几辈子的药材种植,一夜之间就成了“违法”的事情了!

所以,希望这一次中成药名称改革,能够积极吸取以往改革的经验教训,不要再“头痛医头,脚疼医脚”,名称只是中医药文化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希望更多的引导,督促企业,中医药研究在质量,品质上做文章,做好文章,这才是白皮书存在的真正意义,唯如此,我国中医药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扩展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简介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处方管理办法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jiankang/276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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