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爆满”“急诊车出车无人让路”的事件近日频频出现在媒体视野中。1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针对目前急诊医疗资源总体不足,急救与急诊信息衔接不好的问题,卫生部已经组织出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对急救医疗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已在征集意见中,届时将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
邓海华介绍,急诊科作为医院急症首诊的场所,承担了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是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部对于急诊科的建设高度重视,包括急诊科建设管理、急诊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在2009年印发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于重、危重急诊患者要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而医院床位爆满,急诊收不进去的现象,邓海华也分析原因,第一是急诊医疗资源总体不足,第二是非急诊占用了急诊的床位,没有及时地转诊到专科或者是住院进行诊疗服务;第三是院前的医疗急救与医院急诊室之间信息欠缺沟通,衔接不好。
针对该事件,邓海华表示,卫生部也有几个考量,一是继续加强急诊科的建设与管理,增加床位的数量,完善设备设施,提高医疗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急救医疗需求;二是优化医疗服务的体系,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引导患者就医选择,同时严格地执行急诊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减少非急症患者占用急诊医疗资源的情况;三是指导地方建立覆盖院前医疗急救中心与医院急诊科的信息平台,及时沟通、科学调配,能够做到无缝衔接,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
他透露,卫生部从去年开始组织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在这个办法里对包括急救车在内相关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急救车在路上的交通问题,在交通安全法里,已经写到了特种车辆的权限,要真正落实到位,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建立指导公众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台。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医院专科设置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镇(街)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未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法律客观: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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