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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刽子手听到刀下留人为什么要停手,换做是你也会停手的

以史为鉴 2023-06-15 00:57:23

"刀下留人"之令,实为古制之仁政。

大宋律法的严谨

昔者宋太宗时,有寡妇刘氏赴开封府诉其继子王元吉害命。初审未及详查,即以刑讯逼供定罪。然待寡妇亡故,复审方知其冤。圣上览卷而悟,遂免其死罪。此例可见《大宋律》"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之制,非徒为形式,实为守天理。

《论语·子张》有云:"君子信而后谏。"宋人执法,亦守此道。刑官虽执斧钺,然遇"刀下留人"之呼,必驻足而思。盖因律法既立,岂容轻弃?如《韩非子》所言:"法者,国之权衡也。"若任一言而废之,何以立信于民?

冤案重审的机制

宋人治狱,素重"疑罪从无"。《宋史·刑法志》载:"凡刑狱之重,必三覆奏。"刽子手虽执刑具,然其职在奉法,非为杀人。昔吕洞宾游洛阳,见市井有冤囚将斩,乃化为书生,持《周易》入狱,以卦象示其冤。狱吏惊异,遂延请复查,终得昭雪。此事虽属传说,然可见宋人重法之风。

张三丰曾言:"执法者,当如镜照物,不偏不倚。"宋人设"登闻鼓"、"直诉制度",使民有冤可上达。《梦溪笔谈》记:"每岁秋决,必先三覆。"此制虽非始于宋,然宋人将其完善,使"刀下留人"成为制度保障。

天理昭昭不可违

今人观古,常叹宋人之仁。然须知,此非仅因律法之严,实乃"天人合一"之思。《易·系辞》曰:"穷则变,变则通。"若刑官见"刀下留人"而固执己见,非但失民望,亦违天道。昔苏轼贬黄州,尝作《赤壁赋》叹:"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人命至重,岂可轻断?

结语

刽子手驻刀之际,实为天理与人情之交锋。宋人以制度为舟,载"刀下留人"之令渡世,此乃中华文明之智慧结晶。正如《资治通鉴》所言:"为政之道,在于慎刑。"此理至今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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