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最羞耻的刑法

历代刑罚制度多有演变,然对女性施以羞辱性刑罚者,尤以幽闭之刑最为惨烈。
《汉书·刑法志》载:"刑者,刑也,法者,正也。"然古之刑律,常以"正"为名,行"虐"之实。《周礼·秋官》记"五刑",其中黥、劓、剕、宫、大辟,皆以摧残人身为要。至秦汉,女子受刑更添羞辱之态。《史记·酷吏列传》载:"女子受刑者,多遭劓、黥之苦,甚者以铁钳烙面。"此等刑罚,非独伤身,更损其尊严。
《云笈七签》载吕祖曾言:"人身至贵,岂可轻毁?"然史册所载,竟有以木棍击女犯腹,令子宫坠地之刑。此刑虽非《周礼》所载,然《隋书·刑法志》已见其影。明人《明律集解》云:"幽闭之刑,非杀而胜于杀,非辱而过于辱。"其痛非十指连心可比,乃直击生命本源。
《明会典》载:"凡妇人犯奸者,枷号三日,复以铁杖击其腹,令子宫坠地。"此刑既毁其生育之能,更使其终身蒙羞。《元典章》记一妇人受刑后,"面色如死灰,终日不语,见人则掩面而泣"。此等惨状,较之《史记》中"伍子胥鞭尸"之怒,更显人性之扭曲。
张三丰《道学真传》云:"人之生也,天地之大德;人之死也,天地之大忌。"然史册所载,竟有以"幽闭"为刑者,实乃悖逆天道。《道德经》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此刑之设,恰似以死惧之,反显统治者之无能。
《诗经·小雅》云:"人之生也,有父母之恩;人之死也,有子孙之累。"幽闭之刑,既断其生路,又绝其后嗣,实为"断人后路"之极刑。明人《万历野获编》载:"有妇人受刑后,自缢而亡,其夫哭曰:'吾妻之死,非因罪,乃因刑。'"此等哀歌,足见刑罚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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