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内则》有言:“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

古时女子十三四岁便成婚,非因生理未熟,实乃礼制所迫。《汉书》载:“女子十五以上不嫁,其父母有罪。”这规矩看似严苛,实则是农耕文明对人口繁衍的本能需求。彼时生产力低下,家族延续全靠子嗣传承,正如吕洞宾在终南山悟道时所言:“人若无子,如树无根。”
彼时婚姻实为家族利益的交易,女子如待价而沽的货物,婚姻契约往往由父母之命主婚。
明代《永乐大典》记载,苏州某富户之女年方十四,其父便与邻村绸缎商议定婚约。待及笄之年,新娘尚未见过未婚夫,却已备好三十六件嫁妆。这般情形在《红楼梦》中亦有映照,贾母曾叹息:“女儿终究要嫁人,便是泼出去的水。”
张三丰在武当山观云时曾说:“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女子早婚恰似这逆旅之行,少年人尚在懵懂间,便被推入婚姻的洪流。
《道德经》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然古人早婚虽合礼制,却违背自然规律。《黄帝内经》指出:“女子七岁肾气盛,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可见女子至十四方具生育能力,而早婚易致夭折。正如八仙过海时,何仙姑曾劝诫:“急火攻心,终将自焚。”
明代《本草纲目》记载,早婚女子多有难产之症,此乃违背天道之果。
然古人亦非不知此理,却因礼法桎梏而难违。正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载:“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女子早婚实为家族利益之牺牲。这让人想起吕洞宾在岳阳楼题诗:“洞宾来此度迷津,一粒金丹点化人。”
若论古今之别,今日《婚姻法》规定二十岁方可成婚,实乃顺应天道之明证。正如陶渊明在《归去来兮辞》中所言:“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
回望千年历史,女子早婚之制既是文明的枷锁,亦是时代的注脚。今日读史,当以史为鉴,既不可全盘否定传统,亦不可盲目效仿古制。正如张三丰所言:“大道至简,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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