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刽子手闻"刀下留人"即停手,并非戏言。此制始于宋太祖建隆四年所颁《斩决须覆奏敕》,规定死囚临刑前若呼冤,须三覆奏方得行刑。

观《宋会要辑稿·刑法》载:"凡死囚临刑称冤者,再堪问陈奏"。此制肇始于三代之"三刺三宥",《尚书》有云"刑疑赦,从赦"。至宋太祖陈桥兵变后,亲见五代酷吏之祸,遂于乾德元年下诏:"自今决死囚,狱既具,录事参军躬亲录问,如有冤滥,具状闻奏"。此制既行,刽子手见临刑呼冤,必停刀待命,盖因《宋刑统》明文:"刑官失入杀人者,减死罪一等"。
《诗经·小雅》有"彼君子兮,不素餐兮"之叹,恰如宋时大理寺卿郑克所言:"刑不可不慎,慎之者,圣人之心也"。
太宗淳化三年,开封府尹王化基遇此奇案。陈州寡妇刘氏告其继子谋逆,刑部侍郎陈靖主审。严刑之下,继子自诬。临刑日,忽有布衣大呼"且慢!",此人乃刘氏亲侄,持亡母遗书为证,终得昭雪。太宗闻之,御笔朱批:"刑狱之重,当慎之又慎"。
此等故事暗合《道德经》"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之理。张三丰曾言:"人命关天事,须得三思量"。宋人笔记载吕洞宾化身游方道士,每见秋决必携葫芦盛酒,遇冤案即泼酒于地,酒色变时刽子手即停刀。此虽神话,却映射出古人对司法公正的朴素追求。
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云:"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
观历代刑法沿革,秦用商鞅之法,"弃市之罪,无族刑",至汉萧何作《九章》,始有"诬告反坐"。唐律"三复奏"制,太宗尝言:"死者不可复生,朕每断一死囚,必令三复奏"。此等制度,恰如《周易·噬嗑》所言:"利用狱,以刑正法"。
细究此制,实乃中华法系"恤刑"思想之体现。正如《尚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刽子手停刀之举,恰是"天人合一"在司法中的具象。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43011.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玄武门之变的时候,李渊的禁军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