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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赋税的内容是什么(夏朝制度:揭夏朝赋税制度有什么特点及表现形式)

历史典故 2023-07-18 11:06:04

夏朝的赋税制度,核心在于“五十而贡”——即每户耕种五十亩份地,另以五亩收成作为贡赋上缴,体现了一种原始、松散但因地制宜的早期国家财政形态。

一、“五十而贡”:原始共同体下的赋税雏形

《孟子·滕文公上》有言:“夏后氏五十而贡。”此语看似简略,实则勾勒出中国最早赋税制度的轮廓。据东汉赵岐注解:“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也就是说,百姓在自家耕作五十亩“份地”的同时,还需额外耕种五亩“共有地”,其收获尽数上贡。这种安排,并非后世那种严苛的强制征敛,而更接近马克思所言“原始共同体中的贡赋关系”——一种基于血缘部落与酋长之间互信互惠的经济义务。

正如《说文解字》所释:“贡,献功也。”《广雅》亦云:“贡,税也,上也。”郑玄进一步阐释:“献者,进也、致也、奉也。”可见,“贡”之本义,乃民间劳作成果自愿或半自愿地“致于上”,带有尊崇与归属之意。《尚书·禹贡》虽为战国以后托古之作,然其所载“任土作贡”——即依据各地物产差异定贡品之种类与数量——正契合夏代“各以其所有”而纳贡的逻辑。《周礼·职方氏》亦佐证:“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引龙子批评“贡法”不论丰歉皆取定额,实乃误解。清代学者阎若璩早已指出:“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夏初之“贡”,尚无精密统计与强制征收机制,更多依赖公社内部协调,与后来僵化的定额税制不可同日而语。

二、九州五服:理想化图景中的现实内核

《禹贡》描绘的“五百里甸服”至“二千五百里荒服”的五服体系,以及将土地分为九等、赋物依等次递减的制度,虽被今人普遍视为周人对上古的理想重构,却未必全无夏代制度的影子。譬如甸服之内,“百里赋纳总(带秆谷物),二百里纳铚(禾穗),三百里秸服(去穗带稃),四百里粟(粗米),五百里米(精米)”——这种随距离远近调整贡物形态的做法,极可能源于夏人对运输成本与地方产出的实际考量。

然而需警醒的是,《禹贡》所列铁、镂等物,以及侯、伯、男等爵位体系,显系后世附会。夏朝尚处青铜文明初期,政治结构亦为松散的部落联盟,远未形成周代那般严密的封建等级。故“五服九等”当视为周人以己度古的制度投射,而非夏朝实录。

尽管如此,其中“咸则三壤成赋”——即按土壤肥瘠分三等定赋——的理念,却极可能真实存在。《尚书》另载:“庶土交正,厎慎财赋”,说明夏后已尝试依据土地质量合理分配赋役,体现出早期国家治理的理性萌芽。

遥想大禹治水之后,“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天下部落归心,贡赋制度遂成维系联盟的经济纽带。此情此景,不禁令人想起苏轼《赤壁赋》中“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虽非写夏,却道出上古时代人与自然、部落与共主之间那份朴素而和谐的秩序感。

至于夏末,桀王暴虐,“率遏众力,率割夏邑”,不仅加重贡赋,更强征民力为兵,终致“有众率怠弗协”。民心离散,商汤乘势而起,一句“夏罪其如台?”道尽天命转移之因。赋税本为维系共同体之血脉,一旦沦为压榨之具,王朝根基便如沙上之塔,顷刻崩塌。

综上观之,夏朝赋税非后世之“税”,而是一种兼具经济义务、政治认同与文化象征的“贡”。它生于氏族公社的土壤,长于部落联盟的框架,虽粗疏却真实,虽原始却有序——恰如《诗经·小雅》所咏:“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公私之间,尚存温情;上下之际,未绝道义。此即华夏赋税制度最初的呼吸与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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