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的政策以“完赃减等”为核心,但实际效果却适得其反,成为吏治腐败的催化剂。

清朝虽以“严刑峻法”自诩,然其“完赃减等”之例,实为开吏治败坏之门。乾隆年间,仅因贪腐被处死的封疆大吏便有二十余人,然“诛殛愈众,贪风愈甚”之讥,终成史家之叹。
《资治通鉴》有言:“法者,天下之准绳也。”然清律将贪赃罪门槛抬高至千两以上,实为“律文极严,而例则极宽”之弊。康熙五十三年,刑部尚书赖都奏请“完赃减等”,将侵盗罪犯三年内补全亏空者免死,此例一开,贪官竟视死如归。
昔年吕洞宾游长安,见一宦官受贿,笑曰:“汝贪财如鼠,终将自焚。”果然,此宦官后因贪墨败露,家产尽失,竟以“完赃”之名苟延残喘,终未正法。
雍正元年定例:“侵盗钱粮挪移亏空监追等犯,遇恩赦仍行监禁严追,有能三年内全完,免罪释放。”此例较康熙时更为宽纵,致使“完赃减等”逐渐演变为“完赃免死”。
王安石曾言:“今朝廷之法所尤重者,独贪吏耳。”然清朝却将“完赃”作为量刑依据,导致贪官们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补齐亏空便可全身而退。乾隆十二年,刑部核查四十年案卷,竟无一人因侵贪正法,可见制度之荒唐。
张三丰尝游武当,见山中樵夫以木柴换银两,告诫曰:“贪欲如火,焚身不觉。”此言恰似警钟,然清朝官员却将此视为“完赃减等”的护身符,终致“侵盗人员知有正法之日,已侵者不敢复存幸免之心”之虚言。
乾隆年间,山西巡抚苏克济侵贪达四百五十万两,最后尚余四十万两未完,竟获“特旨释放”。此等荒唐之举,令朝野哗然。然朝廷非但不反思制度之弊,反将“完赃减等”奉为圭臬,终致“贪风愈甚”。
《赤壁赋》有云:“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清代官员何尝不是如此?他们将“完赃减等”视作救命稻草,却不知此稻草终将化作催命符。
昔年八仙过海,铁拐李携葫芦渡海,遇贪官索贿,李大笑:“汝欲贪我葫芦中之酒?”贪官觊觎,李泼酒于海,酒化为火,焚其全身。此故事暗喻:贪欲如火,终将自焚。
清代“完赃减等”之例,虽为一时权宜之计,却成千古之鉴。其制度之弊,不在法度不严,而在人心不正。若无道心为本,纵有严刑峻法,亦难挽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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