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5年前的今天,1985年10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严令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
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全文以下: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再三告诫,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大部份地方农民负担依然不断增加。农民依法纳税和公道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除此之外,还要交纳各种摊派款项。有些地方摊派项目达几10种,人均负担10几元、几10元。同时还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远远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这已成为侵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如不及时制止,必将带来更大的危害。
产生上述情况,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1次完全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最近几年内应每一年清查1次。
1、要反复教育干部,统一认识,牢固建立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大众利益动身、一切从实际动身的观念。
2、要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的范围和限额,并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
3、目前有若干突出问题,要首先妥善处理。
(1)一些地方的集资、援助、捐献活动日趋增多,必须严加控制,更不准摊派指标。
(2)民兵训练范围要大大紧缩。今后除军委总部下达的训练任务外,没有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再组织民兵训练。不要向农民筹款去建民兵训练基地。组织民兵担当各项勤务要严加控制,非特殊情况,要坚持谁使用民兵谁负责误工补贴的原则。
(3)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一般不实行以金代劳。有的农户愿意以金代劳,可以允许。
(4)发展农村教育事业10分重要,应当有一定的资金保证。但钱要真正用在改良办学条件上,同时必须区分不同地区经济状态,规定不同的要求和进度。修建校舍要讲求实用,实事求是。对近几年农村教育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效益,要认真检查1次。
(5)除县和县以上政府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除经当地大众民主制定的乡规民约的处罚规定外,没有县和县以上政府公布的条例和统一印发的单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对农民进行经济处罚和没收钱物。照章处罚和没收的收入1律上交国库,不得自行留用。
县政府的此类规定、条例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6)国家行政部门和事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各类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低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得强迫农民接受。
国家行政部门对农民发放必要的牌照、证件、标志、簿册,应当免费或酌收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7)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制装费。
任何部门召开会议、举行活动、派工作人员下乡,不准向农民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
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村集体或个人发行报刊,必须坚持自愿定阅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8)国家将颁布乡1级的编制。在此之前,乡的党政干部只许减人不准增人。村干部人数过量的也应精简。对村干部的补贴,由乡政府制定公道的标准,并严格履行。合作经济组织干部的报酬,也要民主约定,实事求是。
4、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乡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按本通知精神和原则,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进行1次认真检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报告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还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规定,用适当情势公布,让广大大众都知道,并且认真贯彻落实下去。今后发现有违背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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