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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等发文重申 我国法律严禁使用童工

话历史 2023-12-28 17:29:12

在32年前的今天,1988年11月5日,劳动部等发文重申 我国法律严禁使用童工。

1988年11月5日,劳动部、国家教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就严禁使用童工1事发出了通知。

劳动部的一位负责人发表谈话,指出我国严禁使用童工。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严格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但是近几年来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疏忽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个别乡镇企业使用童工的人数乃至高达20%。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虽然对此再三告诫,但仍屡禁不止。这类背法行动的出现和发展,不但使被雇用的少年、儿童的身体遭到侵害,精神承受痛苦,妨碍他们健康成长,而且引发1批批中小学生停学,影响《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行。如果听凭这类现象蔓延,势必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完全制止使用童工的现象,既是加强劳动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当前整理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通过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的宣扬教育,使各级干部认识到,使用童工是一种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严重背法行动,如果继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关当事人要承当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招工、用工的管理,对疏忽国家法令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立即退回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背法使用童工造成伤亡事故和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更要从严处罚。对那些迫使16岁以下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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