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门部队
1999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门部队正式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是在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指点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遵照中央军委的命令组建的,是继香港驻军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特别行政区的第2支部队。1999年4月10日组建终了,1999年12月20日正式进驻澳门履行防务任务。驻军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驻澳门部队的兵力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任务的需要,依照适当、精干的原则肯定,驻军人数不超过1千人,主要由陆军组成。为了便于处理有关海军、空军防务事宜,驻澳门部队也编配了少许的海、空军官。驻澳门部队配备了遂行任务必须的武器设备,主要以轻武器为主。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要求驻澳门部队协助保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照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担当。
根据《驻军法》,驻澳门部队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具体包括:1、防备和抵抗侵犯,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2、担当防卫勤务;3、管理军事设施;4、承办有关涉外军事事宜。另外,根据澳门驻军法第3条、第104条的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驻澳门部队还可以协助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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