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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被判处死刑

历史典故 2024-01-01 01:47:04

图:郑筱萸被判死刑

2007年5月29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被判处死刑。

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1案,并于5月29日作出1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然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2审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食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2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前后屡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总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前后担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时间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下降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动,导致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取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居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动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实行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大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屡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为卑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份受贿犯法事实和退出部份犯法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动,导致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和极为卑劣的社会影响,犯法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办,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1审判决、2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保持1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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