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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审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施行

华里士 2024-01-01 02:06:10

版权保护

2005年5月30日,中国网络审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实施。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1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相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动,适用著作权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干内容的上网用户。

中国网络审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施行

第3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干工作。

第4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动实行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行办法》。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动由侵权行动实行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动实行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2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装备所在地。

第5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其拜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干内容,并保存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6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7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干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便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动不承当行政法律责任。

第8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2)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3)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4)侵犯著作权的相干证据;

(5)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9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2)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3)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4)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10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情势。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有本办法第8条、第9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101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动,或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干内容,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10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背法所得;

(2)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02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干内容的,不承当行政法律责任。

第103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依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行办法》第102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和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干内容的证明。

第104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干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105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实行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正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进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动涉嫌构成犯法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7条 表演者、录音录相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录音录相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108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109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153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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