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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

华里士 2024-01-01 02:2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6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

《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兵士的现役和豫备役、军官的现役和豫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豫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

1998年12月29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兵役法,删去原规定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存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将陆、海、空3军义务兵服现役期1律改成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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