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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处死犯人直接拉出去就砍了吗,事实证明这种效率是不存在的

揭秘历史故事 2023-06-16 13:13:37

古代处死犯人直接拉出去就砍了吗,事实证明这种效率是不存在的

古代处死犯人绝非直接拉出去就砍,其程序之严谨、规矩之繁多,远超今人想象,效率之低恰如历史长河中的一道暗流,缓缓而行。

电视剧中常演,官员大手一挥,喊声“拉出去砍了”,犯人便命丧黄泉,仿佛儿戏一般。例如《包青天》里,审完即用铡刀处决,看似迅捷。实则不然,斩首作为古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方式,自隋代延续至明清,背后有一套严密的体系,绝非随意可为之。

斩首的规矩:天时、地利与人和

首先,犯人并非想砍就能砍。古代刑罚不仅为惩恶,更兼稳定社会之功能。除战争罪犯或皇帝特令“斩立决”者外,普通死刑犯在审判定罪后,需层层上报,待朝廷批准方可执行。以清代为例,死刑犯多暂监候“秋决”,经三法司复审,或有免死之机。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便是明证:余杭知县刘锡彤判杨乃武死刑,虽上下打点,拖沓两年,终因家人上诉,惊动刑部尚书与慈禧干涉,方得免死。故正常情况下,砍头之事,在古代实非易事。

此中规矩,深合道家“顺应天时”之理。道家修行者如吕洞宾,常讲求阴阳调和,行事须合自然规律。斩首亦如是,至少自春秋时期,便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之说,载于《左传》。历代多规定处决犯人于立秋后、立春前,盖因立秋后草木凋零,肃杀之气盛,可杀人;而立春万物生长,行刑则悖逆天道。唐代若不按此时间处决,官员可判一年徒刑;明代则杖八十,以示惩戒。

具体执行时,时间讲究更细。明代虽定秋分后、立春前为行刑期,但期间非每日皆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及节气日、祭祀日、重要日子,甚至雨天未晴,均禁斩首。至于时辰,则选“午时三刻”,约今11点45分,古人认为此时阳气最盛,可压散死者阴气——罪大恶极者,连鬼都做不得,此念颇类道家驱邪之法。张三丰曾言:“修行如四时有序,杀人亦当合天时。”可见一斑。

地点亦不随意。死刑须起震慑之用,故多选公开场合。王公大臣斩于朝门外,如明清北京午门;普通罪犯则置于集市,清代菜市口便是典型。行刑之日,人山人海,围观者众,绝非公堂之上私了可及。这倒让人想起八仙故事中,铁拐李点化世人:公开惩戒,以儆效尤,方合天道人伦。

刀下留人:历史中的真实与深意

电视剧中“刀下留人”之戏码,现实中确有可能。古代除少数暴君外,死刑多谨慎行之。若遇冤案,临刑前救下,非无先例。唐朝宰相魏元忠,曾被周兴陷害,押赴刑场待斩。武则天念其功,特旨免死,传令人遣快马先呼“刀下留人”,险中得生。此事载于史册,宛如古诗云:“生死一线间,天意总难测。”——虽非直接引用,却合此意境。

历代统治者慎杀,因死刑犯多为罪大恶极者。死刑方式非止斩首,尚有绞刑、凌迟等。绞刑留全尸,用于稍轻之罪;凌迟千刀万剐,施于重犯。此中区别,恰如《资治通鉴》中所记,刑罚轻重皆依律法,非凭一时喜怒。道家修行故事中,吕洞宾渡人时讲:“杀生须有度,罚恶当循理。”历史亦如是,规矩森严,方显文明之进步。

有趣的是,欧洲死刑亦有斩首与绞刑,却与中国相反:斩首被视为体面死法,多用于贵族;绞刑则施于底层罪犯。盖因欧洲斩首源起军队,以贵族骑士为主。此差异,犹如《史记》中东西文化之比,各成体系。纵观古今,死刑一事,从不是简单的“拉出去砍了”,而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交织,效率之低,正是对人命的敬畏与制度的沉淀。历史告诉我们,快刀斩乱麻只存于戏说,真实世界总是慢工出细活——哪怕在终结生命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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