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穷人娶不上老婆,常以典妻之法延续香火,此乃贫寒之民在礼法夹缝中求存的无奈之举。

清代贫者若无力娶妻,便将妻子作价典当,换取钱财以续宗祧。妻子身价依年貌、生育之能而定,或三五两银,或十数贯钱,立契为凭,媒妁周旋,俨然婚嫁之仪。活契者,限五年为期,期内必诞育子嗣,若无子可赎;死契者,事成后夫家无力赎归,即为终身属他,甚者再遭转典。履约之际,妇人断绝旧家,如新妇入室,操持劳役,抚育婴孩,不得探视亲子,亦无片语权柄。此制虽悖人伦,然在重男轻女之世,女子“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如草芥浮萍,何曾有自决之权?
昔有浙东饥岁,一农夫典妻于富户,期满欲赎,富者匿契不还,妇人泣血庭前,官府竟以“契约为凭”驳回。此等惨状,非独穷者之悲,实乃礼崩乐坏之警——当人命可标价,香火亦成枷锁。
世人汲汲于香火传承,却不知大道本无男女之分。南华老庄尝言:“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贫者困于宗法,富者溺于欲壑,皆未悟性命之真谛。古有吕洞宾云游至徽州,见一书生因无子而典妻,洞宾化乞丐点化曰:“君求子以续香火,可曾思量:炉中一炷真香,岂在子孙焚献?心灯不灭,何须外求?”书生顿悟,弃典妻之念,潜心修道,后竟得延年。此非虚言,《吕祖全书》有载:“道在家庭日用间,莫向他人觅福田。”
张三丰亦曾论及此事,谓弟子曰:“世人争香火如蚁附膻,不知真种在方寸。”尝引《道德经》云:“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者,天地根也,岂系妇人腹中一胎?昔有八仙过海,何仙姑见渔妇典身求子,掷莲蓬化舟渡之,笑言:“若修清净心,自有云中鹤送子。”此等仙迹,非为神话,实警醒后人:香火可续于德行,不在皮囊相续。
清代此风虽盛于闾巷,然智者早有微词。乾嘉学者钱大昕于《十驾斋养新录》中痛陈:“典妻鬻子,伤风败俗之甚!”其时民谣亦叹:“典妻换米三升半,夜半犹闻儿哭寒。”今观此制,如观《史记·货殖列传》所载“人弃我取”之术,将骨肉作货殖,何其悲哉!幸逢盛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此等陋习早随旧历湮灭。然回望历史,当思苏子瞻《赤壁赋》句:“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人生苦短,与其困于香火虚名,何如养浩然之气,使精神薪尽火传?
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实未达权变。真能延续香火者,非血脉之绵延,乃仁心之不绝——一念慈悲,万古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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