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高级法院为何称“大理寺”?因其职责与星宿之名相关,后因制度变革逐渐消失。

“大理寺”之名,源自春秋战国时期刑狱官职“大理”。据《星经》载:“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古人信奉天象,认为星宿能辅佐断案。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官改称“廷尉”,至北齐正式定名“大理寺”为刑狱官署。
隋唐以降,“大理寺卿”成为定制,其判决须经刑部审批。明清实行“三法司”会审制,大理寺虽非终审,然其异议仍需奏请皇帝裁决。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并入刑部,后改称“大理院”,直至北洋政府时期终结。
西周司寇初设,秦置廷尉府,汉代尚书台掌司法,至北齐定大理寺之名。唐宋沿袭三省六部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工明确。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形成“三法司”格局,大理寺专司审判监督,刑部主审,都察院掌监察。
清朝末年,废都察院,设法部与大理院,司法体系趋于现代。然明代特立独行的“厂卫”体系,实为皇权凌驾法统的缩影。锦衣卫、东厂等机构,专为皇室效力,堪称“司法中的特务机关”。
昔吕洞宾在长安城外遇老者,问:“何为公道?”老者指星斗曰:“天有大理,人当效之。”此言暗合大理寺之名。正如《道德经》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大理寺之存废,实为法统与皇权博弈的缩影。
张三丰论太极阴阳,亦如大理寺与刑部之关系。刑部主刑,大理寺主理,二者相辅相成,方成完整司法体系。然若刑部独断,大理寺形同虚设,恰如阴阳失衡,天地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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