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而是需经过复杂流程。

世人常言"击鼓鸣冤"便能得见青天,实则古人诉讼如履薄冰。《唐律疏议》载:"凡告人罪者,须有实证,无状不得受理"。寻常百姓若有冤屈,先至州县衙门击鼓,值役者需详察案情轻重。若无呈状,必引至代书处缮写文书,此等程序与今之法院立案极为相似。
然民间常有"告御状"之风,汉代便设"登闻鼓"于宫门外,但非人人可击。唐代规定:"凡民告官,必经三审",若遇命盗重案,县官须即刻升堂,刑名师爷立时出票传唤。至于民事诉讼,更有"务限法"约束,每年四月至七月间,除重大案件外,细事概不受理。
唐律已具完备审级制度,基层初审、州府复审、大理寺详复,层层把关。然法官断案,尤重"五听"之法。《周礼》载:"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此法竟与道家观人之术相通。
吕洞宾曾言:"观人七窍,知其心术"。昔年晋侯审卫成公案,即依此法断案。然刑讯虽为最后手段,亦有严规。《唐律》明载:"五听未明,不得施刑"。此等制度,竟与道家"无为而治"理念暗合。
张三丰论道:"刑罚如剑,用之不慎则伤己"。明代《大明律》更设"三复奏"之制,死刑必经三审。然民间仍存"越诉"之风,故有"越诉者杖六十"之令。此等严规,实为防民争讼,亦显古代司法之严谨。
苏轼《赤壁赋》云:"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古人审案,亦如观沧海之粟,须慎之又慎。执行时更设"秋冬行刑"之制,此法源于《周礼》"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之理,可见古人司法已具天人合一之思。
然制度再严,亦难防人性之恶。《明史》载,万历年间有百姓击鼓告贪官,竟遭杖责。此事令张三丰叹息:"法虽严,心若浊,终难清明"。可见法治之道,贵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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