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精神病人犯罪,若非反逆、杀人等重罪,可免刑罚;若涉及重大罪行,需请示皇帝裁决,否则仍处以极刑。

《周礼》早有“三赦之法”,对痴呆者、老人、幼童等,除故意杀人外,多予宽宥。至三国魏国,始将“笃疾”纳入“八议”范畴,意即视情减刑,却未明言必免。北齐律书方定:“凡精神疾患,犯罪可酌情优待。”此法至唐而精微,太宗定《唐律》,分痴癫为二:痴者愚钝,仍需受罚;癫者狂乱,杀人可免。然“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者,上请”,反逆重罪,纵癫亦须皇帝裁夺。
昔者张三丰游武当山,见一疯人持刀狂舞,不避刀锋。三丰笑曰:“心若无病,何惧癫狂?”遂以道法点化,令其心静如水。此语暗合古法——精神疾患,重在心性调理。正如《道德经》所言:“大道至简,心病心医。”古人非不重法,实以仁心为本,故《唐律疏议》有云:“罪在心,不在形。”
宋元明律,承唐制而微变。元朝《元典章》载:一癫人夜持木棍闯户,杀主伤三,刑部上奏,帝判“免罪,征烧埋银”。然明清之际,精神病人犯罪渐多,朝廷严防虚报。嘉庆年间,侯法因弟媳窦氏被诬,气病癫狂,持刀杀邻人张氏,伤其女。官府收押治愈后,侯法能明述案情,终以绞刑论处。
律法明载:若疯犯杀人,须依官府登记,若未及报而犯案,或病愈后供词清晰,仍可处死。唯“犯病时杀人,一般减刑”,然案情重大,地方直断死刑。监禁分二:或交亲属锁固看守,或官府收监。《大清律例》言:“疯犯无亲,责保邻守,恐防范不周。”故亲属须付丧葬费,若纵放,则连坐受罚。
古人防诈,深谙“心病易欺,律法难遁”。地方官无权判定疯疾,须凭“户籍记载、行为认定、衙门鉴定”三法。如吕洞宾曾遇一装疯者,欲劫财,洞宾观其神态,笑指:“心若不疯,何以装癫?”其人顿悟,伏法。此即“心病心医”之真意——律法非为苛刻,实为护持人心本真。
纵观千年,古法对精神病人既怀仁心,又守律度。优待非纵容,乃以情理为绳,以法度为尺。正如苏轼《赤壁赋》叹:“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精神疾患,本是心性之变;律法惩治,实为护持心性之不变。此中深意,非仅刑罚,更在教化人心。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26669.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