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治债,非止于言辞劝诫,更有律法森严、人情约束,乃至天道因果之警醒——老赖若生彼时,恐未及赖账,先已心惊胆寒。

今人常叹:“借钱易,讨债难。”然回溯唐宋,此等事却少有猖獗。《唐律疏议》明载:“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简言之,欠债不过一匹布值,逾期二十日便笞二十;若逾四十日,杖六十。若所负达百疋之巨,则刑罚叠加,几无喘息之机。
更可畏者,若逾一年仍不偿,即处徒刑一年。古之囹圄,阴湿秽恶,饥寒交迫,非今之监所可比。寻常百姓闻之色变,岂敢轻试?
然古人亦非一味严苛。若实无力偿,唐律允“役身折酬”——欠债者为债主服役抵债,以劳代金。至宋,律法稍宽,尤重仁恕:妇人与童稚不得为奴抵债;凡未成年人所立契约,概视为无效。此乃礼法相济,刚柔并施之体现。
若欠债者潜逃,律法自有应对。唐宋皆设“保人”之制——凡借贷,必有中人作保。此保人非泛泛之辈,多为乡里富户或素有声望者,其家产与名节皆系于一纸契约。故债主但凭保人,便可追索。保人既知责重,自不敢轻诺,亦不敢纵逃。
然世有侥幸,若债务人与保人俱遁,踪迹杳然,《宋刑统》则定:“逃亡逾三十年,官府不复受理。”此非纵恶,实因岁月久远,证据湮灭,强追反乱纲常。然三十年之限,足令人心生敬畏——人生几何?能逃一世乎?
至明清,律令更严。无论逃与否,其家属须于两月内代偿;逾期不还,则举家服劳役以抵。一家之荣辱,系于一人之信义,故民间借贷,慎之又慎,宁可不借,不敢失信。
昔吕洞宾尝游市井,见一商贾强索贫者旧债,致其妻儿啼饥号寒。吕祖化身为老翁,问曰:“汝索债,可曾思天理?”商贾傲然答:“契约在手,何惧天理!”吕祖笑而不语,翌日,其家库银尽化白骨。此事虽出《道藏》,然其意昭然:债可追,德不可失;法可避,因果难逃。
张三丰亦云:“一诺千金,胜筑万仞之台。”古人重信,非仅畏法,实因深知“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苏子瞻于《赤壁赋》中言:“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此等自在,岂是赖账之人所能享?心有亏欠,纵居华屋,亦如囚笼。
今之世,讲人权、重程序,固为文明之进。然若失却古之信义根基,徒恃法律条文,恐如舟无舵,终陷风波。故治老赖之道,不在酷刑,而在重建“信”之一字——使人人知:欠债非小事,失信即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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