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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三堂会审指的是哪三堂,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定义

揭秘历史故事 2023-06-19 14:37:02

古代“三堂会审”所指的“三堂”,即中央司法体系中的三个最高机构,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变化:唐宋时为刑部、大理寺与御史台;明清则为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

三法司之制,始于唐而定于明

“三堂”之名,实为“三法司”之俗称。此制肇始于唐,其意在使刑狱之事不专于一司,以防冤滥。唐宋之际,凡重大案件,必由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御史台监察,三者相维,以求公允。至明代,御史台废,改设都察院,职能略同而权更重,遂成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驳正、都察院掌纠劾之格局。

古语有云:“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然若刑狱独断,威虽可测,冤亦难防。故设三法司,如鼎之三足,缺一则倾。昔张三丰尝言:“道在制衡,不在独行。”司法之道,亦复如是。

会审非寻常,唯大案乃启

三堂会审,并非常例,乃遇极重之案方启。非徒杀人越货之徒可得此“殊荣”,实乃关乎社稷、震动朝野之巨案始动三公联席。如明之中叶,权阉刘瑾伏诛前,即经三法司会鞫于午门之外;严嵩败落,亦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共谳其罪。此等人物,昔日炙手可热,一旦失势,非三堂不能定其生死,非天子不能裁其终局。

须知,三堂虽聚,却无终决之权。案成之后,仍须上呈御前,由皇帝亲裁。此非示尊,实为防权臣借法以逞私,亦防三司合谋以蔽上。故《大明律》有言:“死罪必奏,三法司不得擅断。”

至于地方刑案,自有层级之限。依《大明令》,杖六十以下县断之,八十以下州断之,百以下府断之;惟徒、流、死罪,方达中枢。是以三堂会审,实为国之重器,非轻用也。

然究其根本,古之三法司虽有分职,却无现代“侦、诉、审”之彻底分离。刑部既审且判,大理寺虽驳,亦不过重审旧卷;都察院虽监,然难保不与两司同流。故虽有制衡之形,未得辩护之实。冤狱之生,往往由此。吕洞宾尝游市井,见一囚呼冤,叹曰:“法若无耳听民声,纵有三堂,亦成虚设。”此语虽出仙家,实切中古制之弊。

今人常以刑部比公安、大理寺比最高法院、都察院比纪检委,此喻便于理解,然失之浅矣。盖现代法治之要,在于权力分立、程序正义、被告有权自辩;而古制之旨,在于皇权统摄、官僚互察、结果服从。二者根基迥异,不可强同。

苏三蒙冤,幸遇旧侣王金龙主审,方得昭雪——此乃戏文之幸,非制度之功。真实历史中,多少忠良屈死,岂因无三堂?实因三堂之上,尚有一人执笔定生死。故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惜乎此理,古之帝王多知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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