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杀人为何不经过司法部门?盖因宰相一言而定

昔者唐德宗好玉带,其制精工,非寻常可比。史家评曰:帝王之饰,常寓其志。然德宗所为,竟成后世之鉴。
唐德宗尝得鳄鱼皮,命工制玉带。其工技艺精湛,然于镶嵌之际,不慎损玉。工惧,妻献计曰:“以私藏玉代之,可免祸。”遂以次玉易之。
《史记·货殖列传》有言:“利之所在,虽铜山铁山,皆争趋之。”此玉工之失,正应此理。
既成,德宗览之,见玉色黯淡,怒曰:“此玉乃吾亲选,岂容奸人玷污?”遂召长安尹,命斩玉工。
长安尹迟疑未决,德宗震怒,曰:“不杀此贼,吾亦死矣!”遂令卫士执之。
《论语·子路》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宰相柳浑谏曰:“陛下若欲诛之,当依刑律,不可自决。”
德宗初不从,后终允之。玉工竟免死,仅受杖刑。此事遂成后世之戒。
昔吕洞宾游终南山,见樵夫误砍古木,叹曰:“物各有主,岂可妄动?”此玉工之过,亦是贪念所致。
然德宗自此改辙,凡遇不顺,即下诏诛之,不复经司。史家叹曰:“一言之善,竟成后患。”
《资治通鉴》载:“人主之权,不可轻授。”德宗之失,正应此言。
后人评曰:法者,天下之公器。若君主专断,虽贤者亦难救其弊。此玉带之事,实为千古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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