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大板之轻重,全在银钱多少。

古装剧中常见县令一声“重打五十大板”,却不知此刑罚背后暗藏玄机。杖刑自东汉始,初为法外之刑,随意性极大。隋唐时正式纳入“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成为常用刑罚。宋朝更开“纳钱免刑”先河,将刑罚异化为交易。元朝后刑罚加重,尤其廷杖之酷烈——嘉靖二十年,134名大臣受杖,当场毙命者16人。《大明律》明载:邻佑见强盗行劫而不协拿,杖八十;通奸男女,脱裤受杖;妻妾失序,杖九十;里长失察户口,笞五十。笞杖之刑,几乎贯穿律法全篇。
方苞《狱中杂记》载:“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 三十两、六十两、一百八十两银子,竟决定伤势轻重与恢复时日。所谓“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此语道尽刑场真相。
刑罚本为治世之具,今竟成敛财之器
当权贵以金钱拨弄生死,制度便如朽木。晚清虽于1910年废除笞杖,然未及施行,王朝已倾。此非天数,实乃自毁根基。
吕洞宾点石成金,终悟“金可生贪,祸患无穷”;然官府点杖为钱,竟将公正化为交易,岂非更甚?《道德经》有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刑罚若失公义,纵有律条如山,亦不过纸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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