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素以"刑礼并治"著称,其刑罚体系尤以"五刑"最具特色。隋唐之际,笞、杖、徒、流、死五刑定型,恰如《易经》所言:"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此制源出《周礼》象刑之说,却在魏晋南北朝时衍生出别样光景——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曾用"剥驴投面"之刑,竟致《齐民要术》作者贾思勰在狱中悟得"刑以止刑,杀以止杀"之道。

唐律中,笞刑用竹板击臀,杖刑以大木加脊,二者虽皆属体刑,然《唐六典》载"笞十决一,杖百留三",可见其惩戒尺度之精微。至宋时,大理寺卿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记载:杖刑施于重臣,须以绵纸覆衣,盖因"士可杀不可辱"之训。明代则更显严苛,《大明律》载朱元璋尝令"剥皮实草"示众,竟使八仙之一的铁拐李在《东游记》中感叹:"刑过则民怯,赏滥则民疑"。
流刑之设,暗合"迁善"之义。唐太宗时流放岭南者,多令其修造佛寺。据《太平广记》载,被流韶州的狄仁杰,反在南华寺参透"明刑弼教"真谛。至于死刑,历代皆存"秋后问斩"之制,恰如白居易《新制布裘》所云:"安得万里裘,盖裹周四垠",暗含天人感应之理。
北齐《齐律》首创"十恶"之条,实为儒法合流之典范。其"反逆、大逆、叛、降"四条,犹如四象拱卫皇权。至唐代改"降"为"大不敬",《贞观政要》载魏征谏言:"刑不可弛于国,礼不可废于野"。此制虽源于佛教"十恶业",却在《唐律疏议》中演化成"天地君亲师"的完整伦理体系。
《诗经·小雅》有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这在"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四条中尽显无遗。南宋陆游《放翁家训》记载:会稽士族因"不孝"罪遭流配者,竟在会稽山阴悟得"孝有三,大孝尊亲"之理。而"不道"条中"支解人"之罪,在《太平御览》中载有张果老倒骑毛驴过市,见此刑而吟:"世人笑我无衣履,我笑世人自束缚"。
明清之际,十恶制度更趋严苛。明成祖诛方孝孺十族时,方氏族人中竟有七人赴死前诵《孟子》"生,亦我所欲也"。清雍正帝破例将"大不敬"罪扩至文字狱,《清代野记》载吕留良案中,其孙女在狱中刺血书《周易》"履霜,坚冰至",可见法网之密。
《周礼》"八辟"之制,至曹魏《新律》演为"八议",实为"刑不上大夫"的制度化体现。议亲、议故之条,恰似吕洞宾《敲爻歌》所言:"只因迷却先天理,故向尘寰作外臣"。唐代狄仁杰遭来俊臣构陷时,因其曾任"议能"之臣,竟得武后特赦。
张三丰曾言:"法外有情,情中有道"。明宣宗时,兵部尚书于谦因"议勤"免死,其《石灰吟》"粉骨碎身浑不怕"恰成制度悖论。清代和珅虽犯大逆,亦因"议贵"得保全尸。这种制度张力,正如《菜根谭》所言:"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惩"。
从汉代萧何造律"九章"到明清律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始终在"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中寻找平衡。正如《道德经》所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套制度既是维系两千余年封建统治的基石,亦是理解中华法系文化密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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