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九族在历史上通常涉及四百余人的屠杀,其残酷程度令人不寒而栗。

夏启伐有扈氏时曾立下军令:“违命者诛其子”,此为“族刑”初现端倪。至秦代《夷三族法》更将刑罚范围扩展至父族、母族与妻族。汉武帝时“诛三族”已成定制,然至明代竟演变为“诛九族”,实乃专制皇权对血缘纽带的彻底绞杀。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族诛者,非独其身,必及其家。”这种以血缘为绳索的刑罚,恰似道家所言“牵一发而动全身”。吕洞宾曾言:“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然而当皇权凌驾于天道之上,这种因果律便沦为权力的工具。
据《明史·方孝孺传》载,朱棣为夺位竟诛其九族加门生,合计八百七十三人。这般血腥场面,令张三丰感叹:“天道好还,岂容屠戮!”
所谓“九族”实为父族四代(高祖至孙)、母族三代(外祖至外孙)、妻族两代(夫家至子侄),总计四百四十一人。若按每代五子计算,实为一个完整村庄的灭绝。明代《永乐大典》编纂者陈济曾痛陈:“诛九族者,非诛其人,乃诛其根也。”
最令人唏嘘者,乃方孝孺案中“十族”之说。朱棣为泄愤竟将师门弟子尽诛,此举被后世学者质疑为“清廷篡改史书”。然即便真有十族之诛,也印证了《道德经》所言:“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
《资治通鉴》载隋炀帝诛杨玄感九族时,竟命幸存者改姓“枭”。此举暗合《诗经》“枭兮枭兮,无父无母”之意,实为以血色警戒天下。
直至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主持修律时,方将“族刑”纳入废除之列。这道跨越三千年的血色枷锁,终在近代法治曙光中碎裂。正如《赤壁赋》所言:“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个体生命在皇权面前终究渺小,唯有制度变革方能终结这人伦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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