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近亲结婚虽普遍,但后代健康状况却未如想象般糟糕。

《史记·殷本纪》载:"帝乙立,殷道衰,诸侯多叛。"虽非直接论及婚配,然血脉相承之重,自古即为宗族之要。史书所载,周代"同姓不婚"之制,实为防患未然。《礼记》云:"男女无别,则禽兽之道也。"此言虽重,却道出血缘过近之害。
《明实录》中曾记:宣德年间,有宗室子弟因表亲联姻,生子夭折。此例虽非孤证,然古人亦知其弊。明人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论及:"亲上加亲,或致祸根。"可见士大夫阶层早有警觉。
《资治通鉴》载隋文帝杨坚"外戚之祸",实为血缘过近之鉴。然古代医疗条件所限,先天缺陷者多夭折。如康熙帝纳表妹为妃,子嗣早夭,此例足证遗传之险。
《清稗类钞》记:"古时若生畸胎,多弃之荒野。"此俗虽残忍,却使残障儿难以见于史册。道家典籍《云笈七签》载吕洞宾遇张三丰,论及"阴阳相济"之道,暗合血缘相斥之理。若强行相合,反损先天之气。
今人观古,当知近亲之害。《国史大纲》作者钱穆言:"历史之教训,不在复古而在明理。"现代遗传学证实,近亲结婚致病概率增三倍,此理古今皆然。
然古时虽知其弊,却难改习俗。《红楼梦》中贾宝玉与林黛玉之婚配,实为表亲,其悲剧亦为血缘之证。古人云:"天命难违",然亦当知"人定胜天"之道。
《道德经》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血缘相承,本属自然之道,然逾矩则悖。今人当以史为鉴,守《民法典》之规,方能保血脉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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