黥刑,又称墨刑、刺字,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以刺字于面、涂墨为记,为犯人终身无法洗去的耻辱印记。

黥刑的历史,几乎与中国古代文明同步。早在尧舜时代,《尚书·吕刑》便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爱始淫为劓、刖、椓、黥。”这“黥”字,便是墨刑的雏形。彼时三苗之君以黥面为虐,后尧诛三苗,改用象刑——受墨刑者无需刺字,只需戴黑巾以示区别,算是刑罚从“残身”到“辱心”的最初转变。
至夏禹时期,肉刑正式确立,黥刑位列五刑,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秦汉之际,英布因犯法被黥面,《史记》索隐称其“以刑为名”,故后世称“黥布”。此人后来随项羽、刘邦争天下,竟凭一张刺字脸闯出赫赫威名,倒让这刑罚平添了几分荒诞。须知,肉刑可废,而耻辱难消——汉文帝废肉刑后,黥刑并未真正消失,反沦为统治者随心所欲的私刑,喜怒之间,便可将刺字之刑加诸人身。
且说道家修行,常言“形残而神全”。昔有修道者,因事获罪,面被刺“贼”字,墨色入骨。同辈皆以为耻,避之如浼,然其日日默诵《道德经》,观想“知其白,守其黑”之理,竟将脸上的墨痕视作“玄墨”,当作修行的磨砺。十年后,此人竟以残身悟道,世人称其“面黥心丹”。这故事虽不见经传,却暗合《道德经》“祸兮福之所倚”的深意——肉身的残缺,未必不能成就精神的圆满。
墨刑对犯人而言,肉身之痛轻如鸿毛,尊严之毁重于泰山。它不同于砍断手足的残暴,却像一把无形的刻刀,在脸上刻下“罪人”的烙印,让受刑者终身不得“自新”。正如《大明律》虽屡修屡改,却始终未将黥刑彻底剔除,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这沿用数千年的刑罚才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唐代上官婉儿的故事,更见黥刑的复杂。她因得罪武则天被黥面,额上留下一道刺青。然这女子竟效仿寿阳公主的梅花妆,在刺字处点梅瓣为饰,“以脂粉掩其痕”,竟成风雅之举。后来宫中女子争相模仿,“梅花妆”风靡一时。这倒让人想起司马迁的话:“古者富贵而名磨灭,不可胜记,唯倜傥非常之人称焉。”黥刑本为耻辱,却因人之心性,竟生出别样风情——可见“辱”与“荣”,不过一念之间。
五代后晋天福年间,黥刑从私刑重归正刑,成为附加刑,与杖、徒、流、死并列。统治者以为刺字能让罪人“无所遁形”,却不知人心之险,岂是墨痕能锁?正如《资治通鉴》所言:“法不足以治心,刑焉能止罪?”黥刑纵能刻字于面,却难刻字于心;纵能让罪人示众,却难让世人向善。这大概便是它最终被废除的根本原因——刑罚的终极目的,从来不是制造痛苦,而是守护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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