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治乱之机,系于法纪;法纪之明,赖有司以持之。按察使一职,正是历代王朝为整饬吏治、肃清刑狱而设的关键官守。

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始置十道按察使,巡察四方,考核州县,其权虽次于节度使,然凡有节镇之处,必设按察以相制衡,实为地方刺史之上司,有“先斩后奏”之威,俨然一方风宪之主。此制承汉刺史遗意,寓监察于巡行,如吕洞宾尝言:“剑在匣中鸣,非为杀伐,乃警贪邪。”按察之设,亦复如是——非欲凌驾百官,实为护持纲纪。
至宋,按察之职渐由提点刑狱公事承之。提刑官三年一更,掌一路刑狱、核死囚、察官邪,其责甚重。宋真宗时,提刑司自转运使分出,独立成司,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金承安四年(1199年),正式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专司司法与吏考,职权愈明。
及至明代,地方行政析为三司:布政使掌民政财赋,都指挥使统军旅,按察使则专理刑名、纠劾百官,合称“三司分立”,互不统属,各对中央负责。此制看似分权,实则防弊,正如《易》所云:“履霜坚冰至”,朝廷深恐藩镇坐大,故以制度绳之。
然制度虽善,终赖人行。若按察使自身不正,则监察反成苛察,风宪沦为罗织。故古人常以修身为本,张三丰曾告弟子:“执法如执镜,镜若蒙尘,照人不清,反污己手。”此语可为千载按察之箴。
入清以后,按察使定为正三品,俗称“臬台”,除掌一省刑狱外,兼理驿传,权责日广。其与布政使(从二品,掌财政民政)并称“两司”,同受巡抚节制。
巡抚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从二品,总揽民政、司法、监察及军务;总督则辖一省或数省,正二品,常加兵部尚书衔,位高权重,统摄军政经济。至于通商大臣,乃鸦片战后所设,初由两江总督耆英以钦差身份兼管五口通商事务,后隶总理衙门,专理洋务,实为晚清应对变局之权宜之设。
观历代按察之制,其本意不在严刑峻法,而在“明刑弼教”。《尚书》有言:“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刑罚之用,贵在惩恶劝善,非徒示威。故真正良吏,当如八仙过海之曹国舅——本为权贵,却弃荣华而修道济世,以清廉自律化导一方。按察之职,亦当如此:持法而不酷,察奸而不苛,方不负“风宪”之名。
此制绵延千二百年,自唐迄清,直至民国肇建,方随旧制一同湮没。然其精神——以制度制衡权力,以监察维系公正——至今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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