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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骑马撞死人应该怎么办,官服又是如何判案的

众妙之门 2023-06-24 11:01:35

古代骑马撞死人,官府如何判案?

古代骑马撞死人,官府会依据“走车马罪”进行审判,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笞刑、流放或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其法律体系之严谨,丝毫不逊于现代。

在古时,虽无红绿灯与交警,但交通肇事之事屡见不鲜。马匹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代表国家实力,孔夫子曾言“道千乘之国”,即指管理千辆战车之国。然而,马匹疾驰之下,伤人损物,纨绔子弟“飙马”成风,历代王朝遂将此类行为纳入律法,称为“走车马罪”。唐宋明清四朝,皆在法典中明文规定,其性质堪比今日之交通肇事。

唐代案例:高昌城车祸与司法流程

公元762年6月,西域高昌城,骄阳似火,两名八岁孩童在店铺前玩耍。忽见一辆拉土坯的马车飞驰而来,瞬间撞倒孩子,致其腰部以下骨折,生命垂危。肇事者为外地商人靳嗔奴的雇工康失芬,年仅三十,自称“驾驶技术”不精,马匹失控酿祸。受害者父母史拂与曹没冒随即告官,法官“舒”接手此案。

据《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载:“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此律意为,在人众中跑车马致人死亡,视同故意杀人,仅比斗殴杀人轻一等。斗杀伤最高可判死刑,减一等则为流放三千里,外加三年“居作”劳役。法官舒审问康失芬后,肇事者坦言“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即愿承担医疗费用,若伤者不治,再依法受刑。

唐代司法中,“保辜”制度颇具特色:官府会设定期限(常为五十日),观察伤者病情变化,再行量刑。此案中,康失芬的命运悬于五十日内——若孩童亡故,他将面临“长流三千里”之刑。这种制度,体现了古人对生命与公正的审慎,犹如道家修行中的“待时而动”,吕洞宾曾点化世人:“因果循环,报应不爽”,强调行事须留余地,不可妄为。

宋明律法演变与特权考量

宋代《宋刑统》沿袭唐律,但明确列出“走车马伤杀人”罪名,法律文本更趋精细。至明代,《大明律》将条款移至《刑律》篇,改称“车马杀伤人”,“走”字易为“驰骤”,词义更显疾奔之意。律文规定:无故在街市驰骤车马伤人,减斗殴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乡村旷野致人死亡,则杖一百并追埋葬银十一两。

值得注意的是,《大明律》特添一款:“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此条为公务员开特权,将公务紧急时的肇事归为过失,量刑从轻。这反映明代礼法意识弱化,立法更重实际损害,却也不免滋生特权之弊。正如《史记》所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律若失公允,易致人心涣散。近代书籍《国史大纲》曾评,古代律法虽严,但执行中常受权贵干扰,此现象在明朝尤为凸显。

纵观古代交通肇事案,官府判案不仅依律条文,更融入“保辜”等柔性机制,兼顾赔偿与教化。道家故事中,张三丰创太极拳,讲究阴阳平衡,恰似法律中刑罚与救济的调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若在世俗驰马伤人,亦难逃律法制裁——古诗词有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出自《道德经》,提醒我们法律虽需,更应辅以道德修行。这些案例警示后人:无论时代如何,公正与生命之重,永不可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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