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是“有生命的财产”;而中国奴隶制社会并未在汉朝终结——汉代不仅存在大量被称为“奴”“婢”“僮”的人身依附者,且其身份可被买卖、役使、法律地位低于庶人,直至清末仍有残余。

要谈中国的奴隶问题,不妨先看看西方哲人如何定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直言:“奴隶乃有生命的财产。”此语看似冷峻,却道出奴隶制的核心——人被物化,失去自由意志,沦为他人所有之“物”。正如《礼记·曲礼》所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而在奴隶面前,连“庶人”之礼亦不可得。现代辞书对奴隶的界定更为直白:阶级社会中受压迫、剥削、役使且无人身自由之人。其关键特征有三:一为可被买卖,二为无自主权,三为法律地位卑微。以此标准观之,汉代社会中的“奴”“婢”“僮”“臣妾”等群体,无一不契合此定义。
王莽曾痛斥时弊:“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此语非虚。《史记》载商鞅变法时,“名田宅妾以家次”,将“妾”与田宅并列赏赐,视若资产;汉初季布遭通缉,竟与其“家僮数十人”一同被卖至鲁地朱家——可见“僮”亦可交易。更有力的证据来自出土文献:《居延汉简》与四川郫县犀浦东汉残碑,皆将奴婢与牲畜、田产同列,并明码标价。此非“人”,实为“财”也。
须知,汉代奴隶不仅存在,且数量惊人,绝非零星个案。
《汉书·文帝纪》载,官奴婢年五十以上者可“免为庶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更规定,主人无合法继承人时,奴方可获释。此等条文反证:奴隶身份世袭固化,非恩赦不得脱籍。其地位之低,连告主之权亦被剥夺——汉律明文,奴告主或其亲属,官府不予受理。故当时人视“为庶人”为恩典,足见其境之悲。
至于生活,更是苦不堪言。《僮约》详述私奴日常:“晨起洒扫,饮食洗涤,从百役使”,不得饮酒,不得私交,违者鞭笞。官奴则饲犬马、牧鹿禽,或被征发修陵筑城。表面看,所务与平民无异,然其身无自由,动辄受罚,实为“活工具”耳。恰如白居易《新丰折臂翁》所叹:“此臂折来六十年,一肢虽废一身全。”——宁残不役,可见役使之酷。
最令人警醒的是规模。贡禹上书汉元帝,称中央所蓄“无事可干之闲奴”即逾十万;景帝时仅西北养马官奴便达三万;王莽更将十余万私铸钱者没为奴婢。据此推算,仅西汉中后期,有记载之官奴已超二十三万,遑论遍布民间之私奴!
由此观之,所谓“汉朝终结奴隶制”之说,实为误读。奴隶制形态虽随时代演变,但人身依附、可买卖、无自由之本质未改。郭沫若先生所言“秦汉之交终结”,或指国家主导的大规模奴隶生产经济式微,然个体奴役之制,绵延两千年而不绝。直至清末,《大清律例》仍存“奴婢殴家长”重罪条款,足见其根深蒂固。
故曰:亚里士多德之定义,照见汉家奴婢之实;历史之真相,不在盛世光环之下,而在竹简残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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