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家有云:饮食之制,关乎礼法;酒肉之趣,系于时世。

远自稷下学宫,近至明清市井,史册间常有“肉食者鄙”之叹。然细究三代至清末,肉食之禁实为礼制之重。先秦狩猎所得,需分三份——首领得其一,祭天得其一,庶民得其一。彼时《礼记》载:“天子以牛角,诸侯以羊角,大夫以雁,士以鱼,庶人以犬。”
某日吕洞宾游历终南山,见樵夫携鹿脯而行,笑谓:“此非礼也,鹿乃山灵所护。”樵夫惶恐掷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时,张三丰亦曾笑言:“世人争肉,殊不知草木精华更胜百倍。”
秦汉以降,肉食成身份标尺。汉律明载:“庶民不得食牛,违者鞭三十。”唐宋之际,士大夫设宴,必按“天、地、人”三席分食。元朝忽必烈设“十全宴”,牛羊鸡鸭各置其位,明代《宛署杂记》更记:“京师百姓,月食肉不过三两。”
正如陶渊明诗云:“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农耕文明之根基,终使肉食成稀缺之物。
酒器之制,始于夏商。《考工记》载:“宗庙之器,天子用彝,诸侯用罍,大夫用壶,士用卮。”至若《水浒传》中鲁提辖“三碗不过岗”之典,实为酒度数之写照。
道家典籍《云笈七签》有载:“元始天尊炼丹九转,以露为浆,饮之千日不醉。”此虽寓言,却道破古酒真谛——彼时发酵酒,度数不过十度,恰似今日啤酒。
宋人笔记载:“汴京酒肆,瓦盆盛酒,价不过三十文。”此酒实为黍米所酿,清甜如醴。至元朝蒸馏术入中原,酒度骤升,文天祥《正气歌》中“美酒煮黄齑”之叹,便道出此变。
忽必烈设“烧酒坊”,造出六十余度烈酒,自此豪饮之风渐衰。《明史》载:“洪武年间,民间私酿酒者斩首示众。”
江湖侠客之“海量”,多为文学虚构。金圣叹临刑前笑言:“割头如断发耳,何惧之有?”饮尽三碗浓茶以壮胆色,此等轶事可见古人对烈酒之谨慎。
八仙之一铁拐李,尝以葫芦装酒,遇人便劝饮。后人问其诀窍,但见葫芦中空无一物,方悟“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之真谛。
今观史书,可知所谓“大口吃肉大碗喝酒”,实为特定阶层之特权。从先秦肉禁到明清酒律,饮食之道,竟成礼法缩影。正如司马温公所言:“礼者,天地之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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