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子若冷落正妻、专宠小妾,轻则笞杖加身,重则家破人亡,法律严惩从不姑息。

话说在古代中国,家庭伦理中妻妾之分,犹如天壤悬隔。正妻者,乃“齐也,与夫齐体”,须明媒正娶,死后合葬宗庙,牌位受子孙香火;小妾者,仅“接也,得与夫接见而已”,无婚礼之荣,无座位之尊,多由买卖或婢女升迁而来。妻子肩负持家育子之责,纳妾则多为“娱情”之需。此等贵贱高低,早在《礼记》中便已定调。白居易曾叹曰:“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 一语道破名分之重,非可轻慢。
战国李悝著《法经》,首立严规:“夫有二妻则诛”,重婚者立斩不赦,此乃最早捍卫妻权之铁律。 唐代《唐律疏议》稍宽,却仍明载:“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以妻为妾者,徒二年”,虽免死罪,却以徒刑正名分。宋承唐制,未改其纲。至明清理学盛行,《大明会典》更直白:“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重婚者亦杖九十,强令离异。 清律照搬明典,笞杖之刑如影随形。然律法亦存人情,《大明会典》特许:“民年四十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免其绝户之忧。此等条文,非为束缚,实乃维系宗法社会之根基:嫡庶有序,则家国可安;纲纪不乱,则天下太平。
然律法虽严,难敌世情冷暖。帝王将相之家,专宠小妾、冷落正妻者比比皆是,如汉武帝废陈阿娇、唐玄宗宠杨贵妃,皆令妾凌妻上。 此非法律失效,实乃人间伦理与庙堂律令之永恒张力:百姓畏刑,权贵恃势,天理人情,终在历史长河中浮沉。 古人云:“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然观史册,此言常成镜花水月。家之不齐,何以治国?此中警醒,足令后人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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