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地位,而这样的状态,是需要通过很多途径来进行保障的。比如在明朝时期,为了加强皇帝的绝对统治,锦衣卫这个部门出现了,并且衍生出了廷杖这样的处罚方式。
在电视上,我们很经常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个大臣和皇帝有了争执,皇帝不同意大臣的观点,而大臣却又拼命阐述,不愿意就此罢手,因此引来了龙颜大怒。在这样的时候,这位大臣便可能被皇帝处以廷杖,被当庭扒掉官服,反绑住双手,押到午门行刑(有时也在朝堂上),而司礼监掌印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便是执法者。
当然,廷杖也是分等级的,倘若是书或侍郎以上的高官受刑时,都要有皇帝或代表皇帝的宦官头子监刑。而在朱元璋时期,宦官并不专政,因此朱元璋便很有事情做了。朱元璋对于这件事情是比较热衷的,甚至还会亲自动手,并因此而打死了朱亮祖父子。
廷杖是一种严酷的刑罚,其严酷并非体现在对身体的伤害上,而是体现在对人心理的伤害。这是一种将人拉到了大庭广众之下,然后扒开裤子,露出屁股,用棍子击打的刑罚,而惩罚的对象很有可能便是大臣。
倘若经过了这样的刑罚,这个大臣便很难在朝廷中抬起头来,因此对身心有着巨大的伤害。而廷杖的主要执行者,便是锦衣卫。
当然,对于锦衣卫而言,这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需要很好的武功身手。为何要这样呢?其实很简单,因为锦衣卫处罚的人地位都比较高,倘若乱打一通的话,很可能造成不好的后果,那么需要打到什么样的程度呢?对此,在《明朝那些事儿》中,有一定的记载:锦衣卫打人屁股,要做到打一下内部软组织损伤,但表皮完好无损。
试想一下,倘若要做到这样的水平,不经过长期的训练,又怎么可能实现呢?那么,锦衣卫到底是怎么训练出来的呢?其实原理也很简单,锦衣卫门一般会拿一张宣纸垫在砖头上,然后用棍子打,如果宣纸破了就算失败,直到打一下宣纸完好而砖头碎了,才能算得上是出师。
由此不难看出,廷杖是一种比较可怕的执行方式,可能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而廷杖的执行者其实也不轻松,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并且还要提防受罚者对自己的报复。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言:“《大诰》所诸峻令、族诛、凌迟、枭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贼盗同科,刖足、斩趾、去膝、阉割,既永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古肉刑之所有。又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1]明代是酷刑泛滥的时代,当时有的朝臣为免受酷刑折磨竟然用鸩血漂染衣带,一有捕拿,即吮衣带而死。典籍中记载的明代种种酷刑,让人触目惊心者不下数十种,以下仅就三种常见的酷刑进行述评。 一、廷杖 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在朝堂之上杖责臣下的肉刑。廷杖之制始于东汉,汉后明前历代虽然也有皇帝杖责大臣的事例,但不经常。至大明一代,由于皇权专制主义的强化,廷杖被规模化制度化实施,成为常刑。“刑法有创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利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2]明代廷杖始于朱元璋鞭死永嘉侯朱亮祖和杖杀工部尚书薛祥之事件,“廷杖之刑,自太祖始矣”。[2]此后,其后继者纷纷效仿,“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2]明朝几乎每一代皇帝都曾对大臣施以廷杖。英宗时“公卿多辱于廷杖,其甚者,立毙杖”。[2]由于廷杖属法外刑,不需三法司的审判程序限制,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愿,具有较强的随意性,皇帝如果觉得有大臣冒犯自己,就可以廷杖大臣。 廷杖的执行程序一般为:行刑的前一日,由皇帝发出驾帖,载明应责打大臣名单和责打数目,经刑部给事中签押登记。行刑时,由侍卫和太监将受刑者绑赴午门外,宦官高坐中央监刑,宦官厂卫分站左右,庭下是 www.51lunwen.com 手执木棍的行刑狱吏。监刑宦官向受刑者宣读皇帝的诏书后,行刑狱吏则立即冲上来,将其扑倒在地,用麻布把受刑者从肩膀以下绑住,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执行过程中受刑人痛苦难忍,大声哀号,以头撞地,口中塞满尘土,胡须被磨掉,场面极为血腥残忍。受刑者轻则终生残疾,重则毙于杖下。执行廷杖成为一种技艺,行刑者须经严格训练。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里面包上纸,然后再给它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它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会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者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3] 明代曾有过执行集体性廷杖的案例,同时受刑者达数十人乃至百余人,一时间血肉横飞哀号满朝,可谓人类历史上鲜有之变态事件。正德年间,宦官刘瑾专权,引起众怒。给事中艾洪、戴铣、御史薄彦徽等共21人,弹劾刘瑾。后刘瑾捏造事实骗取圣旨,将上书的21人全部逮捕,执行廷杖,其中戴铣受刑最重,当即死亡。“正德十八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2]明嘉靖三年(1524年),发生所谓“大礼仪”风潮,因皇位继承身份问题,明世宗朱厚磐龙颜大怒,下令廷杖134人,打死17人。“公卿之辱,前此未有”,致使“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骇然”。 廷杖不仅是一种肉刑,更是一种耻辱刑。受刑者无论是封疆大吏还是翰林名士,冒犯皇帝,都需退下衣裤亮出屁股,让人痛打一通,不仅肉体痛苦且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侮辱。明初曾以刑不上大夫“不宜加辱”为由而未推行,但后来朱元璋还是首开先河,滥施廷杖,致使“君臣恩礼始两尽”。正如《剑桥中国明代史》指出的那样,廷杖之刑使得很多士大夫“以冷淡的和不够关心的态度从事他们的职业”,导致献媚、投机、倾轧充斥朝野,大厦倾覆难以避免。吴晗先生曾分析朱元璋推行廷杖的政治心态:洪武平定天下以后,唯恐廷臣对他不忠实,便用廷杖来威吓镇压,折辱士气,剥丧廉耻。使当时士大夫们在这血肉淋漓之中,一个个俯首贴耳如犬马牛羊。用杀头的办法,从肉体上消灭对手;用廷杖的办法,从精神上威慑官吏和知识分子。明代廷杖用刑程度经历了一个由轻到重的过程,朱国桢在《涌幢小品》卷十二记载:“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后棉底衣,重毡迭帕,示辱而已。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此用刑制度,直至明亡,即便是福王在南京成立的南明小朝廷,仍然沿袭未改,可见其流毒之深。 二、凌迟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又称脔、剐、寸磔等,是将人的肉一片片割下来,让人慢慢死去的酷刑。执行凌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先割双眉、次之双肩、双乳、两肘……肌肉净尽后割去外生殖器,剖心挖肝,枭首锉尸骨。刑具除了快刀外,还有一个铁钩,先拿钩子从人犯身上钩起一小块肉,举刀割下。一般认为凌迟之刑始于五代,北宋仁宗时成为法定刑,元明清沿袭照用。凌迟之刑是诸多酷刑中最惨绝寰的一种。《宋史·刑法志》云:“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其使人犯“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脚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残忍之至。 《大明律·刑律》规定:“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明代被捕获的农民起义首领及其他所谓的叛逆者,大都被凌迟处死。如公元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后,大肆屠杀建文旧臣,其行刑手段也以凌迟为最。凌迟在明代被广泛实施,制造出许多历史上罕见案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4]明代较为著名的凌迟案例有刘瑾、郑、袁崇焕等案。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剐一百二十刀已属少见,而明代执行凌迟时割的刀数则远远超过此数。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载:“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三千六百刀。”但更多的史料表明刘瑾实际上是被剐了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刘瑾乃陕西兴平人,明正德年间掌司礼监,结派擅权、排除异己、权倾朝野、人称“千岁”,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宦官张永告其谋反,刘瑾被处凌迟。该案的监斩官刑部河南主事张文麟在《借月山房丛抄》中记录了行刑过程: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怕刘瑾昏死,凌迟失去意义),头一日例该割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至晚押刘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数刻,瑾尚能食粥。次日则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宫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
刀法——锦衣卫刀法刚劲凶狠、血腥霸道,追求一刀致命。
蚀月三杀:锦衣卫最为歹毒的刀绝,一杀断肢、二杀破脑,三杀撕心,令人毛骨悚然,望而生畏。
招式: 断肢 破脑 撕心
暗器——锦衣卫擅长远战追杀,讲究各个击破。
天地搜魂针:锦衣卫歹毒绝伦的独门暗器手法,所使毒针长约七分,比花针略粗,尖端扁平,全身呈发光蓝色,淬有奇毒,见血封喉,中者当场寒栗而死。
指法——青魔手 点血截脉 黑骨修罗指
腿法——风卷残云腿
轻功——弓身弹影 御风形影
说起明代的官场,最引人注意的除了宦官、内阁与党争外,无疑就是?廷杖?。所谓?廷杖?就是在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员所实施的一种惩罚。
廷杖之制,始于东汉,顾炎武在考证廷杖制度时,曾说:?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后代因之?。其后历朝历代皆有皇帝在朝堂上对官员实行廷杖的记载,隋代,因隋文帝性猜忌,所以时常因心情不好就随意的在朝堂上杖打官员,时任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人就劝谏文帝:?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唐代,《旧唐书?张廷珪》载:?时监察御史蒋挺以监决杖刑稍轻,敕朝堂杖之?,某一日,蒋挺惹怒唐玄宗,玄宗遂下令在朝堂上杖打蒋挺,此事受到了监察御史张廷珪等大臣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
到元代,廷杖开始被滥用,此时不但皇帝对官员使用廷杖,连后妃都开始对官员使用廷杖,同时连不是官员的人都被皇帝实施廷杖,《元史?窦默传》载:?猎者失一鹘,帝怒,侍臣或从旁大声谓宜加罪。帝恶其迎合,命杖之,释猎者不问?,话说一个猎鹰的猎手丢失了进献给元帝的鹘,元帝大怒,遂下令廷杖于猎鹰者。
当然,廷杖真正被滥用,并成制度化,还是在明代。
明代的廷杖,其实施的次数及规模的大致情况可概括为三个时期,呈现出由少增多至高峰,再减少的趋势。
一、萌芽时期:洪武至天顺时期。明代使用廷杖的大幕自朱元璋开始。洪武八年(1375年),刑部主事茹太素?陈时务累万言,言多忤旨,诏太素面诘,杖于朝?,这是《明史》所记载的洪武朝第一次实行廷杖的记载。当然,明代使用廷杖的先例虽由朱元璋开启,但是洪武一朝使用廷杖的次数并不多,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例,如洪武十四年(1381年),工部尚书薛祥因被胡惟庸案所连累,被洪武当廷杖死。
此后,建文、永乐两朝皆没有关于廷杖的确切记载,究其原因在于先是建文帝忙于削藩,无暇顾及大臣行为之妥否,且建文在位实在是太短,因此廷杖之事从未发生过。其次永乐帝,他未实施廷杖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仁慈,而是因为对于胆敢反对他的臣子,他多是用重则屠戮,轻则收狱的方法来取代廷杖。
之后,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等五朝,虽都有实施廷杖的记载,但也并不多见。如洪熙朝,仁宗在位仅有一次廷杖的记载,洪熙元年(1425年),翰林侍读李时勉上书劝谏仁宗在不要过度沉迷于女色,从而惹怒仁宗,仁宗遂命令武士扑以金瓜,当廷廷杖于李时勉,将他打得?肋折者三,曳出几死?。总之在天顺朝之前,廷杖在明代还是处于萌芽的状态,廷杖之刑的实施并不频繁,也不成规模。
二、泛滥时期:成化至万历时期。自天顺后,因皇帝多怠政,宦官多乱政,廷杖开始在明代泛滥。此时,只要官员惹皇帝、宦官不高兴,他就有很大概率被当朝处以廷杖之刑,如成化十五年(1497年),因侍郎马文升、都御使牟奉等惹怒了权宦汪直,汪直遂设计诬陷于他们,最终侍郎马文升、都御使牟奉,给事御史李俊、王睿等56人,被当朝处以廷杖之刑。再如成化十八年(1482年),御史李珊等上书万贵妃干政,宪宗怒,专门令锦衣卫从北京到南京午门前,将其每人廷杖二十。
当然,在弘治朝,因孝宗皇帝是一个广开言路、虚心纳谏的皇帝,他是明朝少有的对臣子宽厚的皇帝,因此廷杖曾一度禁用,未在弘治朝出现。但是,到了正德朝,因武宗贪玩,且不喜官员的劝谏,如此廷杖被再次起用,且无论是在次数,还是在规模上,都要比前朝来得更多,更大,此时出现了士大夫伏阙谏诤、群体受杖的情形。正德十四年(1519年),御史舒芬、黄巩等人谏阻武宗南巡,武宗震怒,下令?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
自正德之后,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对于廷杖的使用,与正德朝一般无二,呈现出的是使用频繁、覆盖规模广的局势,如嘉靖三年(1524年),因大礼仪之争,群臣反对嘉靖追封其生父为皇考,嘉靖大怒,下令将奉熙等五品以下的官员134人施以廷杖之刑,其中被杖死者达17人。再如万历五年(1577年),因张居正夺情,于礼不合,因此编修吴中行、检讨赵用贤、主事艾穆、沈思孝和进士邹元标等上疏弹劾,结果吴中行、赵用贤各杖六十,艾穆、沈思孝、邹元标各杖八十。总的来说,正德之后的廷杖较此前,在次数和规模上可谓都是登峰造极,尤其是在嘉靖朝,廷杖的使用频率更是达到高峰,?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蓗前代?。
三、衰亡时期:万历后期至明亡。 万历后期,因神宗怠政,数十年不问政事,他厌倦了频繁上谏的官员,对于他们的奏疏,神宗是不闻不问,既不惩罚,也不过问,因此廷杖遂一度废置不用。到了天启年间,因魏忠贤擅权,廷杖被再次起用,但此时较之正德、嘉靖年间,廷杖的使用频率相对减少,规模也相对变小。
之所以到万历后期,廷杖会减少,甚至是废置,究其原因在于:首先,明后期皇帝大多都不问朝政,所谓?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积如山,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其次,明朝皇帝也逐渐认识到廷杖的危害,不想激化与士大夫的矛盾,因此廷杖的使用逐渐减少。
当然,无论明朝的廷杖的次数、范围呈现出怎样的特性,终明一朝,廷杖不绝于史,这确是事实。明代的廷杖除了在建文、永乐、弘治等三朝被禁用外,其余时期,哪怕是在仁、宣这两个明君当政的朝代,廷杖都从未停止过。
那很多人或许就不明白,明朝的皇帝为什么就那么喜欢对官员实施廷杖的刑罚呢?
一、重典治吏。众所周知,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起自寒微,年幼时就因贪官污吏的剥削,致使家破人亡,因此他自登基后,鉴于元末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民不聊生,国破家亡的教训,朱元璋称帝后就将?重典吏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朱元璋认为,前朝之所以贪腐遍地,究其原因就在于朝廷对官吏?失之宽大而不知检?,因此对百官实施严格的监察,使用严苛的刑罚来震慑住文武百官那蠢蠢欲动的贪污之心。
而廷杖就是朱元璋实施?重典治吏?过程所使用的一种专门针对官员的刑罚,其目的就是借着廷杖这带有侮辱性,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来使百官畏法惧祸,最终变成如犬羊一样,任由皇帝驱使。洪武八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万言书,劝谏洪武要慎杀,从而惹怒洪武,被其下令当殿杖打,自此廷杖遂大行其道,愈演愈烈,被杖死者众多,如朱元璋侄子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皆被廷杖而死。此后,朱元璋所实施的廷杖,被其子孙当作祖制延续了下去,且使用的更为频繁,范围更为广泛,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廷杖更加方便明朝皇帝对于官员的惩戒。廷杖非《大明律》中所包含的刑罚,也就是说它是法外之法,它的使用不受任何条款的约束,如此,正因廷杖的这种特性,所以它是十分受到想要对付不听话官员的皇帝的欢迎。首先,廷杖是法外之法,因此它对皇帝是毫无约束力,皇帝对它的使用不需要一系列的原则和依据,是否执行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志,皇帝是否执行,执行轻重,完全由皇帝自己自行决定。如此,廷杖的这种随机性与任意性,可谓是大大方便了那些怠政,不喜谏言的明朝皇帝的胡作非为。
其次,廷杖可让明朝皇帝直接使用。明代,其要惩戒罪犯,要先交由刑部进行审讯,然后再送往大理寺进行复核,同时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中都要接受都察院的监督,有时候遇到重大案件,还要进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会审,此后在完成以上的过程后,才能对罪犯进行相应的惩戒。在这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是较长的,而这就不是皇帝所能等待的。如此,廷杖这种法外之刑,它自然就深受皇帝的喜爱,这种没有明文列于法律条文之上的刑罚,它无需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同意,只要皇帝乐意,它就能随时随地的实施。
三、明朝皇帝多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主。纵观中国二千余年的封建史,明朝是出奇葩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有喜欢奶妈的皇帝,有喜欢蟋蟀的皇帝,有喜欢做木工的皇帝,有喜欢封自己为大将军的皇帝,从这些习惯可以看出,明朝皇帝多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主,可以说都是性格独立,肆意妄为的皇帝,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明朝皇帝会习惯性的对官员实行这样带有侮辱性的廷杖之刑。
同时,明朝皇帝自朱元璋开始,他们的关系就与百官十分紧张,多是瞧不起百官,只是将他们视为供自己驱使的犬羊,如朱元璋就曾对一位大臣说:?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武宗朱厚照也曾公开指斥大臣:?朝臣坏事者十常六七,先生辈亦自知之?;崇祯帝朱由检也曾在一次朝会中与群臣说过:?文武各官朕未尝不信用,谁肯打起精神实心做事,只是一味獴徇诿饰?。如此,试问就是这样瞧不起百官的明朝皇帝,他们岂能不滥用廷杖这个可以让自己肆无忌惮的惩戒百官的刑罚呢?
总体而言,?廷杖?是明代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的一种具体表现,一种必然会出现的刑罚。在明代这个君主专制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大明律》、《大诰》这样的法律条文虽说能起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需求,但是明朝皇帝要想保持绝对的专制统治,他就必然得依靠额外的残酷的法外刑罚来加以实现和巩固,由此廷杖这一法外之刑被明朝皇帝滥用也就不难理解了。明朝诸帝希望依靠廷杖来震慑百官,来实现让百官变成如犬羊一般,任由皇帝驱使的目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让百官畏惧自己,明朝的统治才能得到稳固,才能长治久安。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廷杖虽是法外之刑,由皇帝来自行决定是否要执行,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制度和规矩的。
首先,皇帝虽能自行决定对某个官员进行廷杖,但廷杖的实施也必须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据弘治元年,时任刑部尚书何乔新在给明孝宗的奏疏就提到:?旧制,提人勘事,所遣人员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比号相符,然后行事?,就是一旦皇帝决定要以?廷杖?之刑处罚相应的官员,陪在皇帝身边的司礼监宦官就要草拟?驾帖?,表示依旨而行,然后?驾帖?草拟完成,再盖上司礼监的大印后,宦官就会将这个旨意交由锦衣卫官员,由他陪同着,前往刑科衙门,办理签发廷杖手续,手续办好后,方可依期行刑。
而如若没有按照以上的规矩来,则廷杖是无法正常进行的(当然碰到强势的皇帝,如嘉靖,那就无需什么签批,可直接当廷执行),弘治年间,明孝宗就重申:?提人勘事,必给精微批文以防奸宄,乃祖宗旧制,不可不遵,所司其如例行之。应给批时,毋得稽误?,若没有到刑科办理签发手续,廷杖不允执行。万历年间,明代就曾出现因锦衣卫拿不到签批,而无法执行廷杖的情况,当时因刑科官员缺额,锦衣卫掌卫事都指挥使骆思就上奏神宗:?欲奉命而行,恐谓违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将见在候命刑科给事曾汝召、韩继忠速赐允补,刻期任事,庶佥帖有人,明旨不稽?。
其次,廷杖的行刑的地点一般固定在午门,由锦衣卫负责行刑,司礼监宦官进行监督。负责行刑的锦衣卫会经过专业的训练,比如正德年间?南御史李熙劾贪吏,触怒刘瑾,矫旨杖三十?,但因廷杖曾有段时间处于废置的状态,锦衣卫久不行刑,有些生疏,所以当时他们要经常训练。
至于为何要训练,那是因为明朝皇帝对于廷杖的轮打的方式有着特殊的要求,明代的廷杖分为?用心打?和?着实打?,其中?用心打?基本就是必死无疑,而?着实打?虽可能会导致残疾,但至少不会死。采取何种打法则由监刑的宦官按照皇帝的密旨来决定,若宦官脚尖张开,则就是?着实打?,反之若宦官脚尖闭合,那就是?用心打?。最后,明代廷杖的对象,多以四品以下、品级低的在京官员为主,如嘉靖初年,在大礼仪之争中,嘉靖下旨?命收四品以下官?,对他们实行廷杖,而对于四品以上的官员,嘉靖并未实行廷杖,由此可知,明代的廷杖对象确是有品级限制。
总的说,在一般情况下,明朝的廷杖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矩和制度的。首先,廷杖的执行地点并不在朝堂之上,而是在午门,由锦衣卫负责执行,司礼监宦官进行监督。其次,对于皇帝要执行廷杖的官员,遵循的是先逮捕,皇帝下诏,后司礼监、锦衣卫、刑科办理手续之后,再择日行刑。最后,对于廷杖的轻重程度,也根据皇帝的密旨进行,要死就?用心打?,要活就?着实打?。
(一)
明代设锦衣卫,乃是著名的酷政。其实,明代有许多朝廷官僚以外的、直属皇帝的专设监察、刑狱系统,包括锦衣卫、东西厂、镇抚司狱等,这类系统,自己有军队、有监狱,又直接向皇帝负责,基本上贯彻于整个明皇朝的始终。《明史·刑法志》把它们与廷杖(皇帝在朝廷打臣僚板子的肉刑)加在一起,称之为:“明之自创,不衷古制”。一语道破了贯穿明皇朝的特别专制的酷政性质。
明之锦衣卫,《明史·刑法志》明确说,近于汉武帝时之诏狱。所谓诏狱,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级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案子。汉武帝与匈奴作战多年,将国家拖入了战时体制,多用法家酷吏,严刑峻法,《史记·酷吏列传》等篇说,汉武帝晚年,诏狱多达二十六所,关押有郡守、九卿一级高官前后达百余人,牵连对象至十余万人。不过,在汉代,这类酷政依然只是汉武帝晚年阶段较短时期的现象。
了解了诏狱的性质,明太祖朱元璋何以要设置锦衣卫也就容易明白了。《明史·职官五》说:“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明太祖担心自己死后,下一代皇帝驾驭不了文武功臣,所以他几兴大狱,假借了若干由头,连杀带整,把辅佐他打天下的文武功臣差不多灭了个干干净净。这类案子,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如果交给朝官们按法办理,就有可能旷日持久,甚至定不了案。所以就把这些案子作为诏狱交给锦衣卫办理。这样来看锦衣卫,性质就十分清楚明白了。“侍卫”,本就是皇帝的亲兵; “刑狱”,自己可以断狱;加之“密缉”,则又说明其特务机构性质。汉武帝时的诏狱,仍是由朝官办案,只是严刑峻法的政策失误;明太祖的锦衣卫,则以消灭功臣为目的,罗织罪状,置无罪者于死地。《明史·刑法志》说:“胡惟庸、蓝玉两(大臣)案,株连且四万(人)。”足见其酷烈程度。作俑之始,就是皇帝心术不正的产物,所以其后遗症也特别严重。
自然?明太祖自己也知道,此类酷政不可以为常,所以,在蓝玉案以后、也即是功臣都已杀得差不多后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他就下“诏内外狱无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不过,始作俑时心术已坏而造成的弊政,是难以断根的,到他的儿子燕王朱棣,借着京城文武功臣已经杀光、大伤元气的特殊机遇,起兵夺了明太祖嫡孙建文帝的帝位,是为明成祖,不免又要大杀忠于建文帝的正直官僚,这却又需要特务机构了,所以,明成祖手上,锦衣卫重又灿烂辉煌。明初两代重用锦衣卫,其后,有明一代,此弊终难去矣!
说清了锦衣卫的性质,东西厂、镇抚司狱等机构的性质,也就容易说明了。东厂始于明成祖,一开始就是从收买建文帝身边的宦官、刺探消息起家的机构,其特务性质更为明显,所以正式建立后即专以宦官负责,“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其后明宪宗又增设西厂,东西厂下面则用了一批干事,“京师亡命,诓财(敲竹杠)挟仇(报私仇),视(东厂所属)干事者为窟穴”,这也就是说,东厂干事成为流氓头子,“自京师至天下,旁午侦事,虽王府不免”,“冤死者相属”。镇抚司狱也是明太祖时建立的诏狱,其后亦由宦官负责。明代的刘瑾、魏忠贤等专权的宦官,大多倚靠锦衣卫、东西厂、镇抚司狱等类带有特务性质的专设监察机构,不断陷害、诬杀正直大臣,多用酷刑,魏忠贤的狗腿子们,拷掠杨涟、左光斗等正直官僚时,械、镣、棍、拶、夹棍,五毒俱用,血肉溃烂,即是一例。这终于使整个明代成为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专制黑暗的皇朝。
锦衣卫与东厂在天津设立机构后,就开始按照皇帝的意思私下打探军情民意,凡是有一点对皇帝不利的言论都逃不过他们的耳目,当地的官吏也不敢随便过问他们的事情。只要流露出对他们的不满,都有可能被抓去受刑,而一旦被特务们抓去,那就是九死一生,最轻也要落个残疾的下场。
据明史记载,东厂、锦衣卫常用的刑具有18套,什么夹棍、脑箍、拦马棍、钉指等等都包括其内。其中有一项刑罚叫做 “杖刑”,特务对于“杖刑”的执行非常有讲究,对一般的犯人行刑官只说“打着问”,意思是不必太重;要求打重一些的,就说“好生打着问”;要求狠狠打,不论死活的就说“好生着实打着问”。一般来说,只要犯人被抓进来,18种刑具都要受过一遍。
相对于杖刑、夹棍等刑罚,厂卫不常使用的几大酷刑可就令世人不寒而栗,在几大酷刑中,刷洗、油煎、灌毒药、站重枷能把人折磨得死去活来,生不如死。
刷洗:就是将犯人脱光衣服按在铁床上,用滚烫的开水浇在犯人的身上,然后趁热用钉满铁钉的铁刷子在烫过的部位用力刷洗,刷到露出白骨,最后直到犯人死去。
油煎:类似于后来的铁烙铁。将一口平的铁盘烧热后,将人放在上面,不到片刻,将犯人烧焦。
灌毒药:特务们灌一次毒药,然后喂一次解毒药,然后再灌另一种毒药,直到将犯人毒死,目的是使犯人尝遍了死的恐怖和痛苦,特务们从旁观赏。
站重枷:明代的这一刑法却很特别,戴枷之人必须站立,不准座卧。枷的重量超过常人体重,最重曾经做过300斤的大枷,给犯人戴上后几天就得活活累死。据明朝野史记载,厂卫杀人的酷刑还有剥皮、铲头会、钩肠等刑罚,据说,这些刑罚又要胜过以上所说的几种酷刑。
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太祖先后任用亲信文武官员充当“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立“锦衣卫”,专掌缉捕、刑狱和侍卫之事,直属皇帝指挥。
锦衣卫官员有指挥使一人,正三品,同知二人,从三品,佥事二人,四品,镇抚二人,五品,十四所千户十四人,五品,下属有将军、力士、校尉、有法庭和监狱,其中,“经历司”掌文移出入,“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即“诏狱”。锦衣卫平日为皇帝爪牙,镇压臣下时则罗织大狱,捕人,审讯和处刑。太祖大杀功臣,许多案件就是通过锦衣卫执行的,“幽絷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
和锦衣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刑法,叫“廷杖”,即殿廷上责杖进谏触怒或有过失的大臣,以提高皇帝的威权。洪武年间,公侯如朱文正、朱亮祖,大僚如工部尚书薛祥等,都是受廷杖致死的。
(二)
锦衣卫是明朝专有的特务机构,他们直接听命于皇上,可以逮捕任何人,包括皇亲国戚,而皇帝要逮的人,也可以借锦衣卫之力,去抓拿犯人,并进行不公开的审讯。
锦衣卫最大的特征是身穿金黄色的官服,有意权力高高在上之意,称为飞鱼服,并佩带绣春刀。
(三)
历史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建国后,由于他猜忌多疑,怕对大臣对他不忠,因此时时刻刻充满戒心,要求大臣对他绝对的听从、忠心不贰,要出朝之后也要对他恭恭敬敬,便设法派密探四出巡视。这是锦衣卫以及明朝特务机构的雏形。
后来,明太祖朱元璋以亲信密探曰“检校”,负责侦察在京中官吏的大小之事。直至洪武十五年(即1382年),朱元璋正式建立锦衣卫组织。
在朱元璋驾崩前,因锦衣卫“非法凌虐,诛杀为多”,于是大削锦衣卫的权力,后来,靖难之役发生后,明成祖朱棣为了压制臣民对他的不满,于是更新恢复锦衣卫的所有权力。锦衣卫直至李自成起义灭明后,才可说是正式结束长达262年的历史。
制度
锦衣卫中的“卫”是指“皇帝亲军”。在锦衣卫组织当中,皇帝为直接的管理者。而在组织之内,最高的领导为指挥使,是为三品官阶,佐官有同知、佥事、镇抚以及千户等,部属有将军、力士与校尉,并设经历司和镇抚司,在朱棣成为皇帝时,又新设北镇抚司,其任务是“专理诏狱”。
最高级至最低级说明锦衣卫的官阶是为:指挥使、千百户、总旗、小旗等十七个官职,其余的职位,史书上并没详细描述。
当中,经历司主管文书的出入,而镇抚司为其核心部份,职理狱讼,后分为南北司,北司理刑狱。当中,锦衣卫是无必要向皇帝直接表明案情,可以自以主张,并设有独立的法庭以及监狱,那就是说,锦衣卫和朝廷中的刑部都有公堂,有权拘留和进行对疑犯的审判,称之为“诏狱”或是“锦衣狱”,即为皇家监狱。
而在锦衣卫所处理的案件中,“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与大理寺是无权干涉的。另外,若果有锦衣卫逝世,该位锦衣卫的亲属,如亲儿或是亲兄弟可成为其替补,无儿或兄弟则会于市上选择合条件的人作为代替,令锦衣卫中不会出现职位有空缺的情况。
影响
由于锦衣卫是由皇帝直接管辖,朝中的其他官员根本无法对他们干扰,另外,锦衣卫拥有特权,无形中令他们可胡作非为、贪赃枉法而又得到了皇帝的“屏障”保护,做成了社会的混乱,当中,最无恶不作的就是纪纲,他得到明成祖的宠估后就以他无限的权力大杀曾反对他的文武百臣,又数次教唆其家人伪造诏书,带到不同的盐场,命额外交纳盐斤,并借用官用的车船戴入自己的府中,分文不出。同时,各地盐场的主事也对纪纲惧怕,由于只能尽他的要求,敢怒而又不敢告发。另外,纪纲为了得到更多的财宝,于是以自己的权力诬蔑权贵巨商,待他们以重金贿赂才把他们判为无罪;反之,未能交出贿金的,必死无疑。后来,又有一次,纪纲受命没收他人的家产,竟把大部有财产也收归己有。
从纪纲的不法行为,我们可明白到当时不少的锦衣卫也借自己是由皇帝直接指挥而横行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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