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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什么情况下才能离婚方式又有哪些呢

众妙之门 2023-06-12 08:57:01

古人什么情况下才能离婚?方式又有哪些呢

婚姻如镜,照见人性。古人虽受礼法约束,却也暗藏自由之光。

七出之制:男权社会的婚姻枷锁

早在先秦时期,离婚已非罕见之事。《诗经》中“仳离”二字,道尽离别之苦。至汉代,“七出”制度成形,成为男子休妻的法定依据。《战国策》载:“去妻者,犹弃物也。”这七条罪名——不育、淫乱、不孝、口舌、盗窃、嫉妒、疾病——看似荒诞,实则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道德审判。

《史记·外戚世家》记载:“文帝时,窦太后欲废太子,大臣请立栗姬为后,太后怒曰:‘妇人不材,岂可与君王争天下!’”可见当时女性若触犯礼教,轻则休弃,重则祸及家族。

然而天道有常,亦有温情。唐代《唐律疏议》规定:“妻无七出,夫无义绝,而弃妻者,徒二年。”此条规定犹如一剂良药,既约束男权,亦保障妇权。正如道家所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古人的智慧,在严苛中亦见慈悲。

义绝之痛:法律的冷眼旁观

当婚姻沦为仇恨的战场,官府便以“义绝”之名介入。东汉《白虎通德论》直言:“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资治通鉴》载:“宋仁宗时,某县令殴打妻子父母,州府判其义绝,发配岭南。”

此制度虽具威慑力,却难逃虚伪之嫌。明代《明会典》载:“凡夫妻情状恶劣,官吏不得强求和好。”可见官府虽可干预,却始终秉持“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态度。恰如吕洞宾所言:“人间万事皆因果,何必强求终日愁?”

更有甚者,清代《清律例》规定:“虽有义绝之状,若夫妻情笃,官府不得强制离婚。”这种对人性的尊重,令人动容。

和离之道:情愿之散,方得圆满

最动人的当属“和离”。《敦煌文书》中留存的“放妻书”堪称千古绝唱:“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种坦然告别,堪比《赤壁赋》中“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的豁达。

此制度体现儒家“夫妇有别”的理念,亦含道家“道法自然”的智慧。正如张三丰所言:“情之所钟,虽死不悔;理之所至,虽生不违。”真正的离婚,应如秋叶飘零,从容不迫。

从先秦到明清,离婚制度历经演变。至新文化运动,婚姻自由才真正深入人心。今日之人,当知离婚非耻,乃人生必经之课。正如老子所言:“大道废,有仁义。”唯有放下执念,方能重拾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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