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并无后世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其“疆域”实为以夏后氏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势力范围,所谓“方国”多为松散臣属的部族政权,并非真正的地方行政单位。

夏朝(约公元前21世纪—前17世纪)乃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制王朝,然其本质仍处于部落城邦联盟向早期国家过渡的阶段。彼时,“国家”之形初具,而“行政区划”之制未生。正如《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原始社会以氏族、部落为单位,无疆界之限,亦无地域管理之需。及至私有制萌芽、阶级分化、王权确立,统治者方有分区控民之念——然此仅为可能,非即现实。
须警醒的是:国家之产生,并不等于行政区划之诞生。
夏朝虽号称“王朝”,实则对四方部族仅具宗主权而非治权。所谓“方国”或“小邦”,多为独立或半独立的部族政权,与夏后氏之间维系着血缘上的宗法纽带、政治上的朝贡关系、经济上的贡赋往来,却无郡县之设、官吏之派、赋役之统。此等关系,恰如《诗经·大雅》所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看似恢弘,实则虚悬,不过是一种文化认同与象征性臣服罢了。据古籍与考古推证,夏人活动核心区域西起今河南西部、山西南部,东抵豫鲁冀交界,南达湖北北部,北至河北南部,地理中心在偃师、登封、新密、禹州一带。早期夏族聚于山西中南部河内地区,沿汾水、河水(古黄河)东南迁徙,晚期定鼎于伊、洛河流域。《国语·周语上》有言:“昔伊洛竭而夏亡”,足见伊洛二水乃夏末都畿命脉所在。
此等“疆域”描述,实为文化影响与军事威慑所及之范围,非如后世郡县制下政令畅通、户籍可稽之领土。
夏室所能直接控制者,不过王畿附近若干城邑;其余所谓“诸侯”或“方国”,如涂山氏、有扈氏、昆吾氏等,皆自守其地、自治其民,仅在重大祭祀、征伐时响应夏后之召。故有学者误将商周分封制提前至夏代,实为时代错置。须知,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以县、郡为单位,由中央任命官吏、征收赋税、编户齐民——直至春秋战国之际方始萌芽,秦汉而后乃成定制。遥想大禹治水,“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史记·夏本纪》),其功在疏导江河、划定贡赋之序,而非创设行政区划。彼时之“九州”,乃地理与文化概念,非行政实体。正如苏轼《赤壁赋》所叹:“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夏朝之政,亦如微尘浮于洪荒,虽启文明之端,尚未成制度之体。
综上可知,夏朝并无后世理解的行政区划体系。其所谓“疆域”,实为以夏后氏为中心的部落联盟影响力圈;所谓“方国”,多为独立部族政权,与夏室仅有松散臣属关系。真正的行政区划,要待千年之后,待铁器普及、文书行政成熟、中央集权强化,方得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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