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认为,在特定条件下,臣子可以诛杀暴君,这一观点被称为弑君正义论。

孔子曾言:“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即若君不以礼待臣,则臣不必尽忠。孟子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君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君若不以礼待臣,臣也无需尽忠。
孔孟二位先贤均认为,君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晋侯问师旷:“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师旷答道:“或许其君实甚。良君应赏善罚恶,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爱君如父母,敬君如日月,畏君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卫人驱逐国君,师旷认为合理。国君有属于自己的责任,国君没有履行责任,臣民有权驱逐他。
《孟子·万章章句下》记载,齐宣王问孟子:“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回答:“于传有之。”宣王又问:“臣弑其君,可乎?”孟子道:“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此即孟子所言之弑君正义论。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认为,汤放桀、武王伐纣的行为,并非弑君,而是诛杀暴君。暴君如桀、纣,已失去仁义,成为人民的祸害,因此可以被处决。
《孟子》中提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回答:“于传有之。”宣王又问:“臣弑其君,可乎?”孟子道:“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以此表明,在特殊情况下,臣子可以诛杀暴君。
《国语》记载,晋人杀厉公,边人以告,成公在朝。公曰:“臣杀其君,谁之过也?”大夫莫对,里革曰:“君之过也。夫君人者,其威大矣。失威而至于杀,其过多矣。且夫君也者,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若君纵私回而弃民事,民旁有慝无由省之,益邪多矣。若以邪临民,陷而不振,用善不肯专,则不能使,至于殄灭而莫之恤也,将安用之?桀奔南巢,纣踣于京,厉流于彘,幽灭于戏,皆是术也。夫君也者,民之川泽也。行而从之,美恶皆君之由,民何能为焉。”晋人杀死晋厉公,里革说是国君的过错。
齐宣王问话时,田氏代齐,得国不正,由是心虚。齐宣王虽算不上明君,但他在执政期间,齐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他光大了的稷下学宫,可以说是造成“百家争鸣”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稷下学宫由齐桓公始创,齐宣王发扬光大。齐宣王当政时期,慕名而来稷下学宫的有驺衍、淳于髡、田骈、接予、慎到、环渊等七十六人,宣王都赐给府宅,官拜上大夫,不担任官职而让他们自由议论。齐国稷下学者逐渐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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